电大《法律文书》作业及期末复习资料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22929 上传时间:2016-11-0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法律文书》作业及期末复习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电大《法律文书》作业及期末复习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电大《法律文书》作业及期末复习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电大《法律文书》作业及期末复习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电大《法律文书》作业及期末复习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大《法律文书》作业及期末复习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法律文书》作业及期末复习资料(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01 任务1. 起诉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犯罪嫌疑人刘 , 人, 26 岁,19 X 月 X 日生,汉族。刘 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 于 1997 年 4 月到 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 该公司宿舍平房 3 排 13 号。刘 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 年 8 月,刘 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 年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 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 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 2005 年

2、 6 月 X 日向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 托律师王 其辩护。犯罪嫌疑人刘 押于 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 鉴定结论、朱 供认不讳。诉 书 检刑诉字2005 ,19份 证号码:族,初中文化,家住 住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到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害人许案由被告人刘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 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2005年2月,被告人刘对谋报复杀人。20

3、05 年5月10日,被告人刘公司木工房找朱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机杀人。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十下,后又对许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 2、证人朱、被告人刘、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结论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4、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印)附:1、被告人刘、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3、本案卷宗贰册。302 任务1. 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4 年 4 月 10 日晚上 10 点多钟,安局接到报案: 村民徐 )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 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 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 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

5、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 258 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 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 现场发生在中 间的堂屋。堂屋右 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 织 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 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 血泊旁边的地上, 还留下两处 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 。后 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

6、道门闩和一道 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 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 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 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 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 法庭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 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 出的被告人朱 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 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

7、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 期徒刑八年,并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制作了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刑初字第 公诉机关 民检察院。被告人朱 ,1983 年 2 月 5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高中文化,农民,家住 。 2001 年 X 月 X 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 安局刑事拘留, 2001 年 5 月 2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 押在 守所。4辩护人高 X 市 师事务所律师。察院以 刑诉(2001)122 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朱 遂),于 2001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9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8、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余 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朱 其辩护人高 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2001 年某晚,窜至本市 X 村徐 ,趁其不备,从徐 后猛 击一掌,随后吹熄桌上的煤油灯,并用菜刀朝徐 部、脸部乱砍。致徐 棵牙齿脱落,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头后部被砍三刀。被告人朱 遂),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朱 被指控犯故意 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做了供认。朱 辩护人对起诉书 指控朱 故意 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以朱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由,建议法庭对朱轻处罚。经审理查明, (该部分将本案的发案原因,过程及结果简单概括即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民医院的门诊病历

9、,证实徐 个手指被砍断;被害人徐 陈述,证实2001 年某晚有人从背后将她打倒,并用刀砍她的头部、脸部的事实;安机关的血迹检验报 告, 证实案发现场的血迹与朱 血型相同;安机关的指 纹鉴定书, 证实案发现场的指纹与被告人朱指纹相同;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 2001 年某晚,在徐某家将其打倒并用菜刀将徐某砍伤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已核实。5辩护人高 出的被告人朱 于未成年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 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该部分罗列证据,并简要写明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认为,被告人朱 意非法

10、夺取他人生命,用菜刀乱砍他人头部,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 故意杀 人罪(未遂),判 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1 年某日起至某年某日止)。起算点为刑事拘留日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 2 日起 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0 四年六月十五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务1. 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 X 杰(男,1

11、940 年 8 月 21 日生于 ,系 司的退休干部,住在 司宿舍楼 X 栋 X 单元 X 号)与孙 X 林(男,1979 年 5 月 3 日出生于 ,系药厂的工人,住在 X 楼 X 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 年 8 月, 经孙 X 林的父母请求,孙 X 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 X 林为养子。同年 9 月 1 日,孙 X 杰将孙X 林的户口由 转至自己所在的 ,并为孙 X 林找了工作。孙X 林先后在 司和 药厂当工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 3 年,在此期间, 孙 X 林将工资交给孙 X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 X 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 X 林零花

12、钱,为孙 X 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 孙 X 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 电视 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显然是属于孙 X 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 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 2001 年 12 月 3 日以第 25 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孙 X 杰与孙 X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 X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 X 杰;孙 X 杰付给孙 X 林 3钱作为对孙 X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 6由原、

13、被告各负担一半。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X 民初字第 25 号原告孙 X 杰,男,1940 年 8 月 21 日出生于 ,系 司宿舍楼 X 号。被告孙 X 林,男,1979 年 5 月 3 日出生于 ,系 X 制药厂工人,住 。系原告孙 X 杰的养子。原告孙 X 杰诉被告孙 X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并让孙 X 林归还电视机一案,于 2001 年 11 月 2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原系叔侄关系,1996 年 8 月,孙 X 杰经孙 X 林父母请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 孙 X 林为养子,并转了户籍。(该部分描述题目中给出的原告与被告的纠纷经过以及在庭审中7孙 X 林提出的要求)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 3 年,其间,孙 X 林将工资交给孙 X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 X 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 X 林零花钱,为孙 X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