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 自考历年试题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22795 上传时间:2016-11-09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9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文书写作 自考历年试题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法律文书写作 自考历年试题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法律文书写作 自考历年试题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法律文书写作 自考历年试题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法律文书写作 自考历年试题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文书写作 自考历年试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文书写作 自考历年试题(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0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课程代码:0026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的诉讼请求 的起诉不予受理 的起诉 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不予起诉 不起诉 决定不予起诉 决定不起诉 归纳概括阐明( )告被告人无罪的,应表述为( )无罪 无罪 无罪释放 无罪 )在“秦墓竹简”中就出现了较为完备的勘验笔录( )能( )引用程序法 引用实体法 起诉的对象应当称为( )事论证、据情论证和( )要解决( )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

2、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 )申请人就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同一纠纷问题,提出相反仲裁请求的文书是( )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二是罪犯( )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 )答题(本大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当注意哪几个问题?以分为哪几种类别?三、写作主题(本题 30 分)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行政判决书。20年 8 月 20 日下午 5 时许,徐云龙在市路 16 号院 11 号楼前的白杨树树枝上挂一鸟笼遛鸟,刘占利向该树喷洒农药,被徐云龙发现制止,刘占利与徐云龙发生争执。之后,刘占利回家取一木棍将徐

3、云龙头部、胳膊等处打伤,徐云龙打电话向 警。到报警后,派市公安局分局王欣等民警到场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填写了受案登记表。同时,对刘占利和徐云龙进行了询问,扣押了刘占利打人所持的木棍,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年 8 月 21 日,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徐云龙属轻微伤。20年 8 月 22 日市公安局分局分别对在场的证人申秀莲、李国瑜进行了询问,二人均证实刘占利向挂有鸟笼的白杨树喷洒农药,引起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刘占利用木棍将徐云龙的头部、胳膊等处打伤,但未见徐云龙殴打刘占利。 20年 8 月 22 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刘占利因用木棍将徐云龙打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4、拟对刘占利给予治安处罚。刘占利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出了申辩,认为是徐云龙先动手打的自己,自己才用木棍打了徐云龙一下。市公安局分局对刘占利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并于当日将复核结果告知了刘占利。20年 8 月 22 日,市公安局分局制作了 00942 号处罚决定书。次日,向刘占利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对刘占利执行拘留,拘留时间从 20年 8 月 23 日起至20年 8 月 27 日止。刘占利不服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市公安局分局在自己管辖区域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权对违反治安

5、管理的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市公安局分局认定刘占利于 20年 8 月 20 日用木棍殴打徐云龙,致徐云龙轻微伤。案件事实有徐云龙的陈述以及证人申秀莲、李国瑜的证言在案佐证,刘占利也承认用木棍打了徐云龙。因此,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刘占利辩称是徐云龙先动手打了自己,自己才将徐云龙打伤,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市公安局分局在接到报案并受理后,立即对双方当事人进

6、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刘占利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刘占利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程序的规定。市公安局分局依据上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刘占利作出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综上所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市公安局分局作出的00942 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刘占利要求撤销 00942 号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市公安局分局 20年 8

7、 月 22 目作出的公决字20第 00942 号行政处罚决定。 刘占利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行初字第 47 号行政判决,于 20年月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占利称,一审法院在未合法传唤上诉人、上诉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刘占利上诉后,被上诉人市公安局分局和第三人徐云龙未作答辩。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力、张华、何利强组成合议庭,由李思思担任书记员,于 20年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占利向一审

8、人民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其委托代理人周爱华享有特别授权,周爱华一审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法院在开庭前送达的传票回证上有刘占利的亲笔签名,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在本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属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因此,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的案号为(20)行终字第 117 号。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元,由上诉人刘占利承担。 上诉人:刘占利,34 岁,男,汉族,省市人,公司职工,住省市路号院。 被上诉人:市公安局分局。地址:市区市场街 66 号。法定代表人: 张小清

9、,职务:局长。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目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10、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四、写作辅题(本题 15 分)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 年 2 月 18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 年 1 月 4 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 8 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

11、林身高 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 2009 年 1 月 6 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 5 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 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2010 年 1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课程代码:0026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制作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要求再审予以纠正的司法机关是( )法通则 、 婚姻法 、 继承法 、 著作权法 、 合同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案件,涉诉后均应适用( )解决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