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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 预算 法 和 预算法实施条例 构成。 预算法 自 1995年 1月 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 预算资金 的 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实施条例 是 预算法 有关规定的 具体和细化 。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 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包括 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由 预算收入 和预算支出 组成。 编制原则: 1、公开性(预算和执行情况都公开) 2、可靠性(每笔收支来龙去脉清晰,有依
2、据 3、完整性(一切收支列入预算中,不设预算外帐 4、统一性(地方预算和中央预算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 5、年度性(法定预算年度编制) (二) 收支规模调节社会供需平衡;支出结构调节经济结构;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直接制约 ) 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的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体为: ( 1) 中央 预算; ( 2) 省级 (省、自治区、 直辖市 )预算; ( 3)地 市级 (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 4) 县 市 级 (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预算; ( 5) 乡镇 级(乡、民族乡、镇)
3、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 中央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 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数额和 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 的数额。 中央预算支出由中央 本级支出 和 补助地方支出 组成;中央预算收入主要由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中央收入部分、地方上解收入等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各地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财政部门 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 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
4、额 和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 的数额。 政府财政汇总预算。各级总预算由 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以及这些部门所属下级单位 的财务收支预算。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部门预算制是以编制部门预算为依托的一种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一切收支计划,均需事前编制预算,事后编报决算。预算级次之间的关系是: 单位预算服从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服从本级预算,本级预算服从总预算;地方预算服从中央预算 。编制预算的程序 【 例题 多选题
5、 】 下列属于国家预算构成的有(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见后面的流程图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职权有 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 各级人大常委会 的职权有: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 (一) 对 全国 具有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 中央和地方 预算、决算情况。决定本行政区域内 的一切重大事项 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 本级 总预算、决算情况。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政权 审查、批准、监督、改变或撤销本级总预算、决算情况。 注: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大 地方各级人大 乡镇人大 审查
6、 : 中央及地方 本级 本级 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报告 批准 :中央及中央预算 本级 本级 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本级常委会 本级政府 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 地方常委 监督 : 中央及地方 本级 预算的执行 审查批准 :中央决算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本级政府决算撤销:国务院及地方人大常委会 本级政府和下一级的不恰当命令及决议 人大常委的不恰当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 国务院财政部门 编制 : 中央预算、决算、调整方案 具体编制前述 报告 : 向全国人大报告预算草案 并备案 组织 : 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 具体组织(决定): 中央预算备用费的动用 提出动用方案 监督:
7、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 报告: 向全国人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向国务院报告 改变撤销 :中央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不恰当决定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 乡镇政府 编制 : 本级 预算、决算、调整方案 同 报告 : 向 本级 人大报告预算草案 并备案 同 组织 : 本级 预算执行 同(决定): 本级 预算备用费的动用 同 监督: 本级 预算执行 报告: 向 本级 人大、常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同 改变撤销 : 本级及下级政府 的不恰当决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制、组织中央 预决算情况 ,具体 组织 中央和地方 预算的执行 ;提出 中央 预算预备费 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 中央 预算
8、的 调整方案 ;并定期向国务院 报告中央和地方 预算的执行情况。 织本级预决算情况;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并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把红色的中央改成本级) (三)各部门、门 的职权 织和监督本部门 预决算情况,并定期向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报告 预算的执行情况。位 的职权包括:(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构成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 ( 1)税收收入,是现代国
9、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五类,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行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 2)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其主要包括:( 1)资本性投入。如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利、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红等。( 2)产权出售收入。指转让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形成的收入。 ( 3)专项收入。例如征收的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
10、加收入等。 ( 4)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国家通过中央政府以国家信用的方式从国内外取得的收入。国家财政部门在国内外发行债券 、向外国或国际金融机构取得借款,都形成债务收入。 ( 5)其他收入。包括各种罚没收入、公产收入、杂项收入等。 2、按归属来分 : ( 1)中央预算收入 ( 2)地方预算收入 ( 3)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 1)经济建设支出; (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 4)国防支出; ( 5)各项补贴支出; ( 6)其他支出。 ( 1)中央预算支出; ( 2)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了解) 四个环节: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11、 (一)预算的编制 预算法 规定:预算年度自 公历 日起,至 1日止。 预算草案 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 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 的 预算收支计划 。其依据: ( 1) 各级政府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有关的 法律和 行政 法规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 本级 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 收支范围 ; 上一年度预算执行 情况 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上级政府 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 指示和要求。 ( 2) 各部门、各单位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12、 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 1)中央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 上一年度结余 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 支出 ; 地方上解的 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上解上级的支出; 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是预算草案生效、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
13、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键程序。 预算法实施条例 规定:中央预算草案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 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 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 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 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是把预算 由计划变为现实 的具体实施步骤,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
14、算管理工作的 中心环节。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 。税务、海关、银行、各级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都是预算执行的重要主体。 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国库是预算执行的中间环节,是国家进行预算收支活动的出纳机关。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过批准的各级预算 ,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 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 ,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各级 政府财政部门 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 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 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