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规及很多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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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5 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6 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8 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5 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7 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学校

3、如何担责?近日,在一所中学,一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教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罚跑圈,她因感身体疲惫没有跑。下午上课的时候,教师向全班通报批评时,对这位女生进行了辱骂。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位教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晚上,该女生住进了医院。请问: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有没有责任?这位教师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张绍忠律师: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

4、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的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部制定、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学校可以依法对该教师的行为进行处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二

5、项和第三项规定,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事故经过】某校是一所普通中学,近几年通过治理、整顿,学校教学秩序井然,教学质量逐年提高。一天,初中二年级 3 班第三节是张老师的地理课,上课刚开始王某同学把书打开,脸藏在书后。这时张老师叫王某放下书本,注意听讲,但王某像没有听见似的,仍用书本挡着脸。张老师把王某叫到面前,见他嘴里嚼着饼干,张老师叫他把饼干吐出,但王某没听仍吃着。张老师火冒三丈,大声训斥后,仍觉得不解渴,用手打了王某几个嘴巴,王某不服,课后张老师把王某叫到办公室进行训斥,王某仍觉得

6、委屈不服,这时张老师又打了王某几个嘴巴,当天家长找到校领导,问老师为什么要打孩子,要求领导处理张老师,校领导耐心的做家长工作,并向家长赔礼道歉,还派一名主任同家长一起给孩子看伤,校领导又几次到学生家看望。最后此事得到家长的谅解,但就领导怎样处理张老师却发生了不同的意见。学校意见:张老师要全部赔偿学生的医疗费;向全校做检查;半年不能评先进教师和文明职工等处分,如果张老师对自己问题认识上不去,那么给予行政处分。但一部分教师认为:学校领导是小题大做,叫张老师下不了台,这样偏袒学生,老师的尊严没了,什么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虽然体罚重了一些,但是应该理解的。违纪就惩罚,学校跟张老师说一说就算了,何必兴师

7、动众等等,争论风波还在进行着。后来校领导进行了正确的引导,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了有关法规的学习,使全体教师的法制观念增强了,认识提高了,还是按着学校的意见对张老师进行了处理,争论的风波也平息下来了。教师体罚学生之后引起的风波【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上课不遵守纪律,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而引起的学生被打事件。张老师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如下:一、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所谓身体权,是指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

8、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每一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 98 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保护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不少法律都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对于不听话,学习不上进的,教师应当耐心教育、帮助,而绝不能粗暴的采用打骂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健康权、身体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法律规定,对侵犯健康权的

9、,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二、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受我国宪法的保护,宪法第 3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体罚学生也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有关教育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专门规定禁止体罚学生的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 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5 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10、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本案中,学生王某上课吃东西,教师张某让他把东西吐出来,王某不听,这时张某就应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服和教育,晓知以理,动之以情,表现出一个文明教师的风范。可是张某没有这样做,而是打了王某几个嘴巴。课后把王某叫到办公室训斥时,再次责打王某。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三、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有损害就有赔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教

11、师张某管教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属职务行为,所以应由学校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在学校赔偿后,可以向张某追偿,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四、教师张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经调查认定学校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也规定,体罚学生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在本案中,教师张某的行为是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虽然算不上非常严重,但是毕竟这样处罚学生来说确实有点过度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张某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该校对教师张某所作的处罚

12、决定还是比较合适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8 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5 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8 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16 条:“禁止体罚学生。对违反第 1 款、第 2 款规定

13、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义务教育法案例关于老师体罚学生案情现年 13 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学校学习。2002 年 9 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屙床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2004 年 5 月 10 日,河

14、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范玲玲在学校学习期间,本身就患有疾病,被告赵某因范未做好数学作业而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学生,这种体罚行为是范玲玲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促发因素,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应承担范玲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基于该体罚行为在范玲玲所患病症上所起的促发作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赵某应按 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被告赵某系该校教师,此体罚行为又发生在上课期间,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校负担。因范玲玲本身患有疾病,教师对其体罚行为仅起促发作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原告诉请被告

15、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超出法定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一、被告西峡县龙沟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 9679.6 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 13828 元的 70%)。二、教师赵某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中,就是因为范玲玲同学因在课堂上没有及时完成作业,而被教师抽了嘴巴,致使该学生不敢上课,神志不清,在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上万元,因为身心受到了伤害,该生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只好辍学在家。当受害学生及家长让其学校及教师进行精神赔偿时,校方和教师也都感到委

16、屈叫冤,校方认为该学生的病症和学校的管理活动之间无因果关系,对学生的病症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教师认为自己教学十几年也从未体罚过学生,该生的病情与他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范玲玲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伤害谁应对此承担责任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有明文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而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只让校方承担范玲玲的赔偿责任,而教师却为何不予承担?这是因为体罚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承担赔偿的责任就应校方来负担。那么,范玲玲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 3 万元为何没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范的请求超出了法定范围。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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