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群众看病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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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农村群众看病贵调查报告药品价格虚高是我县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热点问题;农村群众“看病贵”是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县“”期间反映比较集中的医疗卫生问题。尽管我县自年开始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村参合群众看病就医的医疗负担,但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看病贵”的问题,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反映十分强烈。为了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促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地发展,切实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们结合全县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活动,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群众“看病贵”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一、基本情况全县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51 个,其中县直卫生

2、单位 5 个,乡镇卫生院 11 个,村卫生室 186 个,社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 149个,县乡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职职工 1210 人,农村卫生所和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 555 人。年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 304018 人,参合率 96.4%;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223 个;新农合统筹基金总额 2736.16 万元,全年基金支出 2069.41 万元。其中,门诊统筹基金支出 197.15 万元,住院基金支出 1872.26 万元;当年新农合出院病人 20787 人,其住院例均费用 2269.7 元,每床日费用负担 174.4元,新农合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平均补偿率 46%;新农合病人医疗用药

3、涉及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 524 种 2294 个品规。- 2 -二、问题及其原因20*年 2 月 3 日至 3 月 5 日,根据县期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农村群众“看病贵”和新农合参合率的问题,县卫生局组织 7 个工作专班,48 名工作人员,对全县 12 个乡镇、186 个村、220 家医疗机构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全面调查。专班人员在全县186 个村开展入户调查,每个村入户调查 10 户左右,全县共入户调查 20*多个农户,在镇村召开座谈 200 余场次,广泛征询参合农户对新农合工作的意见,共征询到了反映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参合难、药价贵、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健全村级卫生室设置

4、、村卫生室人才问题等五大类 110 条意见。工作专班共调查药品 524 种 2294 个品规,抽查各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专用门诊处方 20*余份。经过检查,我县新农合参合农民医疗用药涉及的 524 种 2294 个品规的药品价格,只有少数村卫生室 61 个品规的药品价格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规定,超过了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其占调查药品总数 2294 个品规的2.6%,其它药品的价格均符合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 (价工农145 号)中规定的药品定价标准,没有违反国家的物价政策。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犯物价政策规定的 61 个品规的药品价格,县合管办对涉及的村卫生室及

5、时进行了整改。尽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绝大部分药品价格没有违反国家的物价政策,但不少群众还是不断反映“看病贵”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格偏高的问题。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3 -(一)各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不一致各医疗机构对同一规格、剂型、厂家的药品零售价格不一致,导致患者对医疗机构药品的零售价不信任,造成“药品无定价”的误解。如华北制药厂生产的 250mg*24 粒阿莫西林胶囊剂,物价政策规定零售价 4.4 元,我县医疗机构零售价分别为 3.5 元、3.7 元、3.75 元不等;烟台只楚生产的 400mg*100 片庆大霉素片剂,国家规定零售价

6、12 元,医疗机构零售价分别为 5.9 元、6.5 元、7.1 元、7.6元、8 元不等,医疗机构的最高价与最低价悬殊 2.1 元,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进货渠道不一样,进价不一样导致零售价格不一致,如烟台只楚生产的 400mg*100 片庆大霉素片剂,进价最低的 4.7 元,最高的达 5.5 元;水田坝乡卫生院、周坪乡卫生院在同一医药公司采购的华北制药厂生产的 250mg*24 粒阿莫西林胶囊剂,进价均为 3.1元,零售价均为 3.7 元。(二)医疗机构与大药房部分药品零售价格不一致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高于大药房,特别是全县实施门诊统筹后,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可按 20%报销,但有极少数药品在报销

7、后的价格仍高于大药房的零售价格。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大药房与医疗机构经营体制不一样,经营方法不同,在不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情况下,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遵循固定的药品加成率,或在确定药品零售价时必须考虑营运成本,而大药房由于没有历史包袱和社负担,经营规模小,成本低,其可以随时灵活调整药品的加成率和零售价;二是少数大药房在经营过程中存在- 4 -恶意竞争现象,将群众熟悉常用的而本身利润不高的药品亏本销售或保本销售,有的大药房将药品零售定价故意有针对性定的比公立医院低,以吸引患者,而将公立医疗机构不经营的新特药和保健药品高价销售牟取利润,从而造成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虚高的假象,如32 片江中

8、健胃消食片最低进价 5.3 元,部分大药房仅零售 5 元,而公立医疗机构都承受不起也不可能亏本销售;三是县合管办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少数村卫生室存在药品价格虚高、不执行物价政策、滥划价等现象,如磨坪乡宋家山村卫生室、梅家河乡龙王山村卫生室、周坪乡槐树坪村卫生室等。(三)各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的加成率不一致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 (价工农145 号)中规定,对我县县级医疗机构定价药品实行三重控制,即县级医疗机构药品定价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也不得突破 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 500 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额不得超过 75 元;考虑到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9、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实际运行情况,目前政府定价药品暂不执行上述加价率(额)控制办法,但销售时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客观来说,我县县、乡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村卫生室的药品定价都没有违反国家的物价政策。我县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从进价到零售价的加成率低者仅 8%,最高也不超过 15%。每个医疗机构不同药品加成率也不一样,主要原因是在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财政政策下,各医疗机构为了保发展、保稳定、保运行,在不违反国家物价政策- 5 -的前提下,都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本单位药品销售定价政策。由于各医疗单位经营手段有差异,历史包袱和经济负担各不相同,因此,各医疗单位药品的定价都不一致,有的药品是以相对较低

10、的价格服务于群众,有的药品价格则是保证了一定的利润空间,以保障自身的发展。虽然公立医院在药品定价上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但由于少数大药房恶意竞争,有选择性和针对性地压低部分常用药品价格,从而凸显出公立医院的价格过高。(四)医疗纠纷为“看病贵”推波助澜当前,医疗纠纷不仅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而且还给医患双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但最终受损失的是患者。医患纠纷的增加给医生带来巨大的心理和现实压力,迫使他们在行医过程中,采取愈加循规蹈矩的治疗手段,以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生有时适度检查也是迫不得已,医生也要求自保,因为在医疗纠纷中,他们不仅要受到少数患者及家属的人身攻击,而且,如果医生有医

11、疗责任的话,医院将根据责任大小扣发其工资和奖金。现在每个医生都被医疗纠纷缠怕了,在行医过程中他们往往求稳怕误,保险保险再保险。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是被动消费。少数医生的防范心理迫使他们对许多介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检查、用药、治疗等采取保守疗法,少数医生有时不顾患者的承受力而超范围检查、用药、治疗,以防发生医患纠纷或打官司时的举证倒置之需。这无疑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医疗纠纷后患无穷。少数患者无理取闹,不通过正常程序依法依规解决医疗事故或非医疗事故的争议,- 6 -尽管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一点赔偿或补偿,但却使更多的患者承受其后果。由于医疗纠纷让医生在行医中产生防范心理而采取稳健保守疗法,因此,使其它少

12、数患者在看病就医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被迫增加了一定的医疗费负担。三、对策和建议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具有一定福利政策的社公益性事业。我县公立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医院的业务收入(含药品的差价收入) 、政府财政补贴收入、经营性收入等。但医院最主要的收入还是业务收入(包括药品差价收入) 。政府财政补贴对医院来说虽然少但相对稳定,一般占医院总收入的 58%,医院主要是靠组织业务收入来确保医院运行。由于各级政府对卫生投入不足,现行的财政定项补助政策只能解决医院在职人员的“四金” (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而大部分的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医院运转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等,只

13、能靠医疗机构“创收”解决。例如,年县人民医院总收入 4986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13 万元,占总收入的 6.28%;总支出 4944 万元,其中职工“四金”支出 248 万元。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医院要生存、要发展,就被迫不断增加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收入。现行的药品加成补偿机制、检查按成本收费和项目收费等医疗服务的定价政策,使药品收入成为大多数医疗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也迫使医疗机构不得不“以药养医” ,其结果必然带来患者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自 1998 年以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已先后对药品发出 17 次“降价令” ,但为什么老- 7 -百姓的切身体却是药价越来越贵。究其原因,现行的以药养医体制

14、是造成药价虚高的重要原因。在目前国家医药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实施之前,对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能等、不能靠,我们必须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管理,切实有效地降低参合农民看病就医的医疗负担。为了强化管理,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县卫生局将采取“四统一、一加强”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销管理,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一)统一采购配送,降低营运成本。为了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我县卫生单位购销药品将引进现代物流,推行药品集中配送。根据县药监局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渠道的通知 (食药监发20*

15、17 号) ,我县县级医院使用的常用药品按国家卫生部规定,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在质量、价格、服务同等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就近从我县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乡镇卫生所和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原则上由本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根据上述要求,县合管办将从全县药品批发公司中选一家负责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具体办法是:1、实行集中采购药品,由确定的药品公司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需求集中采购药品;2、明确采购加成率,医药批发公司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批发价必须低于省内同类药品招标价格的 20%左右;- 8 -3、明确药品销售价格,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国家物价政策规定的药品价格

16、 10%以上;4、规定配送药品,定点药品批发公司的供货占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率必须达到 70%以上。医疗机构确定采购计划后,定点药品批发公司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供货,特需药品必须在 24 小时内到货,凡是药品成份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的,在同一质量前提下严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采购;5、规定付款办法,药品付款必须采取“送二结一”的办法,即送第二次货结第一次货物的款项,压款不得超过个月。医疗机构恶意拖欠药品货款的,由县合管办在其相关经费中扣付。县合管办随时对药品统一配送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保证药品配送工作顺利实施。(二)统一零售价格,确保同质同价。县合管办负责确定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和零售价。对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零售价,县合管办要分剂型、规格、厂家对全县统一规定零售价格。确定的零售价必须低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县、乡、村医疗机构同一品种的药品零售价格全县完全一样,实现药品同质同价。(三)统一对外公示,接受社监督。县合管办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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