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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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 【打印】 【关闭】 一、现场检查及其笔录的作用 执法实践证明,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的实施现场检查,拟写好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预期的效果。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的执 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和与违 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清理时进行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活动中收集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能了解到现场的原始状况。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这一规定说明现场检查笔录一项重要的作用就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检查的目的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有效查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在违法现场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在办案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既是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明,又是获取新证据的突破口。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甚至关系到所办案件是否成立的问题。 二 、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地位 (一

3、)现场检查的重要性。在药品监督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笔录属实物证据,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但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方面都有别于书证,记载的是物证材料,但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保全这些材料的方法。它是指药品监督部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含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及有关材料等)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4、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三、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部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错误认知,在制作现场笔录时态度马虎,操作不规范,以至于笔录质量不高,削弱甚至丧失了现场检查笔录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一)客观性不突出。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突出体现笔录的即

5、时性、真实性、现场性等客观要求,笔录中不能包含过多的主观因素。 1.进行主观认定。有的现场笔录在初次接触涉嫌违法现场时就直接使用“违法” 、 “非法” 、 “擅自”等词语,或者象制作处罚决定文书一样,直接叙述违法情形,其中掺杂了过多的主观成份,这样的记录不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要求。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2.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同。有的现场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涉嫌违法的情形或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或在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甚至丧失了获取和证明违

6、法事实客观证据的重要作用。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 3.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在记录现场涉嫌物品的状况时计算物品数量使用“大约” 、 “大概”等模糊词语,或“多” 、“余” 、 “左右”等不确定词语;如不能模糊地写为“药品仓库” (因为“药品仓库”又分为“合格品库、待验库,不合格库,退货库”等) ,而应明确写为“合格药品仓库” ;写药品剂型时,要加上必要的限制性词语,是“片剂” “中药饮片重500克”等等;在表述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定性时不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而使用俗称、口语化用词等,导致产生歧义,从而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药监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现场状况

7、及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如:仅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其他证据,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协助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2-10C保存” ,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

8、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药品、器械数量是通过盘点、称重,还是查票据获得的。四是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真正原因。 2仅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药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状况。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3仅记录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4仅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

9、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的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削弱了记录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度。5仅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包括理由)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6在同一份笔录中记录多处检查或多次检查同一现场的情况。这样的现场笔录其真实性受到质疑,未做到分别制作,无法证明其相互间关联性。7.?记录的内容前后矛盾。有的还出现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上注明的

10、药品、器械的名称、计量单位、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同类品名不一致。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三)其他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1检查时间不明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或填写的时间分不清是24小时制还是12小时制。2检查地点不清楚。只有街道、路名或总门牌号,而未注明现场具体地点,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正本上地址填写,也有的地址在许可证副本上已变更,但其正本未变,这样地址填写就不真实。如卫生院,检查地点是药房、药库、还是哪个职能科室表达

11、不清;单位名称不写全称,被检查人身份填写不准确。如被检查人如果是个人,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3当事人身份情况不明。不少现场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填写其它其他基本情况(个人身份情况、企业登记情况、联系方式等) 。如果被询问的是本案当事人或公民,那么在行政处罚法第39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一部分即当事人姓名,而其年龄在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即使被询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公民,而是本案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能

12、够证明本案真相的其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年龄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决不能出现丝毫的差错。 4执法人员情况不全。有的现场笔录签字未反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记录人不在其列,从而使人对笔录的合法性产生怀疑。5见证人情况不详。有的现场笔录未填写见证人,或未具体反映见证人的身份与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必须逐项填写,正文是中心。下面主要讲正文部分。 (一) 全面性原则。要做到全面性必须做到:分工明确,抓住重点。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后首先要合理分工,一是控制现场人员,现场财物不能丢失;二是分头定位检

13、查取证,保证每一名检查人员都有自己的取证任务,做到既分工又协作;三是每一名检查人员应充分掌握现场情况,行动迅速,集中精力,速战速结地完成预期目标。其次,检查时通过询问、查看、清点,细心收集控制现场的证据后,通过现有的证据,发掘新的证据和涉案财物;现场发现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要迅速扣留,要对扣留的财物细心清点,在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最后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再次,要文明执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更好地配合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如出现僵局,切忌以横对硬,火上浇油。可以采用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进行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合法身份,向

14、相对人说明来意,交待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实施检查。依法实施必要的查封扣押、先行登记、抽样取证以及现场拍照、录像等,这些程序都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加以叙述。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记载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的过程无关紧要,认为只要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这一程序规定就行,其实不然,未记载出示执法证据,表明执法身份就不能证明执法者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为了达到全面性,检查记录与实施检查顺序一致,即边检查边记录,避免记录的内容遗漏、重复、紊乱。对案情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所在位置和人员、工具、环境应抓住重点,详细准确记录。如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辖区内一无药品经营许可

15、证经营时,首先记录两位执法人员向谁出示执法证件,该销售点在什么位置,具体的地址,问清门牌号码,到现场看到当事人在做什么,重点记录经营药品摆放的确切位置,药品的种类、品名、数量、批号、规格等,以及对这些物品采取什么措施,如查封扣押、拍照、摄像等,查封物品如何清点,扣押物品清单送达给谁?现场还有无购货发票,销售票据等其他证据也要进行记录,力争达到其他人员即使不在现场也能通过阅读笔录知道当时检查情况。 (二)针对性、准确性原则。针对性就是要针对案件中的主要方面客观检查,如实记录。制作现场笔录最重要的是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由首部应逐项填写完整。首部应当填明检查时间,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检查地点应是当

16、事人违法现场准确的地理位置;检查人员,应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是自然人的写明名字;(若有见证人应该填写,能证明笔录的效力。 )正文是笔录的重要部分,在记录过程中应将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的所有物品都一一记录下来,尤其对违法物品的数量、形状、品种、规格、包装标识、存放位置要详细记录,记录应客观真实,忌形容和夸张,忌评论和判断,忌注明违法性质和确定违法行为,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可以一带而过,记录要详略得当。最后,检查人员应分别签字,不能由一人代签,记录人员也应签字,有其他人在场的,可在见证人栏中签字。被检查单位如是单位不能填写简称,尤其是当事人单位地址应和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相一致,不能只填大概位置。当事人不能只签名,不写对记录表达真实意见,如果未签字一定要说明拒绝原因。如果是单位,笔录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证据效力降低。 (三)客观性原则。就是要记录为辅,取证为主。制作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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