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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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问律师 APP 最高院 :商事审判金融相关 31 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15、当事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成都市商业银行、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银通电脑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1)民二终字第 21 号)【裁判摘要】一、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

2、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此,保证人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及买卖关系。三、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主合同实际履行时有关标的物或履行期限有所改变,担保人也并非一概免责。16、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世达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基钢铁有限公司、孙新

3、云、鲁新民、鲁新安、鲁建新票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5)民二终字第 32 号)【裁判摘要】金邦公司在与中行新疆分行签订的两份进口押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开立信用证合同中要求的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代金邦公司对外付款;金邦公司作为中行新疆分行的受托人,代中行新疆分行保管有关单据,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存仓、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事项,代为保管货物出售后的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中行新疆分行指定帐户。其中,双方有关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约定,不属于担保法所规

4、定的物的担保方式。因此,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委托金邦公司销售货物,也不构成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物的担保的放弃。原审判决认定进口押汇行为好问律师 APP 实质上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以及认定中行新疆分行将货物单证交还金榜公司系对权利的放弃,均属定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17、用用资人通过诈骗手段造成存款人和银行的损失,如果存款人和银行也有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份额驻马店市高新区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南阳路支行存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 161 号)【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

5、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构成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除存在高额利息之外,还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为此,上述司法解释根据资金的交付和资金的处分规定了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情形。本案中,尽管犯罪分子向存款人支付高额利息这一事实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违法借贷的特征之一,但涉案款项是在进入银行之后被犯罪分子诈骗出去的,并非存款人或银行指令或帮助贷出的。因此,本案诉争法律关系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中的任何一种形式。银行主张本案系争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

6、持。在涉案款项被犯罪分子诈骗并造成损失方面,存款人和银行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存款人主张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18、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对于用资人位于偿还的款项部分,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应各自承担 50%的兑付义务仙桃市西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交通银行宜昌分行、武汉西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 169 号)【裁判摘要】本案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关于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指定用资人的存单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参照本院此前作

7、出的判决,对用资人未予偿付的款项部分,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应各自承担 50%的民事责任。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案件的处理,除了金融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都应当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对用资人的资金和财产不能弥补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再由金融机构承担 50%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不存在用资人不能偿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分担民事责好问律师 APP 任的问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银行应当承担兑付义务,偿付信用社存单项下的存款本息。原

8、审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19、违约金约定明显高于遇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案号)【裁判摘要】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违约金主要体现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此从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应适当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从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原审法院在本案没有逾期利益

9、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的情况下,按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数额是恰当的。20、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国农业银行皋兰县支行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7)民二终字第 140 号)【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鉴于财务公司与皋兰农行双方的存款关系可以由证据“通知存款协议”和“人民币通知存款储蓄存单”得到证明,“担保函”的真伪已经司法鉴定证明,财

10、务公司是否与拜晓琪合谋诈骗皋兰农行也因检察机关的侦查终结未予认定,原审法院据以认定拜晓琪的证言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已发回复本案的审理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好问律师 APP 21、通过虚假存款合同建立的借贷关系,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深圳市佳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中山三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三乡支行及第三人深圳市宝安万延工业城有限公司、中山市万延电子厂、中山市巨龙工贸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

11、04)民二终字第 102 号)【裁判摘要】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 11 份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及 4 份补充合同并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本案当事人之间实际形成的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正确,应予以维持。佳穂公司上诉主张其与三乡支行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中山交行、三乡支行关于范政代表的出资人一方向用资人一方付款 6000 余万元,而用资人一方以付款 1.2 亿余元,多余的款项应当作为本案债务项下还款的主张,与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三、依照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4 目的规定,应认定佳穂公司将该两笔款项直接交给了

12、用资人。佳穂公司关于其没有自行转款的主张,因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四、本案资金关系是持续原来范政代表的出资人公司与朱邦一、张洪庄代表的用资人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用资人是由佳穂公司指定的,佳穂公司主张其没有指定用资人的理由不能成立。22、一方从事违法行为,第三认为其行为提供便利,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河北达盛贸易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和平西路支行、河北省卫生产业企业集团公司清算组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5)民二终字第 225 号)【裁判摘要】一、本案涉及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处理本案纠纷应当考虑业已生效的刑事判决的判处结果,并根据民法中的过

13、错原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判令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结算中心系红十字公司(后更名为集团公司)非法开办的金融机构,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达盛公司非法吸储挪用达盛公司的款项,具有重大过错,应向达盛公司承担返还本案款项的民事责任。本案协议书约定成立内部银行(后改称结算中心)的本意不是从事非法揽存业务,结算中心并未以交行五办的名义对外从事本案非法活动,交行五办也未收取任何费用,但结算中心从事本案非法活动时,交行五办毕竟为其提供了办公场所,为期票据交换提供了方便,故交行五办也有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好问律师 APP 23、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应该是关

14、系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证券营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 233 号)【裁判摘要】一、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成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除存在高额利差之外,尚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于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为此,该司法解释根据资金的交付和资金的处分规定了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情形。无论是四种以存单形式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情形中的哪种情形,其均应为当事人中三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二、根据本院

15、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之规定,本院认为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并判令双方承担相应责任。故上诉人关于其自身过错责任分担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并并应由被上诉人通过另案诉讼解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当时人各自的过错以及相应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表明,当事人均存在重大过错。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实际当中的应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与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讯康呼叫医生有限公司存单兑付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5)民二终字第 242 号)【裁判摘要】夷陵工行已从公安局领取了从宜昌商行扣划的款项,但对原审法院和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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