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下弃权和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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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大诚信原则下 弃权和禁止反言1070300033 安颖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原则。我国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有三项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保险对诚信的要求 “最大” ,是由于保险具有特殊性。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其次,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最后,保险的建立依赖于大多数人的参与,如果在保险中不强调诚实信用,保险就缺乏安全性。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

2、的制度,到了 20 世纪,保险法领域开始给予这个规则以显著的重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陆续发展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而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的一种情况。弃权的构成通常需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1)保险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2)保险人知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从而得以产生合同的解除权或抗

3、辩权等权利。(3)保险人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的弃权既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采取默示的方式。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不同于弃权,具体表现为:(1)保险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出清楚和确定的虚假意思表示。(2)保险人合理预期其虚假的意思表示将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作为或不作为。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虚假意思表示予以合理信赖。对于禁止反言适用的限制主要在于承保范围和事实两个方面。承保范围对禁止反言适用的限制与对弃权适用限制相同,即禁止反言不能适用于承保范围中未包含的损失风险和除外的损失风险。至于事实对禁止反言适用的限制,保险人只有对现存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才产生禁止反言。同时,最大诚

4、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上的具体体现之一就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当今世界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 17 条第 1 款也确立了告知义务。此外,我国保险法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规定为三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

5、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则,而是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规定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究其实质,这里的说明义务同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即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做出说明,若未作说明即视为弃权,即使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有该条款,保险人也不能据此主张权利即禁止反言。我国法律并未像英国法那样规定何时可免除履行保证,更谈不上弃权的适用。若适用中国法,则保险人在知悉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不动声色便可立于不败之地,在保险市场不景气时,保险人似乎也更

6、希望这样。不出险,可以稳定客户,坐收保费;出险时拒赔亦为时不晚。但保险人既已明知保证的违反却不加反对,往往使得被保险人将错就错,如此长时间的使保险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被保险人既不会另行安排保险,又不能恢复原有的合同地位,且一旦拒赔,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极为严重。甚至由试探变为习惯,使得保险标的风险增加。这似乎已经背离了保险的初衷。可能有人认为被保险人违约在先,自当承担其不利后果,但保险人放任不管,也并非对此后保险事故的发生毫无过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保险人明知有无效、解除条件或其他抗辩事由存在,而以虚伪意思表示或未解释重要事项致使被保险人订立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得以上述条件或抗辩事由为由拒绝赔偿。在诉讼中,保险人将被禁止以此为由抗辩,或将被视为对自身保险权利的放弃而构成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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