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长安之星系列汽车保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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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长安之星系列汽车保修规定一,保修总则1.下列零部件的质保期为三十六个月或十万公里内(任一条件超出,即超出质保期):缸体、缸盖、活塞销、机油泵、进气歧管、油底壳、发动机前盖、凸轮轴正时链轮、曲轴正时链轮。2.下列零部件的质保期为三十六个月或六万公里内(任一条件超出,即超出质保期):发动机悬挂、排气歧管、曲轴、连杆、凸轮轴、车架、车身(不含油漆) 。3.下列零部件的质保期为十二个月或两万公里内(任一条件超出,即超出质保期):蓄电池、继电器、玻璃制品、皮带。4.下列零部件质保期为六个月或一万公里内(任一条件超出,即超出质保期):轮胎。5.下列零部件质保期为三个月或五千公里内(任一条件超出,即超出质

2、保期):火花塞、保险片、全车灯泡、制动摩擦片、离合器摩擦片、雨刮片、机滤、汽滤、空滤、橡胶制品(制动管路、燃油管路、油封按两年或四万公里) 。备注:“耗材和易磨件”的正常磨损不在保修范围内。6.未作说明的零部件其质保期按二十四个月或四万公里执行(任一条件超出,即超出质保期)二,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是指所有在质量保修期内,因车辆制造方面产生的质量故障,车辆可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调整服务,维修方式由长安汽车技术服务中心视情选择。车辆在正常修理期间的间接损失(如租车费、误工费、营业损失费等) ,河北长安公司不予赔付。三,特殊零件保修规定特殊零件指蓄电池和轮胎。蓄电池在材料、制造加工和装配过程中的

3、缺陷属于保修范围。安装在新车上的蓄电池质保期与作为维修更换的蓄电池同新车质保期相同(即十二个月或二万公里内) ,随新车质保期终止而终止。车辆在存放时应该经常给蓄电池充电,避免蓄电池冻坏。蓄电池亏电和冻坏不属于保修索赔范围。轮胎在材料、制造加工和装配过程中的缺陷属于保修范围。安装在新车上的轮胎质保期与作为维修更换的轮胎同新车质保期相同(即六个月或一万公里内) ,其质保期随整车保修期终止而终止,轮胎的正常磨损不属于保修索赔范围。不予保修的规定1.未按长安公司规定正确、定期、按时进行免费走合保养与例行保养;2.车辆非正常使用,即不按使用说明书上规定的牌号使用汽油、润滑油、制动液等,以及骑路肩行驶、超载、飙车、在深水域驾驶(导致发动机进水)等的行为;3.对车辆的发动机、车身、底盘、电器或其他部件进行改造或改装;4.车辆带故障行驶引起的继发性故障和损失;5.在非长安公司指定技术服务中心进行修理而引发的故障;6.因不可抗拒力(如火灾、水淹、塌方等)造成的损坏;7.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8.拆装、改装里程表或使之在某段时间内不起作用而导致无法判断真实的里程数的车辆;9.因缺陷而明示降价出售车辆的缺陷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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