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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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主体如何判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盖了企业公章,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亦或是二者缺一不可。准确理解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主体,对于避免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经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便具有了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但是,企业法人必定不是自然人,它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特定的主体,使用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法定代表人制度应用而生用以弥补企业法人无法直接用语言或书面方式表达其意思的缺憾。法定代表人作为唯一代表企业法人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自然人,有权在其法定代表职权范围

2、内代表企业从事民商事活动,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合同自然是法定代表职责范围内经常事务。另外,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由此而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被代理人(企业法人)承担。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依法从事职务范围内的民商事行为,即便没有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也应当视为是法人的行为。对此,意见基本一致。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当然本文所论及企业法人公章仅指真实公章。对于企业公章的效力判断,我们有一种潜在的认知,即凡2是盖了企业法人公章的书面文件都应该是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都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

3、件,这种认知正确吗?企业公章作为企业处理内外事务的印鉴,广泛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民商事活动中。公章的内容反映的是企业法人的名称,如将公章加盖在相关的书面文件上,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否应当然视为是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进而产生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法人公章是由谁加盖的。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执掌企业公章,加盖公章的行为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当然视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公章使用频繁,不可能始终由法定代表人执掌,为了使用的便捷,通常情况下都由企业内的专职部门进行管理。由于企业内部对于公章的管理不善,公章被不当使用或被非

4、授权之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比比皆是。此种情况下,企业公章被使用后的效力如何,各方观点并不一致。第一种意见认为,公章被不当使用或被非授权之人使用,其责任在于企业管理不善所致。对于交易的相对方而言,如果其不明知使用公章主体的瑕疵,主观上应属善意,加盖企业公章的行为应当视为是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公章使用主体不适格必然导致其所实施行为效力的不确定,如果企业法人对无权使用公章行为人的行为加以追认,当然应有效。如果不加追认,则应属无效;第三种3意见认为,公章被不当使用或被非授权之人使用,本质上并没有反映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加之使用公章的主体没

5、有资格或授权代表企业从事民商事活动,交易相对方亦没有恪守尽职审查的义务,对于此种情形下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其表达意思的方式不同于自然人,无法同自然人一样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直接表达意思。正因为如此,法律对于代表企业法人进行意思表示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就是唯一有权代表企业法人进行意思表示的主体,也是唯一有权代表企业使用公章的主体。如果民商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欲与企业法人从事民商事活动,为了交易的安全,对使用企业法人公章的主体身份或权利来源进行尽职审查,以便判断其是否有权代表企业法人,应当成为交易相对方必须

6、履行的高度谨慎、勤勉的义务。如果交易的相对方没有对使用公章主体的身份或权利来源尽到谨慎、勤勉、善意的审查,便与企业法人进行交易,由此可能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只能由己方承担。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代表企业法人的主体只能是法定代表人,而非持有企业公章的其他人,才能保证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使企业法人免受不利法律风险,进行正常、平稳的生产经营活动。鉴于我国目前尚无对于公章、印鉴管理的统一法律、法规4或部门规章,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相当混乱。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企业法人自身应当从内部管理制度上重视加强企业公章的管理,严格使用公章的审批程序,确保公章不被乱用。欲与企业法人从事交易的相对方,在与企业法人进行交易时,应当严格审查代表企业法人的主体身份或其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应当尽量要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面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要求对方提交有权代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此,方能有效避免因公章使用主体身份不适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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