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员工持股信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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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 管理层以及员工激励持股咨询项目新华信管理咨询 第 1 页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管理层以及员工激励持股咨询项目员工持股信托方案新华信管理顾问公司制作2003 年 7 月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 管理层以及员工激励持股咨询项目新华信管理咨询 第 2 页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员工持股的目的 . 员工持股的方式 .份总额的确定(见方案 ) .购资格确定(见方案 ) .购级别划分(见方案 ) .购系数及认购股份限额的确定(见方案 ) .购价格及认购资金的来源 . 股份认购价格 . 股份认购资金来源 .份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 股份管理机构的设立 . 股份管理机构的职责 .份的认购程序 .认购股

2、份及零散股的处理 .份分红 .份的转让、回购和再分配 . 股份的转让 . 股份的回购 . 股份的再分配 .则 . 管理层以及员工激励持股咨询项目新华信管理咨询 第 3 页第一章 员工持股的目的第一条 (见员工持股认购额度分配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 员工持股的方式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制度采用信托形式,经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委托院工会与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员工持股信托合同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托合同为本方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 管理层以及员工激励持股咨询项目新华信管理咨询 第 4 页第二章 股份总额的确定(见方案)第三章 认购资格确定(见方案)第四章 认购

3、级别划分(见方案)第五章 认购系数及认购股份限额的确定(见方案)第六章 份认购价格第三条 本次员工持股每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份认购资金来源第四条 本次员工认股对超过奖励股份的部分,由个人按照自愿认购原 则以现金形式认购。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 管理层以及员工激励持股咨询项目新华信管理咨询 第 5 页第七章 份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五条 建机院员工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由 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运作,以建机院工会与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员工持股信托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托股份有限公司依托院工会设立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内部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作为专门从事员工

4、持股管理运作的常设工作机构。第七条 管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由全体持股员工选举产生。份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八条 管委会负责人受全体持股员工的委托,作为股东代表,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改制后建机院董事会,并充分代表持股员工利益,参与公司最大经营决策和行使相应的表决权。第九条 管委会有权召集持股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重大事宜并向持股员工报告,并接受持股员工的质询和监督。第十条 管委会负责将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信息及时向持股员工进行通报,并在公司完成年度审计报告后 30 天内,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状况向持股员工公布。第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将员工持股分红方案在经股东会批准后 30 天内向持股员工

5、公布,并将经持股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分红方案在通过后的 30 天内向全体持股员工公布。第八章 股份的认购程序第十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的认股程序如下: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 管理层以及员工激励持股咨询项目新华信管理咨询 第 6 页 管委会发出员工持股认购通知; 员工向管委会索取员工持股申请及认购表; 管委会进行持股资格审查; 计算员工持股额度并公布; 员工到管委会确认持股额,并按照自愿原则对超出股份奖励部分的认购股份缴款或放弃认购; 管委会统一设立员工个人持股股本账户,发放员工持股股权证书;第九章 未认购股份及零散股的处理第十三条 员工以奖励股份计入认购股份后,在认购限额内多余部分按自愿原则进行认购,不

6、进行认购的转作为未认购股份处理。第十四条 不足 100 股的股份不进行认购,作为零散股处理。第十五条 未认购股份及零散股由管委会利用向 托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资金进行购买,并由 托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未认购股份及零散股的处理方法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第十章 股份分红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的分红每年分配一次,具体分配方案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决定。第十八条 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以公司法人名义依法按股享受公司利润分配,管委会再按员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利润二次分配。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 管理层以及员工激励持股咨询项目新华信管理咨询 第 7 页第十一章 股份的转让、份的转让第十九条 员工个人股是否转

7、让及继承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份的回购第二十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公司(包括:离退休、主动离职、被解聘、被开除等)或死亡等情况,其所持有的股份由管委会进行回购,回购方式及具体比例在与信托机构的协议中确定,回购的股份委托 托股份有限公司代为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离退休及主动离职人员可依据自愿原则进行股份回购,对于被解聘、被开除人员可强行回购。第二十二条 回购时每股价格以公司上一年度每股账面净资产值计价。第二十三条 回购股份现金由管委会依据具体人员情况分批或一次性返还给员工本人、财产继承人或经管委会认可的指定受让人,高管人员可延期返还,一般员工可一次性返还。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 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机院工会研究,并 经持股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 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机院工会负责解释。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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