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集团3年度目标责任书(方案一)KM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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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团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 度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责 任 书成 套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目 标 责 任 书 发 布 方 :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目 标 责 任 书 承 受 方 : 套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为 了 确 保 集 团 公 司 全 年 经 营 及 管 理 目 标 的 顺 利 实 现 , 进 一 步 明 确 集 团 公 司 和 各 下 属 公 司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促 进 集 团 套 工 程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甲 、 乙 双 方 经 过 协 商 ,特 签 定

2、二 零 零 三 年 度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责 任 书 。一 、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体 制实 行 集 团 公 司 领 导 下 的 以 乙 方 总 经 理 为 首 要 责 任 人 的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体 制 。二 、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粮 食 及 其 他 相 关 行 业 工 程 安 装 服 务 。三 、 经 营 责 任 期 :从 2003 年 元 月 1 日 起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 共 计 12 个 月 。四 、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目 标指标名称 指标数值 指标计算1. 实际收入 (1) 合同数额不低于 20000 万元(2) 实际收入不

3、低于 13500 万元(1) 销售费用率不高于 中:业务费用率不高于 际费用/合同额2. 收入费用率(2) 管理费用率不高于 3% 管理费用/实际收入3. 净利润 不低于 万元 (实际收入(1财务指标4. 回款率 不低于 95% 当期实际收入到帐额/实际收入1 工 程 及 时完 工 率100%管理2 工 程 质 量优 良 率98%以上3 安 全 管 理目 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 现 场 管 理目 标(1) 工作现场整洁、规范、有序(2) 工作流程科学、合理、经济(3) 工作效率不断提高5 品 牌 提 升指 标(1)遵 守 甲 方 的 品 牌 范 , 在 整 个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始 终

4、 贯 串 品 牌 维 护 和 提升 的 理 念(2) 通 过 为 客 户 提 供 合 格 优 质 产 品 , 不断 地 提 升 品 牌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6 制 度 建 设目 标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建 立 、 健 全 企 业 内 部 的 各项 管 理 制 度 , 并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地 丰 富 和完 善 , 真 正 在 企 业 内 部 实 现 “事 事 有人 做 、 人 人 有 事 做 、 事 事 有 制 度 、 制 度必 规 范 ”的 管 理 目 标 。指标7 企 业 文 化建 设 目 标熟 知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的 方 法 , 制 定 企 业 文化 建 设

5、 的 战 略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通 过 各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率 先 垂 范 和 广 大 员 工 的 身体 力 行 , 基 本 形 成 一 套 独 具 本 公 司 特 色 、符 合 甲 方 价 值 取 向 的 以 企 业 精 神 为 核 心 、以 企 业 价 值 观 和 行 为 规 范 为 主 要 内 容 的企 业 文 化 体 系 , 为 本 公 司 在 激 烈 的 市 场竞 争 中 搭 建 一 个 坚 实 的 企 业 经 营 和 管 理平 台 。注 : 各指标计算口径为内部经营管理口径,详细计算公式按照财务部的核算定义执行。 考 核 办 法 另 行 颁 发 。五 、 甲 、

6、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 及 时 协 调 、 解 决 乙 方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中 遇 到 的 一 些 重 大 问 题 。2、 甲 方 负 责 为 乙 方 进 行 资 金 的 筹 措 和 调 配 ( 所 发 生 的 财 务 费 用 计 入 乙 方 ) , 负 责为 乙 方 提 供 财 务 预 算 、 核 算 和 决 算 、 财 务 信 息 的 分 析 和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财 务 活 动 的 服 务 和支 持 。3、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生 产 经 营

7、 情 况 和 需 求 适 时 地 提 供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技 术 的 培 训 、 指导 , 同 时 做 好 人 力 资 源 等 方 面 的 保 障 和 服 务 工 作 。4、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及 时 为 乙 方 提 供 大 宗 物 资 采 购 、 通 用 零 配 件 等 的 制 造 加工 服 务 。5、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在 遵 守 、 落 实 集 团 公 司 章 程 、 集 团 一 级 制 度 和 本 目 标 责 任 书 等 方 面进 行 监 督 , 有 权 根 据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考 核 和 奖 惩 。( 二 ) 乙

8、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乙 方 作 为 独 立 的 法 人 实 体 , 遵 照 公 司 法 和 集 团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 有 进行 自 主 经 营 、 自 付 盈 亏 、 独 立 核 算 的 权 力 , 并 依 法 向 国 家 交 纳 各 类 税 金 ( 由 集 团 统 一 报税 ) 。2、 乙 方 有 权 根 据 甲 方 下 达 的 “四 定 ”( 定 岗 、 定 编 、 定 员 、 定 薪 ) 方 案 提 出 招 聘一 般 员 工 ( 财 务 专 员 和 人 事 专 员 除 外 ) 的 要 求 并 配 合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做 好 招 聘 工 作 。 乙

9、方可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使 用 灵 活 的 用 工 制 度 。 对 其 下 属 的 中 级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有 任 免 建 议 权 。 责任 期 内 月 、 季 、 年 度 所 发 生 的 人 事 变 动 及 考 核 情 况 须 及 时 报 甲 方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3、 乙 方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自 觉 遵 守 集 团 公 司 章 程 、 甲 方 一 级 制 度 、 相 关 协 议 及 本 目 标 责 任书 。4、 乙 方 有 义 务 定 期 向 甲 方 提 各 类 报 表 、 管 理 报 告 书 和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备 忘 录 等 必 要 的 上报

10、资 料 。六 、 奖 惩 条 款1、 为 体 现 “责 、 权 、 利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甲 方 对 乙 方 实 行 收 入 与 生 产 经 营 目 标 相 挂勾 的 政 策 。 甲 方 对 乙 方 目 标 责 任 人 实 行 年 薪 制 ( 具 体 内 容 见 甲 方 的 相 关 文 件 ) 。2、 乙 方 目 标 责 任 人 的 月 度 薪 酬 为 其 年 薪 总 额 的 6%。 若 完 成 或 超 额 完 成 经 营 管 理目 标 , 则 由 甲 方 在 责 任 期 末 给 乙 方 目 标 责 任 人 计 发 其 余 年 薪 ( 年 薪 总 额 28%) 。 3、 乙 方 若

11、 未 能 完 成 目 标 , 则 视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 :(1) 若 确 因 甲 方 特 殊 原 因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乙 方 责 任 人 虽 经 努 力 但 仍 未 能 完 成 目 标 ,不 予 处 罚 。(2) 若 乙 方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具 备 , 仍 未 能 完 成 责 任 目 标 , 则 扣 罚 乙 方 责 任 人 的 其 余 年 薪 。4、 奖 金 的 计 发 : 乙 方 在 经 营 期 间 内 如 超 额 完 成 净 利 润 责 任 目 标 , 则 由 甲 方 按 以下 情 况 向 乙 方 计 发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1) 超 额 完

12、 成 年 度 净 利 润 目 标 30 ( 含 ) 以 内 的 , 则 按 超 额 部 分 可供分配的净利润 的 提 取 奖 金 ;( 2) 超 额 完 成 年 度 净 利 润 目 标 30 50 ( 含 ) 之 间 的 , 则 按 超 额 部 分 可供分配的净利润 的 提 取 奖 金 ;( 3) 超 额 完 成 年 度 净 利 润 目 标 50 以 上 的 , 则 按 超 额 部 分 可供分配的净利润 的 提 取 奖 金 。注: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利润总额(1(1(即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扣除应缴所得税、计提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后的净利润)5、 在 经 营 责 任 期 内 , 责 任 人 自 己 提

13、 出 辞 职 的 , 不 予 计 发 其 余 年 薪 和 年 终 奖 金 ;若 属 甲 方 从 工 作 需 要 出 发 解 聘 的 , 则 由 甲 方 负 责 考 核 其 工 作 业 绩 并 计 发 责 任 人 应 得收 入 。6、 若 在 经 营 期 内 发 生 损 失 在 10000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包 括 重 大 的 人身 、 财 产 安 全 事 故 等 ), 按 损 失 金 额 的 20 在 目 标 责 任 人 年 终 收 入 中 扣 除 ( 扣 完 为 止 )。7、 甲 方 如 发 现 责 任 人 有 重 大 的 经 济 问 题 或 违 反 甲

14、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 则 视 情 节轻 重 扣 发 其 年 终 收 入 的 20%, 并 有 权 随 时 就 地 免 去 其 领 导 职 务 , 同 时 追 究 责 任 人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8、 对 乙 方 的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实 行 月 度 检 查 , 季 度 考 核 , 如 乙 方 连 续 两个 季 度 考 核 未 能 完 成 指 标 , 甲 方 有 权 免 去 目 标 责 任 人 的 职 务 并 视 情 况 作 出 其 他 相 应 处理 。七 、 本 责 任 书 经 甲 方 总 裁 与 乙 方 总 经 理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15、效 。 经 营 期 满 , 自 行 终 止 ,经 双 方 同 意 , 可 续 签 下 一 经 营 期 的 责 任 书 。八、 本 目 标 责 任 书 未 尽 事 宜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甲方:团公司 乙方: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盖章)总裁(签字): 总经理(签字):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团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 度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责 任 书仓 储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目 标 责 任 书 发 布 方 :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目 标 责 任 书 承 受 方 : 储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为 了 确 保 集 团 公 司 全 年 经 营 及 管 理 目 标 的 顺 利 实 现 , 进 一 步 明 确 集 团 公 司 和 各 下 属 公 司的 责 任 、 权 利 和 义 务 , 促 进 集 团 仓 储 工 程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甲 、 乙 双 方 经 过 协 商 , 特 签 定二 零 零 三 年 度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责 任 书 。一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体 制实 行 集 团 公 司 领 导 下 的 以 乙 方 总 经 理 为 首 要 责 任 人 的 目 标 管 理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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