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监管细则(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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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 2009年版)目录1 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说明 .12 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 .13 涉法涉案类节目监管细则 .24谈话故 事类节目监管细则 .65 综艺娱乐类节目监管细则 .106 未成年人节目监管细则 .177 科教文化类节目监管细则 .238 生活服务类节目监管细则 .289 监听监看人员工作细则 .321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说明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主要用于节目监管部门,作为评判节目内容和质量、处罚节目播出机构违规行为的依据。宣传管理部门和收听收看机构将依据该细则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听监看,若

2、发现有违背该细则的情况,总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节目限期整改、警告、停播三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且屡犯不改的,将撤销其频道、频率呼号。该细则也可作为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审查、自查节目的重要指标。2009 年版监管细则主要涉及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涉法涉案类、谈话故事类和综艺娱乐类节目。这三类节目的监管细则经过试点单位的试行,已经基本成熟,可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未成年人节目监管细则和科教文化类、生活服务类节目监管细则作为讨论稿近期将在部分省市试点,待成熟后再推向全国。今后将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细则进行有针对性的增补和修订。2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以下内容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严禁出现:

3、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编造虚假信息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违背传统美德和优良习俗,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十、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3涉法涉案类节目监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及其诉讼的节目内容,具体包括普法宣传、法制报道,涉法、涉案的故事类及讲述类节目。对危害公共安全或涉及人权保

4、护的报道底线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细则 16 项为基本要求,735 项为具体规定。其中,711 项有关侦查,1216 项有关诉讼,1720项有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2126 项有关血腥、淫亵及不雅,2728 项有关个人隐私, 2935 项有关报道手法。一、基本要求1宣传国家宪法和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全面、系统地报道国家法制建设进程、成果以及政法英模事迹;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不得片面报道法制进程中的问题。2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维权观念与防护能力;揭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得炒作4和过度渲染某些恶性案件,造成公民安全感缺失。3弘扬社会正气,树

5、立和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共利益、传统美德和优良的社会习俗。4把握报道尺度,防止诱导犯罪。不得具体描述违法犯罪过程、细节、手段和技巧。5严守客观、公正、真实、均衡的原则。不得充当法官、警察的角色,不得做诉讼任何一方的代言人。6完整、准确地诠释法律法规。不得片面、错误地解读或传播法制信息,造成法律概念和维权意识的混乱。二、具体规定(一)关于侦查7不得泄露公检法、安全、监察等有关机关办案细节、侦察手段、审讯方法、策略及技巧。严禁泄露涉案情报来源、获取手段和交换方式,严禁泄露侦破工作思路及方案,严禁泄露通过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和技术鉴定工作,严禁泄露行动技术、勘验对比、警5力部署、互联网技术侦

6、控等。8严 禁 报 道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信 息 。 确 需 报 道 不 属于 国 家 秘 密 的 其 它 秘 密 信 息 , 须 经 宣 传 主 管 部 门 和 掌 管此 项 秘 密 信 息 的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9不得公开办案人员的照片、图像、姓名、住址及其亲属的有关情况,确需报道须经案件主管部门许可。10与警方合作纪实类节目,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安部门同意。11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港澳台及国际关系的重大案件的报道、新闻稿件和影像资料须经办案部门和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播出。(二)关于诉讼12在侦破、检控、审理阶段,媒体不得通过给案件定性,给嫌疑人定罪,或以

7、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干扰、干预法院的判决。13报道一般不应对法院判决公开质疑,对法院判决明显失当的案例,可适当进行舆论监督。14媒体应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得违反无6罪推定原则,不得越位评判。15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16不得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三)关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7突发恶性案件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新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报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报道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18严格控制对绑架、劫持人质、爆炸、投毒、纵火等事件的报道,不得与当地新闻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口径相悖。19不得就使用违禁药物、伤害性化学制品、枪支弹药做详细报道。20不得描述黑恶组织内部的

8、术语、仪式、手势等。(四)关于血腥、淫亵及不雅21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性犯罪或其他变态、虐待、极端痛苦等情节和场景,不得出现死难者的特写镜头。22涉及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的施暴题材,7不得采用渲染手法进行过度描述。23禁止展示以虐待、杀戮动物取乐的情节、场景。24不得展示男女性器官,不得宣扬性挑逗、性暗示、淫亵、下流等内容,不得表现群交、乱伦、同性恋等不正当性行为和性取向。 25不得以揭露赌博、吸毒为由展现赌博、吸毒的过程。26不得以揭示人物命运、社会矛盾、家庭冲突等为由,传播暴力文化。(五)关于个人隐私27不 得 侵 犯 公 民 的 隐 私 权 、 名 誉 权 和 肖 像 权 。 未经 当

9、 事 人 允 许 , 不 得 披 露 住 址 、 婚 姻 关 系 、 电 话 、 手 机短 信 等 个 人 信 息 。 不 得 披 露 性 侵 害 案 件 的 受 害 人 、 艾 滋病 病 人 、 收 养 关 系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 不 得 出 现 卖 淫 妇 女 及被 拐 骗 女 性 的 姓 名 、 肖 像 、 声 音 。 不 得 公 开 报 道 被 害 人 、报 案 人 、 控 告 人 、 举 报 人 、 证 人 的 姓 名 、 家 庭 住 址 、 工作 单 位 、 肖 像 、 声 音 等 。 如 播 出 需 要 , 对 他 们 的 肖 像 和声 音 必 须 经 过 必 要 的 技

10、 术 处 理 。828庭审直播节目除征得法院同意外,还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六)关于报道手法29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手段进行涉案采访报道。在通常情况下不得采用隐蔽拍摄、录音等“隐形采访”手段。30在通常情况下,禁止对犯罪细节和破案细节采用“情景再现”的手段。31不得美化犯罪。不得以娱乐、同情的手法描绘罪行,避免渲染犯罪分子犯罪手段的高明,讥讽执法部门的无能。对犯罪心理不做过细描述。32不得以戏剧化、游戏化的手法模拟法庭控辩,混淆庭审概念。33涉及自杀的题材,不得详细介绍自杀的手段。现场报道自杀案件应注意立场和态度,不得反复播放自杀过程的慢镜头。34不得违背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11、,不得编造虚假案例(事件) 。不得为提高宣传影响力而夸大法制建设成绩。935不得对案件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人采用讥讽或侮辱性的报道方式。谈话故事类节目监管细则(试行)本细则适用于访谈、讲述、情感、故事类节目,就谈话故事类节目的选题范围、节目形式、嘉宾素质等应掌握的最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本细则 16 项为基本要求,730 项为具体规定。其中,715 项有关话题及内容,1619 项有关表现手法,20 项有关权益保护,2124 项有关嘉宾,2529 项有关主持人,30项有关节目互动。10一、基本要求1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时代风尚。关注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国计民生及社会热点问题,传播人

12、间真情、爱心、公义、公理,促进社会和谐进步。2提高政治意识,坚持“守土有则” ,不给观点错误的言论提供讲坛。3自觉发挥党、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作用,正确、全面地宣传、解读党的方针政策,不得激化社会矛盾,放大负面消极的社会情绪。4严格遵守报道真实性原则,节目中表现的真实人物和事件应客观、准确,不得以各种形式造假。5坚守媒体伦理准则,维护媒体公信力。坚持善意表达,不得恶意炒作,不得任由场面失控。对于有意见分歧的事件,应公平、公正地尊重各方的表达权。6采取正面、生动、多样的表达方式弘扬优秀文化、优良品格和美好情感。反对迎合低级趣味、猎奇11心理,展现人性之中阴暗、不雅、畸形、变态的部分。二、

13、具体规定(一)关于话题及内容7选题要正确,不得涉及与党的政策和宣传口径相悖的观点、信息及其他不适宜公开讨论和传播的话题。8不得在政治性访谈节目中加入娱乐元素,破坏节目的严肃性;涉及国际关系的谈话不得随意点评或调侃国际事件、他国领导人与公民。9选题要健康。不得无批判地渲染错误的思想、观点,正不压邪。不得传播丑恶、迷信、下流、无耻,不得模糊是非、荣辱的基本界线,不得无益于全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10杜绝低俗、无聊。不得猎奇,不得设置“同性恋” “性解放” “一夜情”等违背传统道德的话题。不得炒作“包二奶” “闪婚” “婚外恋” “早恋” “代12孕” “变性人”等话题。不得渲染家庭暴力,报道上述话

14、题必须予以道德引导。11不得持续、反复地使用反映社会负面现象的话题素材。杜绝展示因亲情矛盾、家庭纠纷导致的极端行为、过激言论、 “揭伤疤”或恶性案件。不得过分渲染悲情、绝望等颓废的人生观或灰暗情绪等精神垃圾,不得放大不良社会情绪。12不得带有明显的炫富色彩或渲染仇富心理。不得歧视弱势群体。13不得炒作有争议的网络热点人物和热点事件,对网络上传播的畸形价值观和畸形审美观要有正确的态度和立场。14故事类栏目不得展示血腥、暴力和色情,涉案类话题表达需遵循涉法类节目监管细则。不得只讲故事情节和人物命运,而忽视法制宣传和道德引导。15不得播出涉及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性药功能等内容。(二)关于

15、表现手法16不得在讲述真实人物与事件时添加虚假、离13奇的故事情节,摆拍经过导演的对话,模糊真实本质、愚弄受众。17为节目需要,运用“情景再现”手法,要有明确标注。不得在“情景再现”环节展示丑恶、颓废、血腥、暴力、污言秽语、性放纵。经过“情景再现”改编、演绎的真实人物的故事,不得再使用真人原型及发生地画面和真实姓名。18不得无批判地转述网络上的垃圾文化及信息,渲染不雅内容。19不得使用超大字幕和怪异音响。(三)关于权益保护20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未经允许,不得偷拍、暴露、侵犯个人隐私。避免给当事人身心、名誉、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伤害。(四)关于嘉宾21不得邀请有丑闻、劣迹或持不健康价值观的人为嘉宾。不宜选择变性人、同性恋者、偏执型性格者等边缘人物为嘉宾。对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人作为嘉宾要从严掌握,需报总局批准。1422严禁嘉宾讲粗话、讥讽、谩骂、抵毁他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嘉宾间不得互相吹捧,互冠不实称谓。23不允许嘉宾在节目现场出现公然冒犯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的行为、出现厮打或其它过激行为。24嘉宾不得穿着过分暴露或样式怪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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