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贵人化妆品广告案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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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贵人”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兰贵人”化妆品违法广告案是广告法施行后一则比较典型、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案件。 “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是卫生部批准的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及产品都具有合法的资格。生产企业及经营上本应科学运用广告战略来开辟和巩固市场,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功能,依法进行广告活动。遗憾的事,生产企业及经销商为了扩大销售、竟不顾事实,随意编造,愚弄和欺骗消费者。实际上,该广告除了发布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认定的违法表现外,还有其他违法之处。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广告主不仅不反思自己的广告行为,加以改正,反而将违法的广告以更大的规模发布。一些省报、市报甚至中央级报纸均出现了删去“孙殿英夜盗慈禧

2、墓,盗出兰贵人”内容的该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注意到这种情况,曾告诫该企业主动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否则将采取行政措施暂停发布。但企业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告诫置若罔闻,已发布合同一经签订,不能更改撤版为理由不予接受,致使该违法广告又在部分媒体上发布。鉴于该广告违法问题严重,发布地域广,且有蔓延之势,仅处罚个别媒介已不足以制止其发布,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发出关于停止发布和查处兰贵人化妆品违法广告的通知,通知指出该广告的违法表现:一、超出该化妆品的功能宣传功效;二、以美容的效果作为使用化妆品的效果,误导消费者;三、编造、夸大产品的销售状况,将发布的广告成为

3、新闻媒体的报道;四、贬低他人;五、使用消费者名以保证效果,使人误解其功能。通知要求各地依法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对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同时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的官告审查员以此为诫,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将强广告审查工作。至此,该违法广告方得以有效制止。 纵观这起违法广告活动的发生、发展和结果,我们从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第一,企业必须树立法制观念和意识,依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市场经济不是无序的自由经济,不能在广告中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和规范,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就是化妆品广告活动的准则和规范

4、。企业在从事广告活动中,作为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主体,是广告活动的发出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企业应增强广告法制观念,加强对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成也广告,败也广告”的教训应当汲取,否则,因做违法广告影响产品销售,悔时晚矣。 第二,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查验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员应切实履行审查任务,不能形同虚设。同样是这则违法广告,有的报社当时即拒绝发布,有的报社当时表示疑问,请示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后,未予发布,防止了违法广告的发生。因此,广告审查员要不断注意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掌握新的管理规定,对于拿不准的广告内容,要请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使违法广告无机可乘,起到“防波堤”和“过滤器”的作用。 第三,要把广告中使用的艺术夸张手法和捏造事实的虚假广告区别开。在广告中允许进行一定程度的艺术夸张,但是必须在一定事实的基础上加工,不能编造本来没有的所谓“故事”,否则就是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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