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初审程序看如何写好专利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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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 初 审 程 序 看 如 何 写 好 专 利 请 求 书1. 发明名称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应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应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情报,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 25 个字。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员同意可以增加到 40 个字。例如,某些化学领域的发明。2. 发明人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发明人是

2、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作审查。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应当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由发明人本人书面提出。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琼斯。3. 申请人1) 申请人是本国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

3、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专利申请的主题明显不是非职务发明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是职务发明,该申请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明显不具有法人地位或者对其法人地位有疑问的,例如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研究所课题组,应当通知该单位提供法人地位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申请文件中指明

4、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相一致。2)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的国籍、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者营业所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

5、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国籍或者总部所在地国家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 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2) 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3) 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审查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单位的,以总部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所在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但不必审查该

6、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定上述协议的所有国家都是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时,才需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家是否声明将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对于未与

7、我国签署相关协议的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实践中未排除我国申请人向该国家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审查员应当依照互惠原则处理。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姓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置于中间位置,例如琼斯。姓名中不应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请人是单位的,其名称应当使用正式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在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3) 本国人与外国人共同申请本国人与外国人共同申请的,分别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查。4.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其中涉外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

8、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编码。专利代理人,是指已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已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里执行任务、并且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5. 地址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该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写省大学。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有联系人,并写明联系人的通讯地址;申请人是个人的,也可以指定联系人作为专利局送达信函的收件人。外国的地址应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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