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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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效率,实行特事特办、快捷办理,特制定本制度。一、绿色通道行政行为界定本制度所称绿色通道是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专门为行政审批开辟的直接通行的快速审批通道。二、工作原则凡进入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报批的各类重点项目,只要符合环保要求,缴齐各种费税,确保安全稳定,都应当按照以下各项工作原则,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的项目,应精简前置要件;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按照特事特办、委托代办、跟踪督办、陪同协办等服务方式,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性告知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

2、”对审批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牵头部门应主动将各相关部门窗口所需材料一并告知。(三)限时办结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应实行承诺限时服务。从受理之日起,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要件材料齐备)原则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四)并联审批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审批全过程实行联合审批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或牵头部门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或督办会议,集中审议,当场形成意见,同时予以办理。(五)互不制约原则。各部门窗口在办理重点项目时,原则上应取消相互制约的前置要件,并依照本部门相关法规严格

3、把关,随到随批。(六)超时默许原则。对企业和群众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参加协调会议、联合踏勘和及时办结,又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视为部门默认许可审批事项。同时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七)责任追究原则。对审批所涉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缺席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三、受理范围(一)需要提供无偿代办的各类重点项目;(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三)经领导批示需特事特办的项目。四、工作程序(一)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通过设立“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专门负责进

4、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登记、转办、协调、组织踏查等工作。中心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的督办、检查、考核、召开会议及通报情况等事宜。(二)进入“绿色通道”项目首先由业主向“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或中心代办室提出申请,由中心审定后,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确定主审部门和有关参审部门,中心通过设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卡,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的每一个审批环节全程跟踪,审批服务情况详实记入跟踪卡备查。对于需上报国家、省级部门的总投资超 10 亿元人民币或超 1 亿美元的特大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条件下,承办窗口于三日内转报上级部门,并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服务。(三)由主审部门牵头召开“绿色通道”项

5、目协调会。不能确定主审部门或有交叉的,由中心指定,并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督办。 (四)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设专人负责的原则。各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答复、办理。需要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和召开联审会议的,应予优先安排,主审单位应与相关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凡属未按规定参加协调会、联合踏查和未及时办结的一律按超时默许办理,不能耽误审批时限。(五)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在申请人对有关事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除涉及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后补办审批手续

6、),工商部门可以先行办理营业执照。(六)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只要确保社会稳定、环境安全、交齐法定费税,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可先予受理,边办、边补、边改。但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必须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一般条件不足可以当场整改的,审批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要求当场整改;申报材料中一般的文字、数字错误,可在经办人员指导下于受理时由申请人当场改正。(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或“告知承诺制”,作为即办件办理。对该类事项各部门对审批人员要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八)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

7、”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书面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办结后应尽快主动通告申请人。五、检查监督凡属“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受理范畴的项目,必须实行统一受理,公开办事,全程监控,接受监督。中心有关处室和窗口要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协调。各窗口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要做到审批规范、接待热情、服务周到,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中心。对延缓、迟误、超时甚至拒不配合的,中心将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监察机关对继续在原单位受理的应进入“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的项目,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进入“重点项目窗口”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承诺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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