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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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

2、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保险金申请时效4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5. 保险费的交纳11.5 意外伤害11.6

3、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11.7 非营运机动车11.8 毒品11.9 酒后驾驶1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11 无有效行驶证11.12 机动车11.13 醉酒11.14 斗殴11.15 医疗事故11.16 非处方药11.17 潜水11.18 攀岩11.19 探险11.20 武术比赛11.21 特技表演11.22 不可抗力11.23 保险费应交日11.24 手续费5.1 保险费的交纳5.2 宽限期6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质押贷款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9如实告知9.1 如实告知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

4、.1 年龄性别错误10.2 未还款项10.3 合同内容变更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11释义11.1 周岁11.2 有效身份证件11.3 保单年度11.4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90 天至 70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

6、解除,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保险期间、投保份数及交费方式等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10 年、20 年和 30 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经过 2 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7、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 2 个保单年度末给付。- 1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

8、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我们按本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

9、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我们按本条款约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表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交费方式 10 年 20 年 30 年3 年限期年交 2.5 倍 2 倍 1.5 倍5 年限期年交 4.5 倍 4 倍 3.5 倍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

10、2.4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

11、、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

12、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 3 -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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