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22000314 上传时间:2017-11-2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一)简易程序的概念1、 理论界关于简易程序的不同理解1)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2)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4)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存在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的概念的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包括狭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简易程序。2)狭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

2、即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3)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4)最广泛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有简单化程序的总称。通常所称的简易程序是指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的分类1、从程序的性质上划分,分为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2、从争议标的的金额上划分,分为普通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3、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来划分,分为简易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普通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和专门法院适用的简易程

3、序;4、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划分,可分为初审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和上诉审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5、从简易程序的审理形式上划分,可分为口头审理的简易程序和书面审理的简易程序;6、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来划分,可分为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简易程序。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下列案件一般被列为简单的民事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1、当事人双方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

4、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在给付的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争议不大的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讼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3、发回重审的案件;4、共

5、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并可当即审理。简易程序的受理没有普通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即 7 天的限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一起到人民法院来要求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当即受理案件后,可以对案件当即进行审理。(3)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灵活。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即是指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简便的方式进行传唤,比如口头直接通知、打电话、捎口信等方式,都是可行

6、的。(4)整个审理程序无明显阶段性。简易程序中,不必非经开庭前准备这一讼诉阶段;开庭审理时,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必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调查中有辩论,辩论中又穿插调查;这两个步骤的内部顺序也可以灵活掌握,不必一定依法定的调查顺序和当事人发言的顺序。(5)审判组织简单,实行独任审判。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无需陪审员参加,无需采取合议制。(6)审限较短。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是 3 个月,相对于普通程序,时间缩短了一半。(7)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调解前置程序。(二)简易程序的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注意正确的适用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扩大。(2)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不得以适用简易程序为由,限制乃至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3)不能简化应有的审判工作和诉讼手续。(4)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