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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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院训院训诠释如是我闻,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院训为:明德博学,臻于至善。大学开篇开宗明论也,至诚以此彰其志,榜其行,勉其子。大学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训之本。明德者,君子也。文约,辞微,志浩,行廉。是故明德者,濯淖污泥之中,蝉蜕于污秽,以浮游于尘埃之外,与日月争光可也。何为?欲明其德,必先修其身,正其心,诚其意,致其知,格其物。是故,为人师,止于严;为人子,止于尊;为人友,止于信。格物,求物之道也。欲求物之本,则学不可以已。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已,则德明而行无过矣。何学?入耳,着心,布于四体,形于动静。端而言,蝡而动,一可以为法则。明德博学则达圣德至善。至善则润身,心广

2、体胖,意诚。然后齐家治国平天下。此训之意也。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社会事务管理系主任牛康教授撰文1第二部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为祖国为人民多做奉献。(三)

3、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

4、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2第三部分 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

5、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同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在校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

6、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

7、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以学分制为主要依据。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根据学生所获得学分的总量衡量学生学业进程的学籍管理制度。学院采取“按学年注册、按学分选课、按学分毕业”的学籍管理模式。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本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故不能按

8、期报到者,应事先用电话、传真或信函向学院学生招生办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报到时随带相应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若学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有关规定退还已交的部分学费,逾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9、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因特殊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4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第十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在籍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未缴费者(含学费、住宿费等) ,不能参加选课(取消已预选课程) 、听

10、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擅自参加者一律不予承认学分和成绩) ,视为未注册,按自动休学处理。(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含缓交、减免等) ,提前办理有关手续。(三)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在两周内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间指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日期,在校学生开学时间指每学期校历的第一天上课日期,离校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校历放假的第一天,若学生参加本专业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结束后,可提前办理离校。第二节 标准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要求,学院设有四年制和五年制本科两种标准学制。第十三条 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

11、性修业年限。(一)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者,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二)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因学业或休学等其他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延长修业时间两年(特殊情况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再延长修业时间一年) 。(三)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修业年限内允许中途暂时中断学习,申请休学,每次中断时间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中断学习时间不超过两年。第三节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第十四条 课程设置是培养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课程按类型设置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含方向)必修课、专业任选课、院级选修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等六大类,各大类

12、均有规定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专业任选课的学分可以替代院级选修课的学分,其它类之间的学分不能互5相替代。各大类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及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一)公共基础课,是学院根据本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它是大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培养的基础部分。主要包括外语、数学、计算机基础、 “两课” 、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二)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本专业所属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主要包括专业理论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等。(三)专业(含方向)必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专业(含方向)必修课是在体现专业

13、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着重体现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的主要课程。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在宽口径专业内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个方向,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四)专业任选课,是为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进一步精深专业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基础和需要按学分要求选修。学生可以在专业(含方向)必修课中选修其它方向的课程,作为专业任选课。(五)院级选修课,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领域,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技术类、创业类、创意类、创新类、艺术类、健身类、文学类等类别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的能力、志趣和特长按学分要求任意选修课程。(六)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获得对实际科学技术问题的分

14、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动手能力、分析和综合能力、合作精神等,包括各种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实习、技能训练、课程设计(学年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以及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第十五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分的最小单位为 0.5,课程的学分数以 0.5 的整数倍计算。理论课程原则上以 16 学时计为 1 学分,集中在实验室实训的实践环节一般以 24-32 学时计为 1 学分。第十六条 集中进行的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与研究环节,一般以一周计 1 学分。第十七条 标准学制四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 1

15、80 学分;标准学制五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 220 学分。第四节 课程管理第十八条 选课制6(一)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是学生学习自主权的体现。学生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课程,以形成个人的修读计划。(二)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原则上未获得学分的重新修读课程必须先选,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学生除选修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外,鼓励选修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三)学生平均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 30 学分(含重新修读) ,也不低于 15 学分。(四)经审批同意的选修课一般不能随意退选,若有特殊情况

16、,必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开课所在系或部门提出退选申请,经批准后生效。若需改选或补选其它课程也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重新申请,否则不计改选或补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生选课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学习。任意选修课经补考后仍未获取规定学分的,须重新修读,重新修读的课程可选原课程或改选其它任意选修课。(五)鼓励学生多选课程,多学知识,对任意选修课,学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分后多选的课程不收费,对已选课程,但又中途弃选,或不参加考试,或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重新修读。(六)选课时应避免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在同一时间段不选修多门课程。若因特殊情况发生上课时间冲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免听或间听手续。(七)如果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课,学生可自主选择授课教师,但因上课时间冲突或人数限制,学生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第十九条 分级教学为贯彻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程度的差别,在一部分基础课中分层次开设不同起点、不同进度的课程,采用不同的教学要求,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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