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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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竹雪同步笔记系列(十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了解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熟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客体;掌握有关权利人、专有权的内容的规定。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一、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客体及其范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志、奥林匹克运动的专有名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志、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标志、第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标志、其他标志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标、旗、言、记、歌)(二)奥林匹克、奥

2、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中名记标)(四)北京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主体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第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国

3、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及其保护1.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内容竹雪同步笔记系列(十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4、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2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行政处理 (2)民事诉讼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5、,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竹雪同步笔记系列(十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33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

6、式第十三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熟悉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了解海关对申请的调查和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诲关保护条例)的实施

7、办法的规定。一、知识产权的备案1备案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文件附件 不予备案的情形 备案的撤销(1)申请书的主要内容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 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

8、当附送证明文件。(2)申请文件附件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 当随附以下文件、 证据:竹雪同步笔记系列(十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4(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 营业执 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 标注册、 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 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

9、提交可以证明申请 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 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 过1 年的,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 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 实 施专利, 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 许 可人、 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

10、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 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 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 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 书的复印件;(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 译本。海关 总署认为 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3)不予备案的情形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

11、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4)备案的撤销第九条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竹雪同步笔记系列(十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5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2备案的有效期及其续展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年。第九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 年。自备案

12、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 年的, 备案的有效期以知 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计算。3备案的变更和失效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第十一条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 识产权权 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13、;(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三)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 实施专利的情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 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 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一)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 规 保护的;(二)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海关 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海关总署注销备案,

14、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 识产权权利人。 备 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二、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及其处理1扣留竹雪同步笔记系列(十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6扣留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扣留担保 扣留物品的放行条件(1)扣留申请书的主要内容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

15、时间、运输工具等。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2)扣留担保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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