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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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 指 导 医 疗 机 构 科 学 、 合 理 用 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献 血 法 和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用 血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制 定 本 规 范 。 第 二 条 血 液 资 源 必 须 加 以 保 护 、 合 理 应 用 , 避 免 浪 费 , 杜 绝 不 必 要 的输 血 。 第 三 条 临 床 医 师 和 输 血 医 技 售 货 员 应 严 格 掌 握 输 血 适 应 证 , 正 确 应 用成 熟 的 临 床 输 血 技 术 和 血 液 保 护 技 术 , 包 括 成 分 输 血

2、和 自 体 输 血 等 。 第 四 条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输 血 科 ( 血 库 ) , 负 责 临 床 用 血 的技 术 指 导 和 技 术 实 施 , 确 保 贮 血 、 配 血 和 其 他 科 学 、 合 理 用 血 措 施 的 执 行 。 第 二 章 输 血 申 请第 五 条 申 请 输 血 应 由 经 治 医 师 逐 项 填 写 临 床 输 血 申 请 单 , 由 主治 医 师 核 准 签 字 , 连 同 受 血 者 血 样 于 预 定 输 血 日 期 前 送 交 输 血 科 ( 血 库 ) 备血 。 第 六 条 决 定 输 血 治 疗 前 , 经 治

3、医 师 应 向 患 者 或 其 家 属 说 明 输 同 种 异 体血 的 不 良 反 应 和 经 血 传 播 疾 病 的 可 能 性 , 征 得 患 者 或 家 属 的 同 意 , 并 在 输 血 治 疗 同 意 书 上 签 字 。 输 血 治 疗 同 意 书 入 病 历 。 无 家 属 签 字 的无 自 主 意 识 患 者 的 紧 急 输 血 , 应 报 医 院 职 能 部 门 或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 备 案 , 并记 入 病 历 。 第 七 条 术 前 自 身 贮 血 由 输 血 科 ( 血 库 ) 负 责 采 血 和 贮 血 , 经 治 医 师 负责 输 血 过 程 的 医 疗

4、监 护 。 手 术 室 内 的 自 身 输 血 包 括 急 性 等 容 性 血 液 稀 释 、 术野 自 身 血 回 输 及 术 中 控 制 性 低 血 压 等 医 疗 技 术 由 麻 醉 科 医 师 负 责 实 施 。 第 八 条 亲 友 互 相 献 血 由 经 治 医 师 等 对 患 者 家 属 进 行 动 员 , 在 输 血 科( 血 库 ) 填 写 登 记 表 , 到 血 站 或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采 血 点 ( 室 ) 无 偿 献 血 ,由 血 站 进 行 血 液 的 初 、 复 检 , 并 负 责 调 配 合 格 血 液 。 0 第 九 条 患 者 治 疗 性 血

5、 液 成 分 去 除 、 血 浆 置 换 等 , 由 经 治 医 师 申 请 , 输血 科 ( 血 库 ) 或 有 关 科 室 参 加 制 定 治 疗 方 案 并 负 责 实 施 , 由 输 血 科 ( 血 库 )和 经 治 医 师 负 责 患 者 治 疗 过 程 和 监 护 。 第 十 条 对 于 Rh( D) 阴 性 和 其 他 稀 有 血 型 患 者 , 应 采 用 自 身 输 血 、 同型 输 血 或 配 合 型 输 血 。 第 十 一 条 新 生 儿 溶 血 病 如 需 要 换 血 疗 法 的 , 由 经 治 医 师 申 请 , 经 主 治医 师 核 准 , 并 经 患 儿 家 属

6、或 监 护 人 签 字 同 意 , 由 血 站 和 医 院 输 血 科 ( 血 库 )人 员 共 同 实 施 。 第 三 章 受 血 者 血 样 采 集 与 送 检第 十 二 条 确 定 输 血 后 , 医 护 人 员 持 输 血 申 请 单 和 贴 好 标 签 的 试 管 , 当面 核 对 患 者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病 案 号 、 病 室 /门 急 诊 、 床 号 、 血 型 和 诊 断 ,采 集 血 样 。 第 十 三 条 由 医 护 人 员 或 专 门 人 员 将 受 血 者 血 样 与 输 血 申 请 单 送 交 输 血科 ( 血 库 ) , 双 方 进 行 逐 项

7、核 对 。 第 四 章 交 叉 配 血第 十 四 条 受 血 者 配 血 试 验 的 血 标 本 必 须 是 输 血 前 3 天 之 内 的 。 第 十 五 条 输 血 科 ( 血 库 ) 要 逐 项 核 对 输 血 申 请 单 、 受 血 者 和 供 血 者 血 +血 型 ( 急 诊 抢 救 患 者 紧 急 输 血 时 Rh( D) 检 查 可 除 外 ) , 正 确 无 误 时 可 进 行交 叉 配 血 。 第 十 六 条 凡 输 注 全 血 、 浓 缩 红 细 胞 、 红 细 胞 悬 液 、 洗 涤 红 细 胞 、 冰 冻红 细 胞 、 浓 缩 白 细 胞 、 手 工 分 离 浓 缩 血

8、 小 板 应 ABO 血 型 同 型 输 注 。 第 十 七 条 凡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必 须 按 全 国 临 床 检 验 操 作 规 程 有 关 规定 作 抗 体 筛 选 试 验 : 交 叉 配 血 不 合 时 ; 对 有 输 血 史 、 妊 娠 史 或 短 期 内 需 要 接收 多 次 输 血 者 。 第 十 八 条 两 人 值 班 时 , 交 叉 配 血 试 验 由 两 人 互 相 核 对 ; 一 人 值 班 时 ,操 作 完 毕 后 自 己 复 核 , 并 填 写 配 血 试 验 结 果 。 第 五 章 血 液 入 库 、 核 对 、 贮 存 第 十 九 条 全 血 、 血 液

9、成 分 入 库 前 要 认 真 核 对 验 收 。 核 对 验 收 内 容 包 括 :运 输 条 件 、 物 理 外 观 、 血 袋 封 闭 及 包 装 是 否 合 格 , 标 签 填 写 是 否 清 楚 齐 全( 供 血 机 构 名 称 及 其 许 可 证 号 、 供 血 者 姓 名 或 条 型 码 编 号 和 血 型 、 血 液 品 种 、容 量 、 采 血 日 期 、 血 液 成 分 的 制 备 日 期 及 时 间 , 有 效 期 及 时 间 、 血 袋 编 号/条 形 码 , 储 存 条 件 ) 等 。 第 二 十 条 输 血 科 ( 血 库 ) 要 认 真 做 好 血 液 出 入 库

10、 、 核 对 、 领 发 的 登 记 ,有 关 资 料 需 保 存 十 年 。 第 二 十 一 条 按 A、 B、 O、 AB 血 型 将 全 血 、 血 液 成 分 分 别 贮 存 于 血 库 专用 冰 箱 不 同 层 内 或 不 同 专 用 冰 箱 内 , 并 有 明 显 的 标 识 。 第 二 十 二 条 保 存 温 度 和 保 存 期 如 下 : 品 种 保 存 温 度 保 存 期 - 1.浓 缩 红 细 胞 ( CRC) 42 C ACD: 21 天 CPD: 28 天 CPDA: 35 天 2.少 白 细 胞 红 细 胞 ( LPRC) 42 与 受 血 者 ABO 血 型 相 同

11、 3.红 细 胞 悬 液 ( CRC3) 42 ( 同 CRC) 4.洗 涤 红 细 胞 ( WBC) 42 24 小 时 内 输 注 5.冰 冻 红 细 胞 ( FTRC) 42 解 冻 后 24 小 时 内 输 注 6.手 工 分 离 浓 缩 血 小 板 ( PC 1) 222 24 小 时 ( 普 通 袋 ) 或5( 轻 振 荡 ) 天 ( 专 用 袋 制 备 ) 7.机 器 单 采 浓 缩 血 小 板 ( 同 PC 2) ( 同 PC 1) 8.机 器 单 采 浓 缩 白 细 胞 悬 液 ( GRANs) 222 24 小 时 内 输 注 9.新 鲜 液 体 血 浆 ( FLP) 42

12、 24 小 时 内 输 注 10.新 鲜 冰 冻 血 浆 ( FFP) 20 以 下 一 年 11.普 通 冰 冻 血 浆 ( FP) 20 以 下 四 年 12.冷 沉 淀 ( Cryo) 20 以 下 一 年 13.全 血 42 ( 同 CRC) 14.其 他 制 剂 按 相 应 规 定 执 行 当 贮 血 冰 箱 的 温 度 自 动 控 制 记 录 和 报 警 装 置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时 , 要 立 即 检查 原 因 , 及 时 解 决 并 记 录 。 第 二 十 三 条 贮 血 冰 箱 内 严 禁 存 放 其 他 物 品 ; 每 周 消 毒 一 次 ; 冰 箱 内 空气 培 养

13、 每 月 一 次 , 无 霉 菌 生 长 或 培 养 皿 ( 90 ) 细 菌 生 长 菌 落 8CFU/10分 钟 或 200CFU/M3 合 格 。 第 六 章 发 血第 二 十 四 条 配 血 合 格 后 , 由 医 护 人 员 到 输 血 科 ( 血 库 ) 取 血 。 第 二 十 五 条 取 血 与 发 血 的 双 方 必 须 共 同 查 对 患 者 姓 名 、 性 别 、 病 案 号 、门 急 诊 /病 室 、 床 号 、 血 型 、 血 液 有 效 期 及 配 血 试 验 结 果 , 以 及 保 存 血 的 外观 等 , 准 确 无 误 时 , 双 方 共 同 签 字 后 方 可

14、 发 出 。 第 二 十 六 条 凡 血 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律 不 得 发 出 : 1.标 签 破 损 、 字 迹 不 清 ; 2.血 袋 有 破 损 、 漏 血 ; 3.血 液 中 有 明 显 凝 块 ; 4.血 浆 呈 乳 糜 状 或 暗 灰 色 ; 5.血 浆 中 有 明 显 气 泡 、 絮 状 物 或 粗 大 颗 粒 ; 6.未 摇 动 时 血 浆 层 与 红 细 胞 的 界 面 不 清 或 交 界 面 上 出 现 溶 血 ; 7.红 细 胞 层 呈 紫 红 色 ; 8.过 期 或 其 他 须 查 证 的 情 况 。 第 二 十 七 条 血 液 发 出 后 ,

15、 受 血 者 和 供 血 者 的 血 样 保 存 于 2 6 冰 箱 ,至 少 7 天 , 以 便 对 输 血 不 良 反 应 追 查 原 因 。 第 二 十 八 条 血 液 发 出 后 不 得 退 回 。 第 七 章 输 血第 二 十 九 条 输 血 前 由 两 名 医 护 人 员 核 对 交 叉 配 血 报 告 单 及 血 袋 标 签 各项 内 容 , 检 查 血 袋 有 无 破 损 渗 漏 , 血 液 颜 色 是 否 正 常 。 准 确 无 误 方 可 输 血 。 第 三 十 条 输 血 时 , 由 两 名 医 护 人 员 带 病 历 共 同 到 患 者 床 旁 核 对 患 者 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病 案 号 、 门 急 诊 /病 室 、 床 号 、 血 型 等 , 确 认 与 配 血 报 告相 符 , 再 次 核 对 血 液 后 , 用 符 合 标 准 的 输 血 器 进 行 输 血 。 第 三 十 一 条 取 回 的 血 应 尽 快 输 用 , 不 得 自 行 贮 血 。 输 用 前 将 血 袋 内 的成 分 轻 轻 混 匀 , 避 免 剧 烈 震 荡 。 血 液 内 不 得 加 入 其 他 药 物 , 如 需 稀 释 只 能 用静 脉 注 射 生 理 盐 水 。 第 三 十 二 条 输 血 前 后 用 静 脉 注 射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输 血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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