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允中-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设计规范存在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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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2011) 存在的问题摘要 GB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编制人员的组成中,缺少低压电气装置设计人员,而且该设计规范不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以致其内容不符合低压电气装置中的用电人员的防电击安全的要求。关键词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编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法(一)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情况综述GB50065-2011 标准中有丰富的资料、数据,全面包括了高压、低压的有关接地问题,总的来讲原来应成为一部优秀的经过修订的新接地国家标准。但是其中有一个涉及高压电气装置及低压电气装置两个方面、导致接地故障时接地点的

2、电压升高使 TN 系统低压电气装置中的用电者遭受电击危险死亡的大问题,主要因原标准修订时未“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使我国今后由6-10-20kV 小接地电阻系统供电的、采用 TN 系统的各电力用户的人身安全未能得到防止。同时还有 “变电站高压接地带来的接地点的电压升高数值大于不接地低压系统中的用电设备的绝缘耐受能力” ,将导致大量的低压用电设备损坏的问题。因此,它现在虽然已由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执行,也不能不对它提出意见,以便引起同行工程师们的特别注意。GB50065-2011 标准中存在着上述两大问题的 直接原因是:新标准没有执行我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没有

3、参照已有的 IEC/TC64 技术委员会和 IEC/TC99 技术委员会两标准来处理上述两问题,使我国电气设计工程师在上述两个问题上失去正确的技术指导标准,成为我国今后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隐患。因此必须提醒各同行工程师们的注意,切不可无条件盲目执行它的某些错误条文,以免遭到批评或甚至受到法律处分。但是从整个新标准的编制过程看,发生重大问题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其编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上述问题虽然只影响部分低压电气装置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而未影响所有 TN、TT、IT三种低压电气装置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整个供电系统中尚属局部问题,但是由于 TN 系统是我国低压供电系统中经常使用的系

4、统,其重要性不能忽视。而且引起用电人员发生电击危险的人身安全问题不同于用电设备损坏的问题,任何国家标准都不能允许在这种人身安全问题上出现错误,所以是现在必须注意解决的问题。(二)国际标准化组织 IEC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凡是有电方面知识的人都知道:上述“由低电阻接地系统的 6-10-20kV 电压供电的变电站的高压侧发生接地故障时,接地点的相当高的电压出现在由该变电站供电的 TN 系统低压电气装置中,引起用电人员发生电击危险”的问题,是一个高压和低压之间的、有些特殊的、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同时也知道:只有其中的 TN 系统低压电气装置中的广大用户的人身安全问题是属于标准必须着重解决的人身安全问题。

5、但是 TN 系统是低压电气装置中使用最多的系统,故它的人身安全问题特别受到广大电气工程师的注意。IEC 的中央办公室对此问题当然也有很清楚地认识。他们很清楚:这个问题虽然出现在低压电气装置中,其根源却在于高压电气装置。因此,他们除了要求 IEC/TC64 在其标准中列入“短时过电压”的项目外,同时也要求IEC/TC99 在其 IEC61936-1 高压标准中列入与此有关的标准文件,以求得到全面解决。我国一直强调:国家标准应执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政策,而且23 2此安全问题的来源在高压而不在低压,而且 IEC 的标准中也已经有 IEC/TC99 的技术委员会的61936-1

6、 的高压电气装置的标准可以利用,为什么我国的电力部门在其 GB50065-2011 新修订的标准中不考虑参照 IEC 标准呢?这不能不令人怀疑他们对我国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不够重视。(三)对 GB50065-2011 标准条文的重新全面分析为了使公众充分了解新标准的问题,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分析。(为节省文字,本文时常用“新标准”或“新接地标准”几个字代替 GB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1 新标准的条文有不少未分清其适用范围接地标准是和安全问题关系密切的文件。其适用范围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但有些条文未明确指出条文的适用范围,使条文的对象不明,有的甚至需

7、要标准的读者去琢磨,容易出现偏差。按照新标准的总则中的适用范围条文的规定的标准范围是:750kV 及以下的交流电气装置。这很明确。但是不但整个标准内容应该适用范围明确,而且标准的各部分也应该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才能做到各条文所指的对象清楚,不致出现任何遗漏。因此,本文在分析此标准存在的问题时,也只能按照条文自己已经表达清楚的范围提出意见。在此种情况下,本文在分析此新标准的问题时,很可能因为原文未说清其使用范围而带来的一些对原文不大确切的理解。如发现这类情况,务请原作者立即在公开网站内著文提出批评,以便我修正意见。条文未分清其适用范围并非一个小问题。此接地规范中的许多问题正是因此引起的。2 必须指

8、出:GB50065-2011 国家标准和 DL/T621-1977 部标准是 技术要求根本不同的两个标准在分析 GB5065-2011 存在的问题时,发现它和原电力部标准 DL/T621-1977 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它的不少地方讲到“DL/T621-1977 如何任何” 。特别是在“修订说明”的问题上,它还直接讲:4.2.1-1 式中的 2000 的修订说明见 DL/T 621-1977。因此,在读者分析 GB5065-2011存在的关于 2000 的问题时,也只好研究 DL/T621-1977 标准。应该指出:这样做是混淆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界限,是属于国家标准编制工作的不应有的做法。这种现象

9、的根本原因在于:原有的上一版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 ,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因机构调整国家建委撤销移交给住宅和城乡建设部(该部的名称曾有过变化,因此本文有时简称为建设部)以后,已经拖延许多年没有安排接地标准的修订工作,早已无法适应工作需要,情况极不正常,各方面对此意见很大,甚至原电力部的某些人士误以为“电力部的标准就是国家标准” 。而且由于电力部以外的不少人也因不大了解标准是否国家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也误认为“电力部的标准就是国家标准” 。一时间“电力部的标准就是国家标准”的说法甚嚣尘上。似乎已经成为“客观事实” 。直到以后大家都逐渐弄清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不同的重要性以后,各方纷纷向建设部提出意见

10、,建设部受到外界压力不得不在前几年开始起动老接地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可是虽然修订工作开始,电力部的标准就是国家标准的观念却已经留存在某些人的想法中。一直影响到此新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例如,在前几年曾经发出过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修订版草案就很潦草,无法通过。23 3到了这次修订时,他们又将原来 DL/T621-1977 是按照把整个电力的标准分为 A 类、B 类来写,关于电压升高那个条文是对于 A 类电力装置而写的条文。但是“现在的 GB50065-2011是不分 A 类、B 类的标准”的这一事实也被忘掉,竟然把 GB50065-2011 中原应自己写的那部分的修订说明也被写成“见 DL/T621”

11、。像这样明显的混淆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现象,主管全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国务院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竟然不能发现,原因何在?不值得深思吗?为免除大家怀疑上面指出的“混淆国家标准、部标准”问题的真实性,此文的末尾的附录一专门列出 DL/T621-1977 中有关条文,以便和 GB50065-2011 的条文对照,从而了解其中的不同之处;此文的末尾还有附录二对此问题的举例,以供参考。3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该标准是否应该定为国家标准问题国家标准化法第六条的内容摘要如下:“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范

12、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此新接地国家标准的总体安排本来应是标准编写人自己的事情,无需他人说三道四。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标准的总体安排是否合理,和标准“应该定为国家标准还是应该仍旧维持电力部门标准”的问题何有关系。此标准的章节划分,有些地方是令人费解的。例如标准的实质性内容的第 4 条中的 4.1 为“110kV及以上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设计的一般要求” ,其内容很有必要也十分明确。但是标准中却没有“110kV 以下的变电站接地网设计的一般要求 ”。是不是那些变电

13、站根本不存在“变电站接地网设计的一般要求”呢?显然并非如此。特别是其中的“一次电压 6-10-20kV 向低压用户供电的变压器的要求”和“一次电压 6-10-20kV 用于向更大的区域变电站的站用变压器的要求”本应有所不同。这个问题本应是此标准中的一个重点安全问题,难道它不应该有一个“一般要求”以便分别给以明确说明吗?这个缺陷和此标准未重视低压电气装置的防电击安全问题显然不是毫无关系的。并未重视低压电气装置的防电击安全问题,就和有些专家曾经提出的“此标准不应作为国家标准而应维持部标准”的意见很有关系。本文举出此问题的目的是:提醒大家了解到:此标准忽视大量群众人身安全的问题需要和“标准是否应该定

14、为国家标准的问题”联系起来看待。忽视群众的人身安全的标准,按理是不能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4 GB50065-2011 抄袭 GB16895 的标准的问题此标准大量抄袭 GB16895 的系列标准的问题,是国家标准中的一个原则性错误。另外,GB50065-2011 包括了不是编写人应该负责的 1kV 及以下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的部分,实际上那部分也不是标准编写人原来很熟悉的专业。这种工作安排的缺点导致标-准内容出现许多缺陷(其中的个别缺陷甚至可说是“一个笑话” ) ,这是负责该标准修订工作的建设部不了解我国各部门人员情况的结果。5 原文的“前言”部分该标准的前言部分的“参编电位”和“主要起草人

15、员”中,没有我国各相关电气装置国家23 4标准的负责编辑人员;也没有我国的由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 “原称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建筑物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的中国委员会 ”(IEC 原有的建筑物电气装置的委员会已改称低压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我国似乎未同时改为新名称)的成员。但标准中却有大量的建筑物电气装置方面的标准条文。这在我国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中,恐怕也是从未发生过的怪现象。4.1 前言第 4 段的 7 “参阅 IEC 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提出低压系统接地形式,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和保护等电位联接的规定” 。这把抄袭 GB16895 的标准的问题合法化,使其公开列入 GB50065-

16、2011 标准中。4.2 前言第 4 段的 8 “参阅 IEC 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提出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的要求” 。也是把抄袭 GB16895 的标准的问题合法化,使其公开列入 GB50065-2011 标准之中。5 原文“1 总则”部分5.1 总则部分 “原文 1.0.1 在电力系统运行和故障时能保证电气装置和人身的安全”的问题。此标准在电力系统运行和故障时保障电气装置和人身的安全,虽然已写入此条,但在此标准的内容中虽然已有对于变电站工作人员的安全的充分条文,却看不到多少“在变电站高压接地故障时的普通的一般用电人员的人身安全”方面的必要条文。5.2 原文总则 1.02 和 1.04 条存在的问题。这两条明显违背我国国家标准管理体制的“为防止发生各国家标准之间的不一致而不能互相重复”的原则。这一错误难道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领导都未发现吗?某个国家标准有时为了说明其本身的条文而个别引用另一国家标准的内容,当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绝不能理解为:“可以因为某个国家标准中缺乏它所需要的标准”而大量原文照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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