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持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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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是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持和制度保障 诚信是正常人际关系建立的前提,是传统文化所强调的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也是传统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我们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除了经济利益分配的合理、制度的公正等因素外,人际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应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它们依赖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单位、个人与政府的相互诚信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诚信规范的建立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道德支持和制度保障。北京市民对社会诚信缺失现象的评价2006 年 8 月,笔者对北京市城八区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北京城市户口、在京居住的成年居民。调查显示,社会诚信缺失最严重的是商业领域,包括虚

2、假广告、假冒伪劣商品、短斤缺两造假等。政府诚信问题也较为突出,包括执法司法部门的诚信问题、挥霍公款、任人惟亲、跑官买官、政府政策和承诺执行不到位等。金融领域和学术领域由于和百姓的生活关系相对不那么紧密,市民对它们的严重程度评价较低。商业领域的诚信缺失,影响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学者提出,诚信缺失是一种短期行为的普遍化,诚信缺失削弱了社会诚信基础,带来了全社会总交易成本的扩大,降低了人们应享受到的效用水平,人为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单靠个体道德自我约束的力量难以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失信者施以重裁,加强对失信行为法规法律的约束,是重建经济

3、领域诚信的必要措施。经济诚信体制的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诚信又可以简单分为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政府诚信处于社会整体诚信最基础、核心的地位,决定政府的公信力,也是影响政府与百姓关系的重要因素。孔子曰:“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利”,即强调统治者、政府必须讲诚信,取得人民的信任,才能行民心,才能长治久安,北宋的司马光对治理国家就提出过“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 。尽管传统的诚信观念与现代诚信观念有一定的区别,前者侧重于诚信的道德规范意义,而现代诚信侧重于其契约伦理意义,是对前者的补充和完

4、善,不管诚信观念有何变化,政府诚信对社会发展的意义仍是一致的,政府诚信不仅对社会诚信起着引导作用,同时也折射出整个社会信用系统的完备性,因而对社会整体诚信起着决定作用,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北京市民对具体单位或部门的信任程度市民对具体单位或部门的信任程度做加权平均数结果显示,最信任的前五位单位或部门是银行(国有) 、供电部门、煤气公司、供水部门、教育机构(国有) ,最不信任的前五位单位或部门是房地产开发商、医院(民营) 、保险公司、教育机构(民营) ,物业管理部门。市民对与基本生活需求相关的国有部门和政府机构的信任度较高。尽管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严重,市民对国有特别是垄断行业有种种

5、质疑,但调查数据显示,市民对国有单位、政府部门仍有着较强的信任感,这是市民对政府信任和支持的最具体体现,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述国有部门,与老百姓的日常基本生活息息相关,只有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在职能行使和利益分配上更为公平、公正、合理,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才能进一步提高市民的信任度,巩固政府与市民相互信任的关系,增强市民对政府的情感。北京市民人际信任状况调查统计分析表明,市民的人际信任程度为中等偏上。56.2%的人认为大多数人值得信任,64.4%的人认为大多数时候人们会尽量去帮助他人,81.1% 的人认为大多数人想尽量保持公平。人际信任量表得分与市民对政府与市民关系的评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6、也就是,对政府与市民的关系评价越高的市民,其人际信任程度越高。这种相关关系有助于我们从市民对一般的人际信任水平来预测市民与政府关系的评价。市民人际信任和对政府信任具有一致性。市民对人际信任的较高评价是人们对诚信作为社会价值判断的高度认同和期望;对政府诚信的较高评价则源于市民对政府长久以来所建立的朴素而深厚的情感,如上述调查数据显示,市民对国有单位、政府部门仍有着较强的信任感,这是市民对整体社会诚信信念没有彻底崩溃的关键因素,是社会诚信得以维系的最底线。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现代社会的诚信缺失有着经济、政治和历史文化等各方面的深刻原因,简单说来,主要来自以下方面的原因。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不良

7、影响。文化大革命不仅造成了传统文化的断层, “大跃进”运动的虚假浮夸蔚然成风,文化大革命中“怀疑一切,打倒一切” ,摧毁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扭曲的政治目的压倒一切,失去了“真”这个对人性、人际、社会价值判断的最基本原则,更无从谈论诚信。实事求是、说真话、人际信任都有着巨大的政治风险。这些因素对社会诚信的破坏力是长远的。转型期经济领域中的制度规范缺失。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交替过程中,许多规范和制度都没有完善,如产权制度的缺陷,交易制度的不规范等,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不明确、不科学,更无法建立正确的契约意识和契约关系,经济主体更注重短期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立足于长远利益

8、和维持良好经济秩序的诚信原则常被抛于脑后,而由于监督的不力,法制不健全,种种违信行为得不到应用的惩罚而泛滥。政府监督不力和职能低效。政府诚信也是影响社会诚信水平的重要因素。政府职能的低效和对社会诚信监督的不力,对社会诚信有着重要影响。政府诚信的主要内容是指政府管理机关对法定权力和职责的正确履行程度,政府管理部门在自身能力的限度内实际的践约状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的科学民主程度、政府管理部门行政的依法程度、政府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公正程度、政府官员的公信力等。政府诚信对社会整体诚信水平自上而下地起着模范作用。社会信用系统及相关法制制度极不完善。不管是个人诚信系统、企业诚信系统还是政府诚信系统

9、,我国现阶段的诚信记录、征信组织及相关制度都极不完善。与西方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系统相比,我国在这些方面大都为空白,这对个人、企业与政府的信用激励、约束和惩罚,都极为不利。而没有制度与法律的约束,单靠社会道德的力量维系社会诚信系统是极不现实的。市民对道德层面的诚信建设寄于厚望,但建设信用管理体制、相关的法制建设等制度层面的诚信意识有待加强。道德规范和法律体系建设是诚信建设中的两大任务。在诚信建设中,存在重德轻法的传统文化倾向的影响,人们对诚信的道德约束有一种理想化的期望,而市场经济中常出现道德失灵的现象,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下所建立的社会诚信体系和相关法制体系,值得借鉴。诚信的法制建设,如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与参与。建立完备的社会诚信法律系统的工作,与提高群众的诚信法制意识相辅相成。完善社会信用系统及相关法律制度,是提升社会诚信水平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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