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及其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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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及其责任承担摘要数个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系的行为主体,因独立的侵害行为结合在一起,从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这一现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对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学界多称之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然而对于这一概念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学者的意见却极不统一,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从而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科学地界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本质属性,进而为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设计一套可行的责任认定方案,成为本文主要的写作目的。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正文部分分为三章: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念,进而阐

2、释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二章主要论述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分类。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国内外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模式,然后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进行了重新的建构。最后的结论部分是本文观点的浓缩和提炼。关键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概念 构成要件 分类 责任承担2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法律现象,数行为人事前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系,因各个独立的侵害行为相结合,从而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对于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如何确定数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填补,同也关系到数个事先缺乏主观联系的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本文通过对无意思联络

3、数人侵权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划分的深入探究,最终设计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模式,希望能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第一章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述第一节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没有共同故意的行为主体,通过数个可归责的独立侵害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他人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进行的上述界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首先,关于意思联络内涵的确定。本文认为,意思联络,仅包括共同故意一种情形。理由是:第一,意思联络一词,是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借鉴德国民法共同侵权理论的结果,而德国民法目前在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上,

4、仍然采用主观说,要求行为人之间的相互3通谋。在共同过失或一方过失时,过失者的行为均非出于行为人所愿,缺乏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意思的横向联系。因此,只有共同故意一种情况才能称得上意思联络。一方故意他方过失,共同过失,均不能认为有意思联络。第二,过失是行为人自己的一种不注意、疏忽的心理状态。由于个体的差异性,行为人之间的过失程度可能会有所差别。而共同过失从词义上来看,所有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应该是一致或者是相似的,在过失程度反差巨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就成了一个难题。其次,在数行为主体的关联性方面,偶然性结合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常见形态。所谓偶然性,有学者认为,是指由于数行为人在主观

5、上缺少必要的联系,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致使数个无意思联络的各行为结合在一起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使各行为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本文认为,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区分不是绝对的,行为的偶然性并不能排除行为结合的必然性,偶然之中也包含着必然的结果。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人为地割裂他们之间的联系是不可能的。过分强调行为结合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其实并无太大的现实价值。第三,在损害后果方面,在界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时,大多数学者都将“同一损害”认定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而且是否造成同一损害是区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6、与数人单独侵权的重要标准。但是,究竟何为“同一损害” ,学者有不4同的观点。笔者认为, “同一损害”并不仅仅局限于只有一个损害结果的情形。若甲、乙两人不约而同,分别在丙家门外放火,企图把丙的房屋烧毁,不料此时丙正在家中,甲乙两人的行为导致丙被烧伤,且丙的房屋也被烧毁。在这种情况下,甲乙的行为造成了两个损害:一个是丙被烧伤的人身伤害,另一个是丙的房屋被烧毁的财产损失,但是,我们仍应当认定为“同一损害” ,甲乙两人的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两个究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本文将在之后的章节中进行详细的论述。其次, “同一损害”也不要求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同一性质的,如上所举的例子,甲乙

7、所造成的损害既有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又有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最后,“同一损害”并不意味着损害的后果是不可分的。损害不可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不可分和法律上的不可分两种,而此处的“同一损害”所要求的是损害在法律上的不可分。若只是一味地强调损害不可分,而不加以区分的话,就会导致某些在事实上可分的而在法律意义上不可分的损害的情形排除在“同一损害”的范畴之外。由上所述, “同一损害”既不仅指给受害人造成了一个损害,或者造成同一性质的损害,也不意味着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是不可分割的。而是指,各个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的侵权行为均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是具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每一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原

8、因力。 11程啸: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 11、12 条为中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 5 期。5第二节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侵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存在多个侵害行为主体,每个侵害行为主体都实施了独立的侵害行为,而且数个独立的侵害行为相结合导致受害人的损害或者是更大的损害,但每个单独的侵害行为并不必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侵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对行为人数量上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一个侵害行为主

9、体,则构成单独的侵权行为,不能成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并且,每一个侵害行为主体都必须具有侵权行为能力,能够根据责任原则对自己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二、侵害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共同故意的缺失意思联络一词译自德国民法典第 830 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二字,该条文所称的“共同” ,系指主观的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依据德国法院之判例及权威学说,该条中的“共同”是指共同的故意,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他们都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迄今为止,德国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仍将共谋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我国民事立法的共同侵6权制度,借鉴了德国民法理论,应该在意思联络的

10、内涵上与德国保持一致。而且,意思联络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为通过确定共同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侵害行为的数人中,只要有一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受害人就不用逐一证明其他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行为人也不能通过举证证明即便没有自己的行为,损害后果也照样发生来免除责任。因此,对意思联络内涵的界定,必须坚持共同故意的传统。三、侵害行为互相结合造成受害人同一的损害后果如上文所述, “同一损害”既不仅限于一个损害,也不要求造成同一性质的损害,并且也不意味着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是不可分的。如果受害人遭受的不是同一损害,那么即

11、使有多个侵权行为主体,也不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是数个单独的侵权行为。此外,“同一损害”是由于数个侵权人的行为相互结合而导致,但是并不要求数个侵权行为必须是同时发生的,可以是同时发生的,也可以是先后发生的。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在过错责任中,还是在严格责任中,因果关系都是责任认定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涉及到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其为“多因一果”的复合因果关系。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言,分析清楚数个侵权人与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97 页。7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助于对

1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进行分类,也有助于确定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各行为人具体的责任分担。第二章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划分第一节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分类标准笔者认为以因果关系的形态作为的分类标准,是几种分类方法中相对比较科学的,也是最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的。首先,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管是在适用过错责任还是适用严格责任中,因果关系都是责任认定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在确定责任时,一般都是先考虑因果关系的问题,然后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其次,在许多国家的侵权法中,是没有明确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的,相关的问题都是在因果关系中加以探讨的。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共同侵权和无意

13、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也没有两者之间明确的区分。他们通过分析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行为人如何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最后,从我国的立法状况来看,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 ,都是以因果关系作为分类的标准的。如果选择其他分类的标准的话,则会造成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三者之间8的不协调。第二节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划分类型按照因果关系的形态的分类,本文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为三种类型:部分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补充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竞合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一、部分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本文之前在分析“同一损害”这一概

14、念时己经强调,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同一损害”并不以损害不可分为限,在损害可分的情形下也可以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情形。因而部分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就是指数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损害是可分的,并且不能明确部分损害是由谁造成的。例如,甲和乙两人分别从不同的方向向丙扔石头,其中两块石头分别扔中丙的双眼,但是不能区分是甲扔的石头击中丙的左眼还是乙扔的石头击中丙的左眼。此时,甲乙两人都侵害了丙的健康权,但是损害是可分的,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都是具有部分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形就是部分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若能够区分甲伤害的是丙的哪只眼睛的话,则甲和

15、乙的行为就是单独的侵权行为。二、补充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9补充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数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共同的原因结合在一起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而且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的单独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且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分的。例如,甲和乙两人分别对丙投毒,但是,甲和乙两人所投毒的量都不足以致丙死亡,但是两人所投毒的分量结合起来则导致了丙的死亡。此时,甲乙共同侵害了丙的生命权,构成了同一损害,而且损害是不可分的。另一种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人中,一人的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的发生,而另外一人的侵权行为却仅能造成部分的损害。 例如,甲骑自行车将乙

16、撞倒,造成腿部骨折,之后,丙开车直接从乙的身上碾过,则足以造成乙的死亡。甲的行为仅能造成部分损害,而丙的行为却能造成全部损害。但是,若没有甲的行为使乙被撞倒在地的话,则丙开车撞死乙的概率就会小很多,因此,甲的行为虽然只造成部分损害,但是其对乙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是有补充因果关系的。补充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究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本文将在之后的章节中进行论述。三、竞合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竞合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数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作为竞合的原因结合在一起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而且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该全部损害的发生。例如,甲和乙两人分别对丙投毒,而且甲和乙两人所投毒的量都足以导致10丙死亡。此时,甲和乙的行为都侵害了丙的生命权。这种情形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就是竞合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第三章无意思联络侵害行为人的责任承担第一节国内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责任承担模式一、德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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