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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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委会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案情】2013年 3月,某居委会聘请黄某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 1300元,居委会未帮黄某缴纳养老保险。2014 年 9月,黄某提出离职并获准。2015 年 1月,黄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养老保险。【分歧】对居委会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居委会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

2、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居委会不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因此,其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第二种意见认为,居委会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居委会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属于用人单位。【律师评析】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3、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居委会是否为用人单位,关键在于是否认定其为上述规定中的“等组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该条规定强调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才可能成为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

4、的伤残、死亡童工。该条隐含的意思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即它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我们再仔细看上述“单位”,它们不属于依法成立(或存续)的组织。在这我们可以大体得出一个结论,即不是依法成立(或存续)的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从正反两个方面的结论来看,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为依法成立的组织。居委会是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等组织”。所以,居委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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