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期论文-S100354-李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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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民族大学研 究 生 学 期 论 文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学 期: 2010-2011 学生姓名: 李云海 年 级: 2010 级 院系单位: 法学院 指导老师: 乔世明 课程名称:环境资源法专题研究任课教师: 乔世明 完成时间: 2011 年 6 月 10 日 学校代码:10052学 号:S100354浅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环境领域的基本概念、环境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环境法产生的基本原因、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过程,以及环境保护的国际问题。在外界眼中,近千部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似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然而,这个承载人类繁衍

2、的生态环境却正受到人类自身行为的威胁。为何立法者制定的众多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何众多的环境法专家学者在研究环境法学,而作为法律初学者的我们,却迷失在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是法律本身具有实质性缺陷,还是由于行政机关执法不力造成了我们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作者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够被信仰,如果企业仅是赚钱机器,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够严格执法,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公开、公正、平等的对待和处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一切法律将形同虚设。关键词: 环境 环境法 环境污染1、环境的相关概念 在环境科学领域里,环境概念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 中国大百科全书将环境定义为“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

3、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作为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端、发展的源头问题,环境问题就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难。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之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之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之为“公害” 1。在实行环境统计的 3

4、00 个中国城市当中,70%处于或者超过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中国1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已有 70%的城市不适合居住。环境法学在自我理论完善与服务现代化建设的两难境地中艰难成长,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调整论难以全部解释所有的环境法学和环境伦理学问题,且存在逻辑推理缺陷,从而纷纷呼吁对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传统法理实现突破,给环境法及环境法学留下发展空间 2。各国环境立法目的各有不同,但金瑞林教授认为,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

5、发展。他认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立法都是相同的,只是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规定有差异而已。我国环境法学学者吕忠梅教授在其环境法新视野一书中提出了公平与安全构成环境法的两大目的。她认为公平是环境法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安全则是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在此意义上,环境法的目的具有了现实性与普遍性,也具有了适应传统的模式进行转变更新的内在动力。2、环境法的产生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环境法具有自身特质,有别于以往任何某一部门法的调整目标,因而其调整对象也天然具有自身独特属性,其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间的关系

6、,这种调整对象是特殊的, “是环境社会关系” 3。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代的美国。1930 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3 年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1948 年美国多诺拉事件、1952 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1953-1968 年日本水俣病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日本爱知县米糠油事件、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等世界八大公害事件推进了环境立法。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关系的各种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综合体系,是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4。在国际环境法方面,主要扩大运用

7、了联合国决议,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制定的国际文件,以此作为柔性法2 L.B.科尔森:朗文法律词典(第 6 版) ,M,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55 页。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第 130 页。4 马骤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4 年 2 月第 1 版,第 1 页。律手段来达到全球环境保护的目的 5。国际法的实施尤其是执行,却和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不同。国际社会没有行政权力、没有警察和强制性的法院 6。也有的学者认为,国际层面上的实施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对国家履行环境条约义务的监督、监管和执行,是指国家根据条

8、约的规定积极地参与和完成一些国际间的活动和任务,如参加会议、提供国家报告、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的监督评审检查、接受国际司法机关就其特定事项的管辖等。这一机制被称为“非强制性内部化实施程序” 7。三、我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环境权不能脱离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倘若环境权离开了法律规范,这种权利只能是空洞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环境问题并未重视,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中主要有 1929 年渔业法 、1930 年土地法和 1942 年水利法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环境立法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从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七十年代初是我国环境法的产生阶段,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矿业暂行条例 、 国

9、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 、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等,这些法规比较零散,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概念。从1973 年到 1978 年,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1978 年我国颁布了经修改的宪法 ,在该法第 11 条专门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从1979 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的颁布实施,到 1989 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修改之前,是中国环境法立法的迅速发展阶段。

10、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互相配合、协调统一的环境法律体系 9。然而,在缺乏“环境权”的宪法法定化这一基点下,环境权的保护犹如空中楼阁。法的传统定义表述为“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5 汪劲:环境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6 月第二版,第 321 页。7王铁崖主编: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58 页。8 赵秉志,王秀梅,杜澎: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41。9 贾学胜:论环境法益及其刑法

11、保护J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9。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我国已颁布了一千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国家环境污染标准,然而,无需举例,几乎没有人会反对我们的生存环境每况愈下,为何如此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竟然无法保护我们的环境。环境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为人们所熟知,而单位环境犯罪 11。占据了环境犯罪数量中的绝大比例。有学者主张基于“生态中心主义”理念进一步强调环境法传统的不足,彻底打破社会主体、法律关系等传统认知,提倡环境法应当以“生态中心主义”取代“人类中心主义” ,确立起“自然(生态利益、自然物,特别是动物) ”的主体地位,明确“自然”的权

12、利及救济方式 12。作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几种原因导致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第一,立法本身的缺陷,空洞的法律词语不能代替法律适用的具体程序问题;第二,执法者的玩忽职守、执法不严、地方保护等腐败风气使正义无法得以实现;第三,对处理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没有公正性,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环境保护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权利机关对国有企业向来青睐有加;第四,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者良知缺失,无论公务员维护其身份地位还是企业家获取最大化利润,都没有从人类长期稳定协调发展方面考虑问题。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

13、态到实然状态 13。”环视我们周围的环境,作者认为,似乎没有人反对重新审视政府在法律实施中的权威作用。四、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制度及其作用工业化的衍生物、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生态问题严重威胁人类生存,求人类发展而掠夺环境为己用的人类中心主义一度被视为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新学派不拘一格,以开放式思维提出了人类社会以自我利益为核心的传统主体意识的不足,主张生态伦理道德观内涵超越一般人文伦理,以论证法律调整论革新的正当性,建立生态人的法律主体模式结构,并提出通过创设综合性的调整机制构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 14。10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29、33

14、6 页。11 郭建安,张桂荣: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p321。12 张锋:权利的延伸与伦理的演进 ,J,法学论坛,2005(2) 。13 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7 月第一版,第 355 页。14 罗亚玲、汤剑波: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反思 ,J,南京社会科学,2000(10) 。4.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评价是人类的生产或生活行为(包括立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在环境质量现状检测和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模式计算、类比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措施的技术

15、方法 1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称环境质量预测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为建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环境法新学派更是质疑传统法理论的功利色彩,主张不能仅仅通过法律的工具价值与实证生活,更应从应然层面反思法律制度理性与人文基础,抛弃狭隘的人文自我中心观,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环境,认为“在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中,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 、默迪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理根的动物权利主义、施韦莱和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利奥波德和奈斯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等等,也逐渐对环境法的立法和施行在实践层面上提供了理论支持,从应然的追求和实然的发展来看,环境法注重于道德理性和审美理性” 16。然而,我国的环评制度并没有没有建立企业负责人问责制度,大型国有企业先施工后补办手续的案例比比皆是,私营企业的非正规性操作更不必细述。在依法促进的相关领域,由于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思进取、责任心差、相互推诿等造成业绩不明显从而使相关立法流于形式的,应当承担包括引咎辞职在内的各种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如果中国官员问责制能够形成规范的体系和制度并稳定运行的话,那么在促进型立法中是否规定政府的责任就没有太大的意义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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