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PPP模式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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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 PPP 模式的冷思考PPP,一定是 2014 年中国最热门的词汇之一,它的英文全称是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呈现的形式之一。PPP 具有三大特征:一是伙伴关系,二是利益共享,三是风险共担。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这为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实行 PPP 模式提供了纲领性文件。也使得PPP 模式在近几个月来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

2、,各地方不断有试点项目签约上马。对于这样一种至今没有统一定义和标准,大多模式从国外引用而来的项目运营方式,在热潮正汹涌澎湃且表面繁荣之下,愈发需要我们冷静思考。一是,部分地方出现为 PPP 而 PPP 现象。PPP 项目与普通项目不同,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基于政府和企业双方长达数十年的合作契约,这一特征决定其对项目的前期准备有更高的要求。但在试点项目快速推进的热潮下,部分地方出现了为 PPP 而 PPP 的现象,前期论证简单,或者连基本的交易结构设计也没有,便直接将原有项目改头换面而成。二是,地方政府缺乏实际操作的经验和技能。作为 PPP 多种形式之一的BOT 模式在国内已有长期而广泛

3、的实践。但是,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并行之有效的 PPP 项目运作方法,如市场测试、商业计划等,对大部分地方政府来说还只是陌生的名词。尤其是当 PPP 模式从大家相对熟悉的基于使用者付费的 BOT 项目,推广延展到需要政府按可用性支付或者可行性缺口付费的项目时,地方政府既缺乏系统认识,更没有规则指引,空有一腔热情,而无实战之技艺。此时如果盲目地一哄而上,必然会导致合同履约的无穷后患。三是,缺少多层次相互衔接的 PPP 法律法规体系。此轮 PPP 热潮,除了各地自下而上的“摸石头”稳步推进试点,更关键在于要能够实现包括法律、机构、政策、工具等在内的 PPP 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目前直接可用于 PPP

4、项目的法律法规,多以行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形式存在,缺少国家层级的 PPP 法律,且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并不适用 PPP 项目。PPP 项目的各参与方,尤其是社会资本,期待能有一部国家层级的法律,解决 PPP 项目运作与现行法律规章之间的冲突,协调相关部门的管理,保障PPP 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利益。针对以上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政府和企业双方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对策。一是,应为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引和评估工具。针对地方政府官员PPP 相关能力建设的培训今年已广泛开展,顶层设计中还应为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引和评估工具。二是,政府方在 PPP 项目合作中更需遵循契约精神。政府主动向社会资本示好并

5、非首次,国务院在 2010 年和 2012 年就曾先后出台“新 36 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实施细则,但由于各种“玻璃门”、“弹簧门”的存在,社会反响并不明显。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府方在 PPP 项目合作中更需遵循契约精神,带头守法履约。三是,企业应在加强自身相关能力的培养,加强规划、招商、行业运营等方面的资源整合能力及灵活度,为公司进入新兴的市场提供组织保障。谈冷静对待 PPP 热潮,并非是给 PPP 模式泼冷水,也绝非要否定从中央到地方推广 PPP 的努力和成果。恰恰相反,推广 PPP 不仅是微观层面的“操作方式升级”,更是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变革”。只有在热潮下不迷失,冷静正视和解决前进中的问题,避免大干快上的运动式推进,着眼长远而全面的顶层设计,才能为 PPP 在中国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成果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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