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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 1 月 22 日,独山子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某体育用品店销售的标有“JEEP”商标的各式上衣和裤子做工粗糙,业主无法提供正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样品后送往相关单位鉴定。经“JEEP”品牌服装的授权企业广东利威制衣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所售均为侵犯“JEEP”品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经查,当事人高某于 2013 年 12 月底,从乌鲁木齐小西门以 50 元至 135 元的价格购进各式“JEEP”裤子、上衣等系列服装 77 件,并以一倍以上的价格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对高某的上述侵权行为,独山子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20000 元及没收侵
2、权服装的行政处罚。商标侵权案例二:2014 年1 月 21 日,独山子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准南市场二楼某鞋店所销售的“NIKE(耐克)”和“CONVERSE(匡威)”鞋商标模糊、做工粗糙,业主赵某不能提供该商品的来源。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后将样品邮寄上述商标品牌所有权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康沃斯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赵某所售均系假冒商品。独山子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赵某销售假冒侵权商品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商标侵权案件评析:这两起案件是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专用权案。被侵权产品市
3、场占有率大,知名度高,个别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这些品牌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傍名牌黄金首饰,惩!商标侵权案例一:2013 年 4 月 22 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克区幸福路某超市检查时发现,王某从事珠宝首饰销售的经营场所内摆放的柜台及店面装饰上使用“香港中国黄金”字样及图形,但其使用的商品标价牌和质量保证单(销售凭证)上商品名称均标记为“香港中国黄金”,但王某无法提供该品牌的注册商标证书及相关授权手续。经鉴定,王某所销售的“香港
4、中国黄金”黄金首饰侵犯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克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王某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3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商标侵权案件评析:王某所销售的“香港中国黄金”珠宝首饰标志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注册的“中国黄金”注册商标标志近似,并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误导了公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品牌的黄金首饰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所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此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注册商
5、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假冒混凝土添加剂,查!商标侵权案例一:2013 年 9 月 27 日,克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至和什托洛盖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砼供应站的 30 吨左右混凝土添加剂使用市场上同类产品注册商标“BR”作为产品名称。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标有“BR-3 型防水剂”的产品包装袋进行抽样取证。后经“BR”商标持有人山西建华化工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生产销售的“BR-3”型防水剂均为假冒产品,至该局查获时,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获得非法经营额为 26265 元。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
6、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立即停止侵权并罚款 25000 元的行政处罚。商标侵权案件评析:该案是我市工商系统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材料侵权行为案。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利益所趋,不惜采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手段来提升产品认知度、提高产品销量,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销售假“惠普”,责!商标侵权案例一:2013 年 11 月5 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克拉玛依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外销售的“惠普”牌 5 种型号共计 230 只打印机硒鼓外包装标识不清。为排除质疑,执法人员在抽取各种型号的样品后,委托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惠普公司授
7、权该公司对“惠普”注册商标权进行保护)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惠普硒鼓为假冒商品,因涉案金额较大,克区工商局将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处理。因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将该案件移交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查处。经调查获知,该公司从一名推销员手中以每只40 元至 150 元的低廉价格购进 5 种类型“惠普”硒鼓 230 只,并以数倍高价对外进行销售,获非法经营额高达 131990 元。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克区工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惠普”牌打印机硒鼓,罚款人民币 158388 元。商标侵权
8、案件评析:“惠普”牌打印机硒鼓是知名商品,其注册商标属惠普发展公司所有,“惠普”商标在国际、国内均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受利益驱使,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远低于正品价格的打印机硒鼓,在加价数倍后以正品价格销售,谋取暴利,其行为恶劣,违背了商业道德,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克拉玛依区工商局对该公司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侵犯名牌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案例一:2014 年 2 月 19 日,白碱滩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碱滩区中兴路匡某所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所售的 80 瓶“泸夜”珍藏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6 瓶“泸绿”中国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6 瓶“苏旭”江苏洋河蓝
9、色至尊酒的外包装日期模糊。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后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标侵权鉴定。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泸州”、“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匡某于 2012 年 11 月初从乌鲁木齐市一家商行购进 14 件(共 84 瓶)“泸夜”珍藏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 件(共 6 瓶)“泸绿”中国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5 件(共 30 瓶)“苏旭”江苏洋河蓝色至尊酒(6 瓶/件),并分别加价后以 45 元/瓶均价销售,至查获时匡某共获非法经营额 5400 元。白碱滩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匡某作出责令停止侵
10、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0 瓶“泸夜”珍藏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6 瓶“泸绿”中国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6 瓶“苏旭”江苏洋河蓝色至尊酒;罚款 11000 元的行政处罚。商标侵权案例二:2013 年 1 月 24 日,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执法人员在克区天山路 28 号(博达市场)王某经营的某商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标价为每瓶 55 元的 18 瓶干红葡萄酒品名为“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生产厂家为新疆汇葡酒业有限公司出品,不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保护“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中所标明的生产厂家。经调查获知,王某从乌鲁木齐购进 10 箱“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并以每瓶 55 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商行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时,获得违法经营额3300元。王某所购进的“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并非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企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局对王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2%、750ml)18瓶;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商标侵权案件评析:“泸州”、“洋河”、“解百纳”酒均为国内驰名商标,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为谋取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酒类市场,应严厉查处,以警示其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格把关,合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