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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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实施具有指导性,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相比较,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5、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比基本原则更加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基础性。从内容上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2、概括性。与具体制度相比,在语言表述上,民事诉讼法

2、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 3、至上性。从法律效力角度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具有至上性。,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指导诉讼主体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或者:(一)立法准则的功能(二)行为准则的功能(三)引导创造性司法的功能,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多数教科书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为依据,罗列出多达十几项基本原则,如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独立审判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等等。应当把基本原则、一般性原则和基本制度加以区分,实

3、际上第一章包括了基本原则,也包括了一般原则和具体制度。 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界把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制度的一般要求等相混淆,1、各诉讼法共通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民族语言文字原则。2、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包括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第二节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一、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平等 (三)具有不同国

4、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当事人相同,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二)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三、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理根据,(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三)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或者说:1、为了裁判主体发现真实,作出公正裁决 2、具体体现了程序正义 3、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体现了当事人民事实体法律地位的平等5、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然要求,四、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要树立平等的观念 各

5、级法院应制定执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范化标准律师和审判人员应明确了解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与其他原则的联系,现行民事诉讼法立法之不足及完善,平等按其含义大致可分为两种系列:一是权利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起点平等,即形式平等;一是状态平等、条件平等、结果平等、终点平等,即实质平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规定的平等原则仅限于形式平等,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应更关注实质平等,即通过权力的干预,在实际运作中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和较多的良知关注,给弱者增强“偏护

6、值”以使与强者的“诉讼能量”相持平。因此,立法应明确规定,法院在诉讼过程应当确保当事人具有实质平等的地位,尤其是在行使诉权、攻击防御及程序适用的告知与制裁等方面。,第三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一、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 指一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享有同我国一方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如果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民事诉讼,其权利义务也与我国公民同等对待,二、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指一国司法机

7、关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司法机关也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第四节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 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不能久调不决,适用自愿与合法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应当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 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第五节 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

8、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二、辩论原则的内容,(一)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二)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内容(三)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四)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三、适用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一)充分认识实行辩论原则的意义 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保证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民事案件能够有效地保证其他原则和制度的贯彻落实能够对公民进行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二)保证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充分地和平等地行使

9、辩论权 (三)审判人员在整个辩论过程中的作用:组织和指导的作用(四)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区别,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区别。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区别: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上的;,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案件实体问题、案件的程序问题及适用法律;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那么他就成了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就成了反诉的被告,双方位置能互换;而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被告则不能对公诉人提起反诉,被告人始终处于受追诉

10、的地位。,第六节 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涵义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 第2款,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资助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二、处分权行使的方式,1、积极处分 当事人主动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积极处分,如,起诉 、提起上诉、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 2、消极处分 当事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消极处分,如

11、,放弃上诉等。,三、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的重点在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自由支配的肯定和保障。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总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四、处分原则的重要性,1、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是实体法平等自愿这一“公理性原则”在诉讼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必要延伸 2、如果否定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诉讼的开始、进行和诉讼对象都由人民法院来决定的话,必然对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五、处分原则的内容,(一)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四)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一

12、)处分权制约审判权(二)审判权监督处分权(三)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第七节 诚信原则,一、诚信原则的历史发展 诚信原则又称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20世纪30年代,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开始规定“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二、诚信原则的内容,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当事人的诚信义务(1)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2)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3)不得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 (4)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让证人作假证 (5)不得故意作相互

13、矛盾的陈述 (6)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作出虚伪承认,2、法院的诚信义务,(1)法官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自由裁量时,应当忠实地行使自有裁量权 (2)法官在判断证据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 (3)法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为当事人提供主张实施的机会。不得进行突袭裁判,3、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诚信义务,诚信原则要求其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善意。例如,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词鉴定人不得做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三、诚信原则的法理基础诉讼公正,诉讼公正的具体涵义 一方面,立法者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制定更具体

14、可操作的规定,达到精密司法。司法解释者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对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另一方面,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诚信原则约束自己和相互约束,实现诉讼的公正性,四、诚信原则确立的根据,首先,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主义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 其次,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适应现实诉讼关系多样化与复杂化的需要 再次,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也是该原则在全部法领域中不断得到重视的结果,五、诚信原则的适用,(一)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1、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2、禁止矛盾行为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4、真实义务5、诉讼上的权利失效,(二)诚信原则对

15、法院的适用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2、禁止突袭裁判(三)诚信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案例:景某诉吕某欠款纠纷案,吕某与景某同为A市B县五里庄村民。1994年,吕某为建房子向景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1995年9月1日前还清,吕某给景某写了一张欠条,并按了手印。1995年7月,B县发生洪灾,景某家中进水1、2米。水退后,景某发现平时用来装一些收条发票等单据杂物的小木箱进水,里面的单据全部被泡烂,混成一团,无法辨认。景某记得吕某的欠条也在这个木箱当中,相信已经被水泡烂。该消息被吕某得知。,1995年8月,景某提醒吕某准备还款,吕某说:“我什么时候借你钱了?有本事拿出证据来。”景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

16、诉吕某要。法庭将吕某传到,主审法官问吕某:“你向景某借钱了吗?”吕某说:“没有,绝对没有,欠钱还有不认账的?”法官问景某:“有欠条吗?”景某说:“有,不过被水泡烂了。”法官于是对景某说:“你先回去好好想想,看看有没有其他证据,例如有没有人能够证明吕某借了你钱,先回去吧。”于是休庭。回家后,景某向妻子吴某说起此事,吴某突然想起欠条并没有放在木箱当中,而是在洪水来之前和存折一起放在娘家保管。二人连夜到吴某娘家,找到了欠条。次日,法官再次将吕某传到法庭。面对欠条,吕某无可抵赖,只能说:“真的吗?我可能忘记了。”,法理分析本案例是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典型的案例。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诉讼。20世纪30年代以前,它只是在实体法中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多数国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20世纪30年代以后,修改后的德国民诉法开始规定“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德国民诉法学界围绕这一规定展开了关于民诉中诚信原则的讨论。德国法中的真实义务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从此,人们在认识上确立了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共识。围绕这一原则而展开的活跃的德国学说,对日本的民事诉讼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无论是学说或者是判例都不再怀疑在民事诉讼中信义原则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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