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考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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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考核说明 责任教师 曹清石一、课程性质 国家赔偿法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的一门选修专业课,是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我省将其确定为省开课程;该课实行全省统考。其形式为开卷或者网上答题的方法。考试合格者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的教育的水平。 二、考试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二)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关于国家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三)中国法制出版的国家赔偿法释论 (修订本) (主编 皮纯协、冯军) 1996 年 9 月版 2004 年 1 月印刷。三、具体的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如下:第一章 绪 论 考核要求: 1、识记: (1)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2)国家

2、赔偿的特点; (3)国家赔偿的类型; (4)国家赔偿的概念; (5)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6)国家赔偿的功能。 2、领会: (1)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补偿的关系; (2)国家赔偿的作用和影响; (3)法、德、英、美等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 (4)国家赔偿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进程与各理论学派主要观点的联系。 3、应用:提高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认识,明确国家赔偿法颁布的重大意义,以更好地推动法制建设进程。 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 考核要求: 1、识记: (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时间、生效时间; (2)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中的几个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 (3)国家赔偿责任扩张的具体表现。 2、

3、领会: (1)世界范围内国家赔偿立法的趋势; (2)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3)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 (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3、应用: 结合世界立法趋势认识我国国有赔偿法的立法特色。 第三章 总 则 考核要求: 1、识记: (1)国家赔偿法制立法依据; (2)职务违法行为的概 (3)职务行为主体的概念; (4)公务过错的概念; (5)我国国际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6)我国确定的国家损害赔偿范围; (7)总则的地位和作用。 2、领会: (1)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2)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3)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4)职务违法行为的含义; (5)西

4、方国家侵权赔偿的具体归责任原则。 3、应用: (1)正确区分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 (2)运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具体加以分析。 第四章 行政赔偿(一) 赔偿范围考核要求: 1、识记: (1)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 (2)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种类; (3)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种类; (4)内部行政行为概念; (5)责任豁免的具体事项。 2、领会: (1)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2)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 (3)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 (4)国家责任豁免的理论基础。 3、应用: (1)结合国外关于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5、(2)正确分析某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 第五章 行政赔偿(二)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考核要求: 1、识记: (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规定; (2)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模式; (4)我国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律规定;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2、领会:立法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几个问题的具体处理方案。 3、应用: (1)在具体情况下结合有关立法规定确定具体承担行政赔偿义务的机关;(2)在具体情况下确定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资格。 第六章 行政赔偿(三) 赔偿程序考核要求: 1、识记: (1)行政先行处理

6、原则的概念; (2)行政追偿的概念; (3)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4)追偿的实质; (5)行政赔偿程序的提起程序; (6)行政追偿权的必备条件; (7)同步诉讼方式的概念。 2、领会: (1)行政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的关系; (2)请求行政赔偿的要件; (3)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 (4)同步诉讼方式的要件; (5)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规定。 3、应用: 结合具体情况正确处理有关行政赔偿的实务问题 第七章 刑事赔偿(一) 赔偿范围考核要求: 1、识记: (1)刑事赔偿范围和概念; (2)积极事项的概念 2、领会: (1)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2)国有不承担一瑾赔偿责任的

7、事项 (3)对民事、行政审判中错判国家承担瑾责任的理由 3、应用: (1)结合有关立法规定正确判断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事项 (2)对具体问题准确反把握和认识在何情况下的民事审判、行政审判 过程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第八章 刑事赔偿(二)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考核要求: 1、识记: (1)刑事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和种类 (2)刑事请求人的范围 (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4)平等主义原则; (5)对等主义原则; (6)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 2、领会: (1)关于刑事赔偿请求人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选择理由; (3)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3、应用

8、: (1)结合具体案情,能够准确认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2)明确在不同条件下有权要求刑事赔偿的具体请求人。 第九章 刑事赔偿(三) 赔偿程序 考核要求: 1、识记: (1)刑事损害赔偿程序的概念; (2)赔偿请求的提起方式、对象和依据; (3)刑事赔偿复议程序的概念和发生原因。 2、领会: (1)协议程序的主要优点; (2)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条件 (3)刑事追偿的成立条件; (4)现行刑事赔偿程序的优缺点; (5)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6)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7)国外主要刑事赔偿程序; (8)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 3、应用: (1)结合实际情况,正确处理有关刑事赔偿的程

9、序问题; (2)正确把握赔偿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决定程序; (3)正确审查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 第十章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考核要求: 1、识记: (1)外国国家赔偿方式; (2)我国国家赔偿方式; (3)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4)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5)侵犯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赔偿标准 (6)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7)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和概念; (8)国家赔偿方式的概念。 2、领会: (1)确定国家赔偿标准原则; (2)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 (3)中外国家赔偿方式的异同。 3、应用: (1)结合具体情况准确计算不同侵权的赔偿标准; (2)从中外赔偿方式的异同

10、看现行赔偿标准的优缺点。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与附则 考核要求: 1、识记: (1) 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 (2)时效的概念; (3)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 (5) 国家赔偿法附则的有关规定。 2、领会: (1)国家赔偿时效中止的条件; (2)国家赔偿时效的计算; (3)国家赔偿法对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 (4)确定精神损害补救制度的现实意义。 3、应用: (1)在特定条件下正确适用时效性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在特定情况下正确计算赔偿时效。 第十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 考核要求: 1、识记: (1)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2)国家赔偿法的适用的概念;

11、 (3)国家赔偿法适用的特点。 2、领会: (1)制约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因素; (2)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意义; (4)国家赔偿法适用的过程; (5)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条件。 3、应用: 如何建立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 四、有关说明1、考核内容的难易程度可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种,比例约为3:5:2。 2、考核能力层次分为:识记、领会、应用,比例大约为 3:3:4。 3、全卷采用百分制,卷面成绩按 85%折合,平时成绩 20 分,两次成绩相加达到 60 分者为及格,无平时成绩者不能取得本课程学分。 4、考试题型分为:填空、单选、多选、名词、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2、、判断等 8 种,每次测试不少于 5 种。 5、本课程考试形式为开卷或者网上答题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20 分钟。五、模拟试题国家赔偿法模拟试题(一)一、填空题(每空 2 分,共 12 分)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自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 之日起计算, 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2、在刑事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应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内作出复议决定。3、二审改判无罪的, 和 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判断题(每题 2 分,共 28 分)1徐某被公安机关违法行政拘留 5 天,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停止执行拘留决定,但法院未

13、同意。后来,徐某要求公安机关和法院共同赔偿,公安机关与法院各承担了一半的赔偿金,问,由法院来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 ( )2张某被法院错判有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在服刑期间,张某不断申诉,直到 2 年后,法院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张某要求赔偿,法院答复,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 年,现时效已过,因而拒绝赔偿。问,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 ? ( )3甲公民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甲又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法院的答复是,必须先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问,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 ? ( )4某监狱管理人员

14、因囚犯赵某顶撞,而指使另一名囚犯徐某殴扣赵某,致其伤残。赵某要求监狱管理机关赔偿,监狱管理机关责令囚犯徐某赔偿赵某损失,并对徐某进行处罚。 问,监狱管理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5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火灾现场扑救,消防车在途中由于行车过快,不幸将一骑引亍车人撞成重伤。受害者有权向消防部门提起国家赔偿。( )61995 年 1 月,原告全甲无证采伐第三人全乙、全丙责任山上的杉树 2株、自己责任山上的杉树 9株。乡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组织林业清理小组,对乱砍滥伐林木进行清查。发现原告上述违法采伐林木行为。3 月 22 日,乡人民政府林业清理小组根据森林法及实施细则之规

15、定,口头决定对原告人采伐他人山上的杉树 2 株定为盗伐,处 10 倍罚款,采伐自己责任山上的杉树 9 株定为滥伐,处 2 倍罚款,共计罚款647 元。此后乡人民政府多次要原告交纳罚款,均因原告之妻态度恶劣而未执行。4 月 23 日,乡人民政府认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限已过,便组织人员强制执行,将原告家中的重 150公斤的两头生猪牵走,并按市场价格卖给了乡食品站。原告不服乡政府的处罚决定,多次到区公所告状,区公所派两人调查核实,认为乡政府处理正确,并予以口头答复维持乡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息诉,遂于995 年 3 月 30 日向县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乡政府的处罚决定。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此案可以受理,林业部门未给乡政府授权,乡政府越权处罚,审理时应先撤销乡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再移送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罚,原告对有关机关的处理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法院的做法合法。( )71994 年 5 月,原告经批准从事个体修理业。后经城关镇领导同意,在观音堂巷口北侧搭一临时棚房,先后由原告的妻子和次子从事杂货经营。1994 年 8 月,原告未经申请审批,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总体规划“红线”内的临时棚房改造成木质楼房。施工时,城管所多次劝阻无效。遂于同年8 月 20 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原告未执行。1995 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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