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谐社会视角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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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和谐社会视角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在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专题研究,结合社会实际和依法治市的内在要求,探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可行路径和有效方式。从我国新闻煤体披露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来看,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

2、,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有代表性的案例诸如 1994 年湖北省佘详林曾两次被错误裁判犯故意杀人罪(杀害其妻)被判处“死刑”而在其妻生还后才得以昭雪冤案;杜培武被判处死刑 3 年后真凶抓获案;超期羁押第一案(谢洪武案);以及因为审理程序问题而深陷网络舆论旋涡的杨佳故意杀人案。上述典型案件中,无论实体正义与否,皆因审理的程序问题而遭受质疑。在笔者看来,这些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可归结为一个问题:有没有充分保障被告的公正审判权?笔者认为,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就应当保障公民享受公正司法的权利。因为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人权保障是法治的根本目标以及衡量法治水平的尺度

3、。不实现司法公正,不认真对待公正审判权这样的基本人权,建设法治国家将无异于痴人说梦,或者法治将成为一个美丽的谎言。笔者同时认为,公正审判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中国应将公正审判权上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本人拟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对公民应该享有的公正审判权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一 公正审判权的概念和内容公正审判权的英文表述为“a right to fair trial”。英汉词典里对“fair”的解释为“公平的;正直的;(游戏等)公正的”我国学者对于该词的翻译主要是两种:“公平审判权”和“公正审判权” 。笔者倾向

4、于“公正审判权”的译法。因为在中文的习惯中,“公平”更侧重于程序上的平衡,而“公正”则不但包含了“公平”一词所体现的程序上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法官在裁判时运用法律做出裁决的要求。公平审判权作为确认和保护每一个人作为人享有的接受公平审判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已成为国际法确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权。究竟何谓公正审判权?单纯从字面上看,公正审判权往往被误认为司法机关享有依法公正司法的权力,其实它是公民的权利。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和第 15 条体现了公正审判权的主要内容。依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规定,公正审判权意指人们享有的,由一个合格的、独立的、不偏不倚的法庭,公正地、

5、及时地裁断其权利义务纠纷或对其的刑事指控的权利。公正审判权包括以下内容:1.接近法院的权利,即公民在发生权利义务争议时有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以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在受到刑事指控时享有由法院裁决其是否有罪的权利。2.接受独立的、合格的和不偏不倚的法庭审判的权利。3.受到公开审判的权利。4.及时接受审判的权利。5.辩护权。6.无罪推定的权利。7.获得免费翻译的权利。8.在同等条件下传唤有利于己的证人及盘问不利于己的证人的权利。9.不自证其罪的权利。10.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11.上诉复审的权利。12.补救权(刑事错案赔偿权)。13.不受溯及既往的法律定罪的权利和应受较轻处罚的权利。在内容

6、上,公正审判权似乎是一种权利,其实它是由获得司法审判权、接受公开审判权、接受平等审判权、接受及时审判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这些权利相互关联却有不同的内涵,全部权利的有机组合才构成国际法上的公平审判权。在公平审判权中,有两项是非常关键的内容,一是“独立而不偏倚的法庭”,另一项是“公正和公开的审判” 。在诸多分析公平审判权的论文和著述中都提到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我们把公平审判权比作一只自由飞翔的“鸟”的话,它们可以说是公平审判权的“双翼” 。尽管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背景有较大的不同,但是各国对于公正审判的理解还是有一些通用的标准,这些标准没有国界,是人类对于审判公正的共识。二 公正审

7、判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人类有着复杂的权利体系,如人身权、财产权、选举权和受教育权等等。根据这些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和在权利与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它们可以被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公正审判权虽然在人类权利家族中诞生较晚,但把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已成为诸多学者的共识。公正审判权所具有的普遍性、不可取代性、不可剥夺性、母体性、地位重要性,决定了它是人权体系中涉及人的基本属性和终极价值的基本人权。(一)公正审判权是各项宪法权利的救济性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个真理。宪法规定的人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人的精神权利、财产权利等,都需要公正审判加以

8、保障。(二)公正审判权是最重要的程序性人权1.公正审判权是一种程序性人权。公正审判权是一种保障诉权的人权,而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的人权,诉权得不到保障,人权的保障就会落空。2.公正审判权是一种以突出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的方式来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权。(3)公正审判权是宪法性基本权利公正审判权与宪法基本权利密不可分。公正审判权之所以成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理由:1.人的主体性、权利的脆弱性和公正审判权的权利维护价值要求公正审判权成为基本权利。2.权力的易致腐败性和公正审判权的权力制约价值决定了受审判权是基本权利。权力作为一种可以指挥和支配他人的力量,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利益,公正

9、审判权具有重要的权力制约价值,把公正审判权作为基本权利对于抑制权力的危险性、促使权力依法行使具有重要意义。3.宪法的地位及其使命要求把受审判权作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和根本法,它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它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根本使命。三 公正审判权的国外立法例公正审判权作为公民享有的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就是一个以合法的手段为权利而斗争的权利,是一个对实现其他权利有着重要意义的权利,也是西方一些宪政国家的宪法中加以保护的重要权利。正是由于对公正审判权的重视,许多国家把公正审判权纳入了宪法保护体系之中,将公正审判权确立为公民的一项

10、基本权利。根据国外学者的统计,有 75 个国家宪法赋予了公民对行政行为诉诸法院的权利,有 125 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公正审判权的其他内容,虽然各国宪法在公正审判权的表述上有所差异,但都蕴含了公正审判权的基本含义。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中这样写道:“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除非经有法律的正当程序”;第 6 条修正案中写到:“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形式和理由;同原告和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获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四 中国宪法关于公正审判权规定的缺失公正审判的观

11、念早已植于我国刑事司法之中,而从权利的角度来诠释公正审判,并进而将之上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我国的研究尚为数不多。审视现行宪法,不难发现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虽然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公正审判权包含的庞大的权利体系却无一列入其中,整部宪法中可称为保障公正审判权条款的,除了第 125 条、第 126 条、第 134 条等规定外,别无其他。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正审判权权利比较零散,仅有辩护权、公开审判权和民族语言文字权三项,许多其他已经为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宪法所认可的权利在我国宪法中都没有出现。并且,这些条款多位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章,可见,在当时立法者的心目中

12、,受审判权还并非基本权利,这不能不说明立法者对这一重要权利的认识不足。再者,这些仅有的与公正审判权有关的规定也没有围绕公正审判权进行系统的规定,以至于宪法对于权利的规定采取的仅仅是列举式的“逐条立宪模式”,一条规定一个基本权利,既没有进行分类,更没有一个逻辑层次,互相之间毫无联系。权利宣告的最佳方式应是直接的宣告权利,而并非间接的权利推定。中国没有把公正审判权规定为明示的宪法基本权利,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民众、司法界乃至学界对该权利的无知和漠视,。司法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甚至愈演愈烈,司法的公信力令人担忧。五 确立公正审判权为宪法性基本权利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推动科学发展,

13、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经过多年来党的理论探索,“社会和谐”已经成为全党的一项重要共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中,首要的便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公正审判权所体现的程序正义的理念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法律也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和工具。正义是法律的实质和宗旨。法律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法治精神重要内

14、涵。程序正义的基本宗旨意在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对于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时,政府权力运行应当受到限制。程序正义强调对过程价值的追求,强调程序本身的独特价值。刑事诉讼中正义原则就是要求在追求平等的基础上要从处于最不利地位的被追诉人利益出发,它不仅要求诉讼结果的公正,更重要的是保证诉讼过程中的公正,西方社会有句法谚:“正义必须实现,还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强调的就是过程的公正性。正如前文所论述的,公正审判权是最重要的程序性人权,保障公正审判权是确保程序正义的重要条件。在世界范围内,公正审判权已成为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权。它标示着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和惩罚应以保障被追诉

15、人的公正审判为前提,换言之,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旨在防止由于公共权力的专横和滥用而产生的侵害。在我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中,宪法在本质上被视为国家权力的体现,强调对国家政治统治的工具作用。随着我国宪法理论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宪法同时也是保障基本人权的最高法,宪法是人权法的总纲。随着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和强化。1998 年我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 年我国修改宪法增加人权保障条款。审判权是人权的最终救济形式,通过审判来实施法律是国家保障人权的最后法律屏障。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保障公民的公正审判权,就是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

16、利,公正审判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正审判权是宪法性人权保障体系中的根本人权之一。鉴于此,我国应该在宪法中对公正审判权进行明确规范,将公正审判权确立为宪法性基本权利。因此, 推进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构建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讲,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当前,应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尊重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也应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满足人们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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