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女性生育权-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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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独身女性生育权学院: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系别:经济与法学系 专业:法学124642013043 张伟 指导教师:林翠秀【摘要】近年来,独身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的话题一直处于争论之中。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因此,本文章通过独身女性的界定,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内涵,独身女性生育权与人权和人格权的关系,以及反驳独身女性不应享有生育权方面进行论述,借以说明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权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约束。【关键词】独身女性 ;生育权 ;人权 ;人格权;争论 自古以来,生育就是人类延续的根。人类通过两性的结合,孕育出下一代。人们以往的观念认为,家”是生育权存在的前提。以 家”为单位来实现生育权,意味着在非婚姻状

2、态下无生育权可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独身女性的数量不断增加,她们希望成为人母的呼吁也愈加强烈。在 2002 年出台吉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 4 章第 30 条:达到法律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法条一出,便一石激起千层浪。人们对于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1 与此同时,众多全国性报纸参与其中,它们大篇幅对此条例进行报道。网上的争论则更为激烈,网友纷纷参与其中,并表达自己的观点。赞成观点认为,这法条是尊重人类基本权利,体现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现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2反对的人们把条款呵斥为 违宪”、越权”、奇想”。 3对

3、于林林总总的讨论,有相当数量的人赞成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因为生育是人类得以延续和传承的最基本方式,是与生俱来的,是人权的一部分。独身女性和一般女性生育权不存在差别。 一、分清独身女性和单身女性 目前,许多人对独身女性和单身女性不能够有效的区分,把两者混为一谈。我们认为独身女性指独身状态下的女性,其与单身状态下的女性一样,都涵盖于单身女性之中。简而言之,单身女性其实就是对单身状态和独身状态女性的整体概括。 (一)对单身女性的表述 对女性状态的划分是极其难以认定的问题。有些学者持的观点认为,单身女性其实就是未婚,离异和丧偶三类人群。 4 根据该观点的内容我们可以理解为,未婚指重来未有婚姻,离异和丧

4、偶指之前有过婚姻,之后回到单身状态。前者基于婚姻关系消亡,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婚,后两者是基于配偶事实死亡和法律所认为的死亡。另一些学者认为,单身女性其实指的是法律上和事实上处于未婚状态。 5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西方的交流日益频繁。西方国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性解放”随之也传入我国,并且被一些女性所效仿。基于这些方面的原因,我国城市中出现了一些未婚同居、试婚、女性同性恋者。然而,上述观点并未把同居、试婚、女性同性恋者人群排除在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是指无固定性伴侣,并已达婚龄期且法律无禁止结婚规定的人群。 6我们从其内容可以推断出,凡是具有固定性伴侣的女性,可以去除单身女性群体之列,同时

5、也包括去除恋者。严格意思上来说,同居、试婚、同性人群在法律面前属于单身,即无婚姻状态,但并不是真正的单身,应属于“伪单身”。在日常生活中,她们相互帮助、相互依靠。因此,她们应当被认为是有伴侣的人群。另一方面,根据该观点的表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法律所2禁止结婚的女性也不能列入单身女性之中。综上三个观点所述,我们认为最后一个观点颇为有利。首先,最后一观点对单身女性设置前提,把有结婚条件的女性与无结婚条件的女性相分离,进而在有结婚条件的女性当中剔除具有固定性伴侣的女性。因此,最后一观点较为精确的概括单身女性。 (二)对独身女性的表述 我们通常理解的单身女性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具体可以分为单身状态

6、和独身状态。单身状态和独身状态是存在区别。单身状态主要指客观上被迫单身,这类人群有摆脱单身的欲望。独身状态女性恰好相反。她们主观上选择单身,即便有摆脱独身状态的机会,也选择放弃。从而我们可以推断出,单身状态和独身状态都属于单身女性,区分主要因素在于主观选择。基于上述原理,我们可以把独身状态女性从单身状态女性区分出来,以便对独身女性单独研究。 二、独身女性生育的含义 生育顾名思义就是产生后代的行为。生育的内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通常认为广义指生产和养育:生产即怀孕和分娩的过程;养育指日后对孩子的抚育教育行为。狭义单指生产行为。对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理解,我们通常指狭义生产行为,排除养育行为。为

7、此,我们通过多方面参考,对独身女性生育权进行了以下几点归纳:(1)决定生育的权利;(2)有权决定不生育;(3)有权选择何时生育;(4)决定生育质量的权利;(5)选择子女性别的权利。 7从而可以看出,独身女性和普通女性的生育权相比,内容更为广泛,选择性也更多。一些对普通女性禁止的行为,对独身女性也是允许的,比如:选择子女的性别。究其原因,我们发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必须通过医学辅助技术手段予以现实,如果通过两性繁殖则不属于独身女性生育权。在现实技术中,独身女性完完全全可以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实现生育。为此,独身女性生育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其生育能力不受影响。三、如何认定独身女性生育权生育权权利的性质认

8、定,有助于我们判断独身女性是否享有生育,以及赋予其享有该权利,是否会与法律宗旨和道德约束相违背。为此,我们从人权、人格权进行探讨,借以说明独身女性享有这类权利。(一)独身女性生育权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指的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8可见,任何人都享有人权。因此,可以推断出其具有普适性。另一方面,由于人权是基于人享有的一项基本利益,其保障人类有尊严、有意义活着。因此,人权同时具有道义性。当今国际社会发展潮流中,保障和尊重人权是一项核心内容,同时也把其看成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是否优劣的参考标准。人们普遍认为,人权内容是为了实现自由和平等而设定,以及在自由和平等的架构下共同发展和生存。因

9、此,自由和平等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生存和发展是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根据自由和平等这两个特性,我们基本上可以推断出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人格权、公正权等。然而,所列举的仅仅是人权最为概括性的体现。随着人类意识的提高,人权的界定和含义也不断发生变化和扩充。人权的补充和扩充的途径是对于概括内容的整合、衍生、深化。生育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人类繁殖的必经阶段。从而可以看出生育权具有普适性。生育权赋予人类有意义的活着,人类因为生育后代的先后而长幼有序。因此,生育权具有道义性。国家保障生育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类的自由和平等。人类因为享有生育权而不受他人干涉其生育利益,从而

10、人类可以自由支配该权利。生育不分男女老少、国籍、肤色,可见生育权也是人类平等的象征。3因此,生育权符合人权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应当归入人权的范围。 按照上世纪提出的天赋人权 ”理论,生育权同生命权一样都是上天赋予,不因法律创设而存在。它们是与生俱来,任何人都无法剥夺。选举权、被选举、结社权等政治权利的设立是法律或者宪法规定。因此,这些权利与生育权是完全不相同。生育权不依法律的存在而存在,也不因法律的禁止而消亡,自人类存在就应自由享有。 9其次,生育权的赋予使人类有尊严、意义的活着。人类为了生育而寻找伴侣,从而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结合。人类因为重视生育的先后,才产生了人伦,才有了文明的理念。另

11、一方面,法律设立目的是为维护人类的根本利益。生命权是人类根本利益之一,人类的繁衍生息是通过生育来完成。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生育权价值并不比生命权利益来得轻微。竟然生命权属于法律所保护之内,生育权更应该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生育权是人类根本利益,应当归属于法律人类根本利益保护的范畴。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生育权属于人权,同时也是法律保护的根本利益。依据人权人人享有的性质和人类根本利益共有原理,是否意味着独身女性同样享有该权利呢?我们认为,竟然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权,是法律所保护的根本利益,任何一项基本人权的享有,不应受到民族、国籍、种族、性别等影响,任何一项基本权利都是

12、人人平等享有和保护等依据。独身女性应当毫无疑问地列入其中。还有一点我们得理清,生育权与生育的主要区别和关联,以及对其区分是否有意义。很多人认为,生育权和生育是存在区别的,认为生育权受法律的规制,而生育属于道德的范畴,其与人权一样都只是停留在道德层面。我们认为,生育属于人权,人权的存在不应依附于法律而存在,生育的涵盖内容高于生育权,即使有些法律设定并不规定生育权的存在,而公民的生育依然存在。生育的独立存在,与法典保证、法典执行和社会承认毫无相关。相反,如果生育的存在要依靠法律保证、执行和承认,那么自然会出现,早在法律设立之前,生育就不存在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的所谓生育和生育权通通指的是计划生育

13、。通常的叫法上虽然存在区别,但事实上,其内容是一致的。由此我们应该抛弃生育权和生育精细的区分,与时俱进,接受进步的文化。由上所知,独身女性对人权的拥有,应当是无可厚非。人权是人类与生俱来,不依附于任何法律规定而存在。任何都公民自由、平等享有人权,同时也享有生育权,独身女性也不例外。如果不是这样,将与公认的人权原则向违背。 (二)独身女性生育权与人格权的关系 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属于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对人们来说一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对其区分还存在争议。民法所说的权利有两种。根据财产权利说的理解,权利的属性与财产有直接关系。因为生育权受到侵犯时,最终可以用金钱方式予以弥补,所以应当认定为财产权利。

14、它与物权、债权权利性质相同。另一种为人身权利,即与财产无关,生育权与人有直接的关系,是人与生俱来。比如姓名权,肖像权等。 10毫无疑问,根据人身利益的内容,由于生育权与主体密不可分,与财产无直接关系,我们认定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一种。然而,人身权从理论上又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所谓人格权,简单的来说就是做人应该拥有的尊严,一旦失去了人格权,人们就如同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一样存活着。所谓身份权,简单的来说就是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人们为特定的身份而享有权利与义务。比如人一旦出生,就享有作为子女身份。依据该身份而赋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在现实的社会中,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15、,还需待定。根据生育权是身份权的性质推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公民拥有生育权利的前提,只有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取得准生证情况下,才可以拥有生育的权利。依据人格权的性质推断,生育权是人类得以延续根本,任何人都享有生育权,无论人们处于何种关系,何种地位,何种性别以及何种身份都不得影响公民对该权利的享有。我们认为生育权应视为人格权。生育权的权利主体所直接支配的利益与人格利益有关。生育权受到侵害,使权利主体背负不能生育4的臭骂,而且生育权也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权利。生育权开始于自然人出生,结束于自然人死亡,不能被转让和继承。 11 什么是生育权,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生育主体对生育利益的直接支配。其主要方

16、面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育是自然人拥有的能力。自然人的出生而自动拥有,存续期间直到自然人的死亡。第二,生育自由。生育自由是指人类行使生育权的能力不受约束,即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决定来取决生与不生的权利。最后,生育权最为核心内容其实是生育权利方面的利益。权利利益受到侵犯时,生育权主体有权向行为实施者请求损害赔偿。从上述三点,我们可以看出,生育权所涉及方面与身份毫无关联可言。因此,生育权性质应当认定为人格权。生育权与身份无直接关系,公民享有生育权是基于其为人而拥有,不管公民属于单身还是具有配偶,都依附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生育权与财产无直接的关系,生育权不应归于财产权范围。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独身女性要求生育后代的请求具有合理性。 四、争论 争论是对事物存在不同看法。对于独身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如此敏感的话题,自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赞同的、有反对、有重视的、也有漠视的。不管怎样,都是对这方面积极关注。 (一)反对的观点 从生理角度上分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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