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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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 矿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推 动 企 业 科 技 进 步 ,保 证 企 业 各 项 科 技 工 作 的顺 利 开 展 ,充 分 发 挥 广 大 干 部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推 动“科 技 兴 企 ”战 略 方 针 的 实 施 ,加 快 企 业 发 展 步 伐 。根 据 上 级 有关 规 定 ,结 合 *煤 矿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煤 矿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包 括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科 技 成果 验 收 管 理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科 技 成 果 、小 改 小 革 、

2、科 技 论 文 的内容必须是和*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进步有关的,完成人员必须为*煤矿在册职工。第 二 章 科 技 计 划 管 理第 三 条 为 加 强 *煤 矿 科 技 活 动 的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省 、集 团 公 司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是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部 分 。第 五 条 科 技 计 划 立 项 坚 持 “科 技 兴 矿 ”的 原 则 ,瞄 准 前 沿技 术 ,选 择 技 术 水 平 高 、推 广 应 用 性 强 的 项

3、目 ,实 行 产 学 研 相 结合 ,坚 持 自 主 开 发 创 新 与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并 重 。第 六 条 科 技 计 划 由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统 一 审 查 制 定 ,各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项 目 采 取 有 限 目 标 、滚 动 立 项 、分 年 度 实施 的 管 理 方 式 ,实 施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二 年 。第 七 条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一 )组 织 科 技 计 划 的 的 实 施 和 任 务 研 究 ;(二 )组 织 填 写 项 目 建 议 书 并 建 立 备 选 项 目 库 ,组

4、 织 项 目 立项 预 算 的 评 估 ;(三 )审 定 批 准 项 目 任 务 书 ,并 根 据 任 务 书 ,编 制 科 技 计 划 ;(四 )督 促 、检 查 项 目 的 实 施 ,组 织 期 中 检 查 ,协 调 并 处 理项 目 执 行 中 需 要 协 调 、处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五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汇 总 登 记 产 生 的 成 果 ,明 确 成 果 归 属 ,按 规 定 管 理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第 八 条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的 选 项 原 则(一 )符 合 行 业 和 *煤 矿 发 展 战 略 ,与 *煤 矿 发 展 目 标 结 合紧 密

5、 ,对 技 术 升 级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形 成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带 动 性 大 ,或 与 *煤 矿 重 大 建 设 相 配 套 。(二 )目 标 集 中 、具 体 ,技 术 先 进 ,具 有 较 强 的 推 广 应 用 前景 ;第 九 条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优 先 支 持 对 技 术 升 级 、效益 提 高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带 动 大 、覆 盖 面 广 、关 联 度 高 的 技 术 、产 品 、工 艺 等 的 研 究 开 发 。第 十 条 根 据 *煤 矿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科 技 计 划 的 定 位和 支 持 重 点 ,*煤 矿

6、各 单 位 可 单 独 或 联 合 提 出 计 划 项 目 建 议 书报 送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条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安 全 、效 益 及 科 技发 展 的 重 点 ,参 考 项 目 的 基 础 条 件 ,从 备 选 项 目 库 中 筛 选 拟 实施 的 计 划 项 目 ,组 织 项 目 立 项 和 项 目 预 算 的 评 估 、评 审 。第 十 二 条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项 目 可 行 性 评 估 、评 审 意 见 以 及 科 技 计 划 经 费 预 算 安 排 等 ,确 定 实 施 项 目 、项 目组

7、 织 单 位 。第 三 章 科 技 成 果 验 收 管 理第 十 三 条 科 技 项 目 应 在 计 划 执 行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组织 验 收 。第 十 四 条 验 收 工 作 由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验 收 由 项 目 完 成 单 位 提 出 项 目 验 收 的 书面 申 请 报 告 ,报 送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员 会 在 接 到 项 目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组 织 专 家 组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对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第 十 六 条 科 技

8、项 目 验 收 结 论 分 为 通 过 验 收 、需 要 复 议 和不 通 过 验 收 三 种 情 况 。项 目 计 划 目 标 和 任 务 已 按 照 要 求 完 成 ,经 费 使 用 合 理 ,为通 过 验 收 。由 于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不 详 难 以 判 断 等 导 致 验 收 意 见 争 议 较大 的 ,为 需 要 复 议 。凡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为 不 通 过 验 收 :(一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不 到 85 的 ;(二 )所 提 供 的 验 收 文 件 、资 料 、数 据 不 真 实 的 ;(三 )擅 自 修 改 任 务 书 的 考 核 目 标 、

9、内 容 、技 术 路 线 等 ,未经 批 准 的 ;(四 )研 究 过 程 及 结 果 等 存 在 纠 纷 尚 未 解 决 的 ;第 四 章 科 技 经 费 管 理第 十 七 条 为 进 一 步 健 全 *煤 矿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提 高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科 技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增 强田 庄 矿 的 科 研 竞 争 实 力 ,保 证 *煤 矿 科 研 经 费 的 投 入 ,根 据 国家 、省 市 和 集 团 公 司 有 关 科 技 政 策 、财 务 制 度 ,结 合 *煤 矿 实 际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10、 条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科 研 经 费 是 指 因 承 担 和 完 成各 类 科 研 任 务 和 技 术 服 务 性 工 作 而 获 得 并 用 于 开 展 科 研 和 技术 工 作 的 综 合 类 、技 术 开 发 类 科 研 项 目 的 研 究 经 费 。1、*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按 集 团 公 司 技 术 中 心 要 求 ,按 照销 售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科 研 经 费 。要 求 科 研 经 费 占 本 企 业 销售 收 入 的 3%以 上 ,并 逐 步 达 到 4%以 上 。2、科 研 经 费 由 *煤 矿 财 务 科 统 一 管 理 ,设

11、立 独 立 账 户 ,单独 列 账 。第 十 九 条 列 入 *煤 矿 科 研 计 划 以 及 与 各 大 专 院 校 签 订合 作 开 发 合 同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拨 付 ,所 属 款 项 拨 付 由 财 务 科办 理 。如 无 其 他 原 因 ,应 按 合 同 书 中 规 定 条 款 拨 付 。第 二 十 条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煤 矿 企 业 各项 财 务 制 度 和 规 定 ,对 于 不 合 理 的 经 费 支 出 ,财 务 部 门 有 权 拒绝 执 行 。科 技 研 发 的 有 关 设 备 、配 件 可 以 进 行 追 加 计 划 ,

12、由 分 管领 导 签 字 ,财 务 科 办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同 预 算 审 计 科 、财务 科 有 权 检 查 、监 督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直 接对 科 技 计 划 经 费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并 可 根 据项 目 计 划 任 务 的 执 行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停 拨 或 缓 拨 科 研 经 费 。项目 组 织 单 位 负 责 对 经 费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检 查 、监 督 ,对 违 反 经 费 使 用 规 定 、

13、不 按 照 项 目 或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等 情况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煤 矿 财 务 科 、预 算 审 计 科 有 权 停止 拨 款 直 至 终 止 任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山 东 省 及 有 关 地 市 ,集 团 公司 有 关 部 门 及 矿 下 达 的 专 项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以 确 保 项 目 和 科 研 任 务 的 顺 利进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一 )科 研 费 :包 括 技 术 服 务 费

14、、检 测 、分 析 及 试 验 费 ,查 新费 ,培 训 、会 议 、学 术 交 流 、论 文 打 印 、发 表 、出 版 费 ,维 护 ,科研 项 目 申 报 、成 果 鉴 定 、验 收 、检 查 、评 估 、论 证 ,差 旅 费 等 费 用 。(二 )设 备 购 置 及 使 用 费 :指 课 题 直 接 或 配 套 开 支 的 设 备 购置 费 、加 工 制 造 费 ,占 用 仪 器 和 贵 重 金 属 的 使 用 费 。(三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贯 彻 精 打 细 算 、厉 行 节 约 的 原 则 。超 支 项 目 一 律 停 止 开 支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写 出

15、 工 作 报 告 (包 括 项目 名 称 、技 术 关 键 、技 术 路 线 、研 究 方 法 和 步 骤 、各 试 验 阶 段 的进 展 计 划 和 指 标 、经 费 使 用 说 明 以 及 超 支 原 因 、下 一 步 工 作 计划 等 内 容 ),由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财 务 科 、预 算 审 计 科 会同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研 究 处 理 。(四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将 不 定 期 对 课 题 或 项 目 的 经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对 违 反 规 定 者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对 当 事 人采 取 通 报 批 评 ,并 不 受 理 其 成 果 的 申 报 和 新 的 科 研 课 题 或 项 目申 报 等 。(五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由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同 财 务 科门 、预 算 审 计 科 按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监 督 使 用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归 *煤 矿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在 此 之 前 的 相 关 办 法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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