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最新专利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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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简介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律部 邢志 (律师/专利代理人)2010年5月7日,第一节 专利与专利法第二节 中国专利的类型第三节 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第四节 专利三性第五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查第六节 专利纠纷处理第七节 专利侵权第八节 企业应对专利侵权纠纷策略,第一节 专利和专利法 1、专利含义 * 指专利权; * 指取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 如:我有一项专利,2、专利权特征 *专有性(独占性) *地域性(“世界专利”) *时间性(法律规定时间) *无形性(保护对象),3、我国专利法发展简要历程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人大通过,85年4月1日实施; 19

2、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改; 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 ;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改 (2009年10月1日施行),几个重要条约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1991年12月18日)3、专利合作条约(PCT) 1978年1月24日生效,第二节 中国专利的类型 1、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三种专利申请量统计(数据来自国家知

3、识产权局网),不授予专利权的种类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伪造国家货币的设备,带有暴力凶杀图片的外观设计,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不授予专利权的种类,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商业实施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食谱等)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产业利用等考虑)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含微生物)(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国家经济、国防等重大利益)

4、(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三节 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1、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 批准的专利权 ,归该单位,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 批准的专利权,归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

5、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3、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专利法: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

6、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7、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1、适用单位2、确定方式3、法定奖励标准,特殊情形: 1.多个发明人/设计人 2.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劳动关系终止 3.发明人/设计人非公司员工(如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中) 4.同样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 5.同一申请中包括多项发明或外观设计 6.专利被宣告无效,第四节 专利三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

9、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

10、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新颖性*现有技术 公开方式:出版物、使用及其他*抵触申请*审查原则*优先权(外国:12个月,6个月; 国内:12个月,外观无)*宽限期*产品上市前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审查原则,一些具有创造性的情形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发明克服了技术偏

11、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实用性*无再现性*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办法*无积极效果,第五节 专利的申请与审查 1、申请文件 包括: 请求书 说明书 摘要 权利要求书。,2、申请原则 书面原则 先申请原则 优先权 国外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3、专利申请的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初步审查 早期公开 实质审查 (无效程序专利复审) 授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申请 进行初步审查,没有驳回理由 授权, 予以登记、公告。,4、专利权的期限、终止、无效 期限

12、:专利发明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为10年。 终止: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而自行失去法律效力。 无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六节 专利纠纷处理,一、专利行政纠纷 二、专利民事纠纷 三、 法院概述,一、专利行政纠纷,(一)概念: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二)专利主管机关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地方有关知识产

13、权局,(三)案件种类 1、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 (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案件 法律依据:,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无效宣告的结论 a 维持专利权有效 b 专利权部分无效 c 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

14、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 专利法第4851条、专利法第58条(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专利法第54条,(3)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要求行政复议的主要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 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B 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C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D 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E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D 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F 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G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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