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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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旱一201119 号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各流域管理机构:为适应新时期抗旱工作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抗旱统计工作水平,2010 年我办组织对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办减【2009】9 号)中有关抗旱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下发了关于印发 的通知(办旱一 【2010】18 号)。从近一年的试行检验来看,新修订的抗旱统计制度基本满足了现阶段抗旱工作的需求,得到各有关部门支持和肯定。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办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请参照执行。二 O 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 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

2、准执行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函2、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附件 2: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一、实施办法(一)目的与任务: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国水旱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及对国民经济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科学评估水旱灾害,为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决策提供依据,为防灾、减灾和救灾服务。(二)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等。(三)统计范围:分为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两部分。1、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

3、、溃坝(堤)、 风暴潮、 热带气旋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对由于降雪、冰雹、龙卷风、地震等其它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水利设施损失的事件要掌握相关情况并及时报告。2、干旱灾害:因降水少、水资源短缺, 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旱灾损失。(四)统计内容:1、洪涝灾害:主要统计洪涝灾害的基本情况、农林牧渔业、工业信息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城市受淹情况,以及抗洪抢险和减灾效益等综合情况。2、干旱灾害:主要包括旱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面积、受旱程度,对城乡居

4、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以及抗旱情况、抗旱效益等。(五)报送制度1、洪涝灾害: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分实时报、过程报、月报和年报。灾情应通过报表系统进行报送,洪涝灾害报表应按行政区划、所属流域两种统计方式上报。(1)实时报为灾害发生过程中即时报送的灾情报表,统计时段为灾害发生日至报表报送日。实时报应在第一时间通过报表系统将所掌握的情况上报。(2)过程报为一次灾害过程的灾情报表,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及时上报经核实后的灾情,同时还应随报表上报灾情综述(包括雨情、水情、灾情、灾害影响情况、抗灾减灾行动等文字叙述,限 1000字以内),对 重大突发灾害的灾情须附典型灾害照片(不少于 3

5、张,分辨率不低于 500 万像素)。(3)月报为本月发生的灾害过程的累计报,统计时段为每月 1 日至本月最后一日,应在下月第三个工作日前上报,同时还应随报表上报本月灾情综述。跨月份的灾害过程,归入灾害结束日期所属月份进行统计。(4)年报为全年发生的灾害过程的累计报,分初报和终报。初报统计时段为每年 1 月 1 日至当年汛期结束,终报统计时段为每年 1 月 1 日至每年 12 月 31 日。每年 10 月底前上报初报,次年第五个工作日前上报终报。在上报初报和终报时均须同时上报全年灾情综述。2、干旱灾害: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和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现旱情并开始

6、报旱后,至启动 IV 级抗旱 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周报,即每周三上报;在启动 III 级和 II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四上报;在启动 I 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 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年报)、农业旱灾及抗旱效益统计表(年报)、 城市干旱缺水及抗旱情况统计表(年报)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上报。 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为当建制城市出现供水短缺时开始填报,在供水短缺持续期实行月报,即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报。 干旱缺水城市基本情况及用水情况统计表、 干旱缺水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统计表在表中数据有明显变化时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生旱情并启动

7、抗旱应急响应期间,除正常填报旱情统计报表外,应另报旱情和抗旱行动方面的书面材料和图片等。受旱地区出现较大范围降水过程,旱情出现明显变化时,要及 时上报降水对旱情的影响情况。林业、牧业、水 产养殖、水运交通、水力 发电、乡镇企业等方面因旱造成的损失, 应在抗旱工作阶段总结、年终总结中加以反映。(六)组织方式: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逐级落实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水旱灾害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8、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执行本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属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统计报表。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执行本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七)灾情核实: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建立健全核灾制度。按照灾情大小,分级派出核灾工作组。遇重特大灾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重特大灾害结束后或每月月底及每年年底,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与民政、农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并上报。对虚报、 瞒报 的情况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二、统计报表本制度的统计报表分为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干旱灾害统计报表两类,共 16

9、 表。(一)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包括:洪涝灾害基本情况统计表(表 1)、农林牧渔业洪涝灾害统计表(表 2)、工业交通运输业洪涝灾害统计表(表 3)、水利设施洪涝灾害统计表(表 4)、死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表 5)、城市受淹情况统计表(表 6)、抗洪抢险综合情况统计表一、二(表 7、表 8)、洪涝灾害实时统计表(表 9)。(二)干旱灾害统计报表包括: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表 10)、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表 11)、农业旱灾及抗旱效益统计表(表 12)、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表 13)、城市干旱缺水及抗旱情况统计表(表 14)、干旱缺水城市基本情况及用水情况统计表(表 15)、干旱缺水城市供水

10、水源基本情况统计表(表 16)。洪涝灾害基本情况统计表表 号:国汛统 1 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 号受灾范围县(市、区) 乡(镇)受灾人口 受淹城市 倒塌房屋 死亡人口 失踪人口 转移人口 直接经济 总损失地区(个) (个) (万人) (个) (万间) (人) (人) (万人) (亿元)合计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农林牧渔业洪涝灾害统计表表 号:国汛统 2 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 号农作物受灾面积

11、 农作物成灾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 水产养殖损失小计 其中粮食作 物 小计 其中粮食作物 小计 其中粮食作物因灾减产粮食经济作物损失死亡大牲畜 面积 数量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地区(千公顷) (千公顷) (千公顷) (千公顷) (千公顷) (千公顷) (万吨) (万元) (万头) (千公顷) (万吨) (亿元)合计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工业交通运输业洪涝灾害统计表表 号:国汛统 3 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 号停产工矿企业 铁路中断 公路中断 机场、港口关停 供电中断 通讯中断

12、工业交通运输业 直接经济损失地区(个) (条次) (条次) (个次) (条次) (条次) (亿元)合计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水利设施洪涝灾害统计表表 号:国汛统 4 表制定机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填报单位: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起止日期: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55 号损坏水库 水库垮坝 损坏堤防 堤防决口大中型 小型 大中型 小一 小二 处数 长度 处数 长度损坏护岸损坏水闸冲毁塘坝损坏灌溉设施损坏水文测站 损坏机电井损坏机电泵站损坏水电站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地区(座) (座) (座) (座) (座) (处) (千米) (处) (千米) (处) (座) (座) (处) (个) (眼) (座) (座) (亿元)合计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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