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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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中,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即项目管理单位)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单项、设计单元、单位工程项目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建设管理活动的建设管理模式。南水北调工程涉及省(市)边界

2、等特殊项目需要实行代建制的,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意,项目法人可以通过直接指定的方式选定项目管理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建设,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项目法人签署的委托合同,独立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及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法人的检查。第五条 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勘察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可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项目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及重要设备供应单位。招标文

3、件以及中标候选人需报项目法人备案。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要求,并对有投标意向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项目法人应及时将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项目管理单位名单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条件审查,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人员素质及构成、技术装备配置和管理经验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只有通过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资格条件审查的项目管理单位,才可以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基本条件分为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和乙类项目管理单位,其中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4、,乙类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承担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规模在建安工作量 8000 万元以下的渠(堤) 、河道等技术要求一般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九条 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一般应从事过类似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二)派驻项目现场的负责人应当主持过或参与主持过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过专项培训;(三)项目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主持过或参与主持过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技术管理, 经过专项培训;(四)在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管理等方面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五)组织机构完善,

5、人员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各类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六)在册建设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3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30%,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70%;(七)工作场所固定,技术装备齐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八)注册资金 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九)净资产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十)具有承担与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相应责任的能力。第十条 乙类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一般应从事过类似

6、中小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二)派驻项目现场的负责人应当主持过或参与主持过中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过专项培训;(三)项目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主持过或参与主持过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技术管理, 经过专项培训;(四)在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管理等方面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五)组织机构完善,人员结构合理,能够满足渠(堤) 、河道以及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六)在册建设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2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30

7、%,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70%;(七)工作场所固定,技术装备齐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八)注册资金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九)净资产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十)具有承担与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相应责任的能力。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有关职责划分应当遵循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对项目法人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项目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内容、权限及奖惩等,由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

8、建设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项目法人应当为项目管理单位实施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为所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派出驻工地代表处。工地代表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需要。项目管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结构、数量、资格相一致,派驻人员的调整需经项目法人同意。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款的核定程序为监理单位审核,经项目管理单位复核后报项目法人审定。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流程为项目法人拨款到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合同支付给施工承包单位。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的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协议、责任书)应当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项目法人对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委托合同(协议、责任书)或由于管理不善给工程造成影响及损失的,根据合同进行惩罚。第十七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项目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清除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市场。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项目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因人为失误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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