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 50 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5 月 8 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二五年三月七日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令第 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2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 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三、本规定自 2005 年 5 月 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