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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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9】237 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835 号)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826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里每年根据各地就业工

2、作实际下达就业专项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其他支出。三、省财政补助。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市县和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

3、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 、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对未落实或未足额落实省下达的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落实就业政策不到位,以及就业专项资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省里将其视为扣减因素,相应减少补助。省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四、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4、(一)职业介绍补贴1、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

5、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 90 元/人,其中属于吉政发200835 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为180 元/人。2、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

6、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 。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 2011 年底。对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考核确认后,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二)职业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以及待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符合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以及有创业意愿的登记

7、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及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包括两劳释放人员和残疾人)等,参加符合资质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创业)状况,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1、培训补贴申请办法(1 )符合条件的上述各类人员参加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2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

8、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 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 )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4 )对部分省属职业培训机构直接开展免费职业(创业)培训的,原则上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确有必要的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可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省财政可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并根据培训实际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届初高中或大

10、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职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参加创业培训的,还需提供实现创业和自谋职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可的非正规劳动组织)的有效证明,如: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创办微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微小企业的地址和营业情况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20092010 年,我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期间,培训补贴可采取“先预拨

11、不超过50%补贴资金,后根据培训、就业情况据实结算” ,直接拨付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的办法,从 2011 年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培训补贴标准(1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20 元,其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0 元,各地可根据培训专业(工种) 、实际培训期限等,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予以上浮和下调,最高幅度不超过 30%。(2 )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及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 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 50%给予

12、补贴;对 6 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 100%给予补贴。(3 )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规定补贴标准的 50%。(4 )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子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以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培训券兑现等办法,可继续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实际培训农民工人数超过省下达计划人数的,培训补贴资金可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3、培训机构管理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

13、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835 号)确定的人员。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14、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3 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15、。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33号)有关规定执行。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 2008 年底前核准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2009 年享受社

16、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次性延长 1 年。对截止 2008 年 12 月 31 日女年满 45 周岁、男年满 55 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至退休。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规定从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起连续计算,对审批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建立就业与低保、失业联动的工作机制,避免灵活就业人员重复享受各项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 2 年内自主创业的,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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