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介绍(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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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亮点简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占世良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1 年 8 月 3日通过,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了本省的实际,大致有以下十个方面的亮点。一、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2、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跨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省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资金补助。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在我省地方立法中的强化。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 2 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指出:“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 国 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 号)指出:

3、“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要根据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

4、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定,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城乡建设本身发展规律提出的客观要求。城乡建设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城乡规划所确定的用地空间布局、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由 3 城乡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不能任意肢解,不能各自为政。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城乡规划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市辖

5、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城乡规划法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遵循城乡建设发展规律维护城乡建设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

6、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城乡规 划 的 基 本 属 性 决 定 了 它 是 一 种 综 合 性 的 规 划 。由 于 4 城 乡 规 划 涉 及 城 乡 发 展 和 建 设 的 方 方 面 面 ,很 多 行 业 和 部 门 的规 划 都 需 要 纳 入 城 乡 规 划 进 行 统 筹 安 排 、综 合 协 调 、合 理 布 局 ,从 而 使 不 同 行 业 、

7、不 同 部 门 的 规 划 要 求 在 城 乡 建 设 这 个 大 系 统中 各 得 其 所 、各 行 其 能 ,达 到 1+1 大 于 2 的 效 果 。与 此 相 适 应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工 作 也 需 要 与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相 衔 接 ,并 做到 互 为 依 据 。如 发 改 部 门 的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是 城 乡 规划 的 依 据 之 一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的 选 址 意 见 书 是 发 改 部 门 批 准 、核 准 项 目 的 依 据 之 一 ;如 国 土 部 门 的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是 城 乡 规 划的 依

8、 据 之 一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提 出 的 规 划 条 件 是 国 土 部 门 出 让 土地 的 依 据 之 一 ,等 等 。为了 有 效 处 理 好 城 乡 规 划 与 其 它 规 划 的 关 系 ,有 效 处 理 好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与 有 关 部 门 的 关 系 ,条 例 在 规 定 有 关 部 门按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的 同 时 ,还 在 第 二 十七 条 规 定 ,乡 镇 、村 庄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方 案 ,应 当 与 城 乡 规 划 中有 关 布 局 规 划 相 衔 接 。在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9、 ,城 市 土 地 储 备 、土地 供 应 和 相 关 建 设 活 动 应 当 与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相 协 调 。在 第 三 十二 条 规 定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国 土 资 源 、公 安 、消 防 、环 保 、人 防 等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统 筹 安 排交 通 设 施 、人 防 设 施 、公 用 设 施 及 各 类 管 网 。在 第 五 条 规 定 ,城乡 规 划 的 编 制 应 当 依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与 土 地 利 用总 体 规 划 相 衔 接 ,体 现 主 体 功 能

10、区 规 划 的 要 求 ,并 处 理 好 与 交通 、水 利 等 相 关 规 划 的 关 系 。 5 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当前

11、,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应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推动城乡良性互动、协调共进。而城乡发展要协调、规划必先行。在城乡规划中,要改变长期以来忽略农村规划,或者城市一张图、农村一张图,人为割裂城乡关系的状况,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就是要通过规划,在城乡大视野中进行谋划,通盘考虑,合理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统筹城乡用地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农业和生态用地;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构建完善的基础

12、设施网络体系。有了好的规划,就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 条例针对我省城乡结 6 合部规划管理的现状,专门规定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对于解决城乡结合部建设混乱问题具有极为现实和深远的意义。五、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条例第五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提出意见。在 计 划

13、经 济 体 制 下 ,城 乡 规 划 被 认 为 是 一 个 技 术 问 题 ,参 与其 中 的 主 要 是 政 府 部 门 和 相 关 的 技 术 人 员 ,社 会 和 公 众 基 本 处 于事 后 被 告 知 的 地 位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城 乡 规 划 工 作 地 位 的 日 趋 重 要 ,其 公 共 政 策 的 属 性 越 来 越 强 。城乡 规 划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要 更 多 注 意 在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同时 关 注 私 人 权 益 的 保 障 ,更 加 关 注 协 调 处 理 好 公 共

14、 管 理 与 私 人 权利 之 间 的 关 系 ,这 在 客 观 上 要 求 城 乡 规 划 制 定 与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都要 有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参 与 ,以 保 证 城 乡 规 划 工 作 的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条 例 规 定 城 乡 规 划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专 家 和 公 众 意 见 ,还 可 以 避 免在 城 乡 规 划 制 定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领 导 说 了 算 ”的 问 题 。六、建立“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管理制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 7 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 应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严

15、格“ 绿线 、紫 线、蓝线 、黄线” 规划管理,切 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条例所称“绿线” 是指城 乡规划中确定的各 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紫 线” 是指 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 是指城 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黄线” 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以上“四线 ”是城乡规划中的强 制性内容,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违反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

16、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条例明确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等 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有助于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有助于城乡规划的监督和检查,体现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变为对各类资源和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上。七、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 8 细规划。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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