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瑞模塑(塑胶注塑)公司员工手册》(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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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鼎 瑞 模 塑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河 南 省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建业大道东(健康路北) ,采用国内先进水平的注塑生产线,产品包 括 医 疗 器 材 、家 电 、 车 辆 、 通 讯 等 塑 胶 行 业 高 端 产 品 。 计 划 投 资 50 亿 元 , 占 地2 万 亩 , 把 平 舆 打 造 为 全 国 最 大 的 模 塑 科 技 产 业 园 。核 心 理 念 : 以 人 为 本 客 户 至 上 ;企 业 宗 旨 : 与 客 户 共 赢 与 员 工 共 享 与 社 会 共 发 展 ;企 业 精 神 : 创 新 求 真 , 力 争 上 游 ;经 营 理 念 : 视 质 量

2、为 生 命 , 以 信 誉 为 根 基 ;核 心 价 值 观 : 优 质 的 产 品 是 优 秀 人 格 的 物 化 ;发 展 愿 景 : 鼎 瑞 百 年 百 年 鼎 瑞 。质 量 方 针 : 质 量 第 一 , 用 户 至 上 ; 严 谨 规 范 , 务 实 创 新 。董 事 长 38 字 箴 言 : 先 做 人 , 后 做 事 ; 我 真 诚 地 把 所 有 资 源 奉 献给 需 要 的 人 , 我 的 成 长 发 展 挡 都 挡 不 住 别 人 的 帮 助 。本资料来自 目 录一 、 厂 规 厂 纪二 、 员 工 的 任 用 、 试 用 与 离 职三 、 考 勤四 、 薪 资五 、 工

3、作 服六 、 住 宿 、 用 餐 规 定七 、 出 差八 、 人 事 异 动九 、 奖 惩 制 度十 、 教 育 训 练十 一 、 安 全十 二 、 公 司 福 利十 三 、 其 他一 、 厂 规 厂 纪为 保 障 工 厂 生 产 正 常 运 行 , 健 全 公 司 组 织 与 管 理 , 强 化 员 工 敬 业精 神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特 依 据 有 关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则 , 凡 本 公 司 及 所 属从 业 人 员 之 管 理 , 除 依 国 家 法 规 外 , 均 须 依 本 规 则 之 规 定 执 行 。1、 上 班1.1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下 班 , 执

4、 行 指 纹 刷 卡 制 度 ;1.2 提 前 20 分 钟 到 达 工 作 岗 位 , 开 班 前 会 和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1.3 在 厂 区 上 班 之 员 工 必 须 按 照 要 求 佩 戴 厂 卡 、 穿 着 工 衣 ;1.4 开 始 上 班 时 ,应 立 即 全 心 全 意 放 在 工 作 上 ,保 持 高 昂 的 工 作 状 态 ;1.5 遇 到 同 事 及 上 司 应 亲 切 问 早 、 问 好 ;1.6 上 班 后 ,应 立 即 停 止 聊 天 ,阅 报 及 做 其 它 私 人 事 项 ;1.7 雨 具 、 食 品 等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物 品 不 得 带 进

5、车 间 ;1.8 直 接 参 与 产 品 生 产 或 产 品 检 测 之 人 员 上 班 时 间 手 机 须 关 机 ;1.9 上班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组长或领班申领“离岗证” ,并安排顶位后才可以离开工位,但最长离开时间不是超过 15 分钟。2、 纪 律2.1 要 讲 究 卫 生 ,厂 区 内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 不 得 乱 扔 果 皮 、 塑 料 袋 等 垃圾 ;2.2 不 随 地 倾 倒 茶 水 ,涂 污 墙 壁 及 张 贴 传 单 标 语 ;2.3 不 得 在 厂 区 闹 事 、 吵 架 及 聚 众 赌 博 ;2.4 未 经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带

6、领 厂 外 人 员 进 厂 参 观 、 拍 照 、 留 宿 ;2.5 不 得 散 布 谣 言 ,不 得 非 法 集 会 、 拉 帮 派 ,做 伤 害 厂 方 动 作 之 事 ;2.6 不 得 偷 窃 公 司 及 其 它 人 财 物 、 文 件 ;2.7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有 事 应 先 请 假 ;2.8 不 得 在 非 吸 烟 区 吸 烟 ;2.9 不 讲 粗 言 秽 语 、 挑 拨 事 非 、 制 造 事 端 ;2.10 不 得 泄 露 公 司 之 机 密 ,或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贪 污 或 以 公 司 名 义 在 外招 摇 撞 骗 ;2.11

7、不 迟 到 、 不 早 退 、 不 无 故 请 假 ;2.12 不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 数 据 ,欺 骗 公 司 ;2.13 不 得 携 带 违 禁 禁 品 、 危 险 品 、 黄 色 书 刊 或 黄 色 录 像 进 入 厂 区 ;2.14 不 得 在 工 作 时 间 打 瞌 睡 、 吃 零 食 、 看 与 工 作 无 关 之 书 刊 杂 志 ;2.15 不 谈 论 他 人 隐 私 ;2.16 不 在 公 共 场 所 出 风 头 、 传 播 非 法 口 号 标 语 ;2.17 不 私 自 经 营 或 投 资 与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之 事 务 ;2.18 上 班 员 工 私 人 车

8、 辆 及 一 切 对 象 , 均 放 置 在 指 定 地 点 ;2.19 不 得 任 意 翻 阅 他 人 掌 管 之 文 件 、 账 册 等 数 据 或 以 此 声 张 。 3、 素 养 :3.1 着 装 应 整 洁 、 朴 素 , 不 相 互 攀 比 穿 着 打 扮 ;3.2 厂 服 应 勤 洗 勤 换 ,不 留 长 指 甲 ,不 佩 戴 奇 形 装 饰 ;3.3 对 工 作 要 经 常 讨 论 协 商 并 提 出 改 进 之 方 法 ;3.4 工 作 发 生 问 题 ,应 随 时 报 告 上 司 ;3.5 学 习 、 掌 握 技 能 、 尽 快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不 断 追 求 进

9、 步 ;3.6 知 错 必 改 ,决 不 强 词 夺 理 ,毫 不 掩 过 ;3.7 尊 敬 上 司 ,帮 助 同 仁 、 朋 友 ;3.8 不 接 受 不 当 之 利 或 有 利 害 关 系 之 宴 请 及 馈 赠 ;3.9 礼 貌 待 人 ,不 随 意 批 评 他 人 ,不 宣 扬 他 人 过 失 ,不 搬 弄 是 非 ;3.10 不 固 执 己 见 ,多 接 受 他 人 之 合 理 意 见 ,不 随 便 怒 斥 他 人 ,提 高自 我 素 养 ;3.11 了 解 并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多 办 实 事 ,争 取 嘉 奖 ,避 免受 ;3.12 爱 护 公 司 财

10、 物 ,保 持 环 境 卫 生 ;3.13 节 约 用 水 用 电 ,节 约 纸 张 文 具 ,不 浪 费 资 源 ;3.14 文 件 数 据 及 业 务 机 密 不 随 意 影 印 及 传 播 ;3.15 不 随 意 使 用 公 司 电 话 、 减 少 私 人 电 话 ,不 随 意 使 用 计 算 机 及 相关 设 备 、 工 具 ;3.16 不 羡 慕 或 嫉 妒 他 人 高 薪 高 消 费 , 应 以 实 力 及 表 现 来 争 取 。二 、 员 工 的 任 用 、 试 用 与 离 职1、 任 用1.1 个 人 基 本 资 料 : 在 招 聘 员 工 时 应 聘 人 员 须 认 真 如

11、实 填 写 “入 职申 请 表 ”, 提 供 的 资 料 必 须 同 身 份 证 上 的 资 料 一 致 , 并 不 得 冒 用他 人 数 据 及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数 据 填 写 不 实 ( 如 虚 报 经 历 或 隐 瞒病 史 ) 或 冒 用 他 人 证 明 文 件 , 公 司 将 依 本 手 册 相 关 条 款 解 除 劳动 关 系 。1.2 员 工 分 类 : 凡 录 用 员 工 分 成 下 列 两 类 :1.2.1 直 接 人 员 : 直 接 参 与 或 辅 助 产 品 生 产 、 制 造 的 人 员 。 如 作 业员 及 维 修 员 、 技 术 员 、 料 房 工 作 人

12、 员 、 生 产 组 长 /班 长 、 什 务员 等 生 产 辅 助 人 员 。1.2.2 间 接 人 员 : 非 直 接 参 与 产 品 生 产 、 制 造 的 人 员 。 如 工 程 、 资材 、 质 量 、 市 场 、 行 政 、 财 务 以 及 车 间 主 任 级 以 上 人 员 等 。1.3 聘 用 : 员 工 在 报 到 上 班 第 一 天 补 齐 以 下 资 料 至 公 司 人 事 部 门 :1.3.1 参 加 过 工 作 的 员 工 应 交 纳 原 单 位 离 职 证 明 /退 工 备 案 ;1.3.2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留 存 复 印 件 ) ;1.3.

13、3 毕 业 证 或 学 历 证 明 、 资 质 ( 资 格 ) 证 书 原 件 原 件 及 复 印件 ( 留 存 复 印 件 ) ;1.3.4 体 检 表 公 司 指 定 医 院 ;1.3.5 外 地 人 口 流 动 婚 育 证 明 ( 中 专 及 以 下 学 历 外 地 人 员 提 供 ) ;1.3.6 四 张 一 寸 近 期 免 冠 照 片 ;1.3.7 报 到 通 知 单 中 指 定 的 其 它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1.3.8 推 荐 信 , 部 分 专 业 职 务 若 公 司 指 定 须 提 供 推 荐 信 者 , 面 试时 或 报 到 前 应 配 合 提 供 , 推 荐 人 应

14、 为 前 任 或 职 介 机 构 之 主 管 或员 工 毕 业 学 校 之 教 师 或 校 长 )。1.4 个 人 基 本 资 料 变 动 : 为 了 紧 急 状 况 /事 故 联 系 方 便 , 凡 员 工 之住 址 、 联 络 电 话 、 紧 急 事 故 联 络 人 等 变 动 时 , 请 务 必 通 知 人 事部 门 将 个 人 基 本 资 料 作 相 应 修 正 , 便 于 不 时 之 需 。1.5 员 工 于 报 到 上 班 后 , 应 于 一 周 内 缴 齐 相 关 人 事 资 料 , 如 因 为 个 人因 素 无 法 缴 齐 相 关 人 事 资 料 , 致 无 法 完 成 劳 动

15、 合 同 签 订 及 无 法 投保 社 会 保 险 者 , 由 该 员 工 自 行 负 责 。1.6 员 工 有 过 敏 性 肤 质 , 如 花 粉 过 敏 、 化 学 药 品 过 敏 等 过 敏 现 象 , 必须 主 动 说 明 , 否 则 造 成 一 切 后 果 自 负 。1.7 人 事 部 应 针 对 所 提 供 之 学 历 、 经 历 及 病 史 等 数 据 进 行 征 信 , 以确 认 所 提 供 之 数 据 属 实 , 员 工 应 协 助 人 事 联 络 前 任 职 单 位 主 管 进行 相 关 征 信 工 作 , 若 数 据 伪 造 或 隐 瞒 者 , 依 2.3.1.相 关 规

16、 定 解除 合 同 或 拒 绝 录 用 。2、 试 用2.1 试 用 期 : 本 公 司 新 进 员 工 试 用 期 结 合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依 照 劳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办 理 ;2.2 試 用 期 內 員 工 將 進 行 评 核 , 評 為 A、 B、 C 共 三 級 , 试 用 期 满 表现 符 合 要 求 者 , 自 动 转 正 ,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薪 资 不 作 调 整 ;2.3 试 用 期 内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 试 用 期 满 前 当 月 评 核 未 达 C 级 标 准 者 ), 公 司 会 出 具 不 合 格 之 书 面 资 料 , 解 除 合 同 ;2.4 试 用 期 薪 资 : 本 公 司 试 用 期 薪 资 ( 总 薪 ) 在 双 方 面 试 时 确 认 并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3、 合 同3.1 签 订 : 员 工 在 入 职 后 , 必 须 与 公 司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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