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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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是为了保全登记请求权而为的一种登记。在中国以往的民事立法中并没有这项制度的设计,学术界也只是在有关外国法的译评中有零星涉及,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草拟的最新一稿中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以下简称为新民法典草案)中借鉴德、瑞、日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在第 19、20 条、第 244 条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中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已然浮出水面,诚所谓“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本文拟对各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对中国的相

2、关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种将请求权(债权)物权化的特定方式,目前,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在不动产的预告登记的设立上作了有益的尝试。 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为保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项权利进行登记,从而对后来发生的处分行为产生排他的效力 预告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需要预告登记的事项应当是依法可予登记的内容;其次,预告登记的目的应2 / 2当是为了保全当事人将来变更物权(比如办理过户)的请求能够实现;再次,预告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应当有合法的依据,比如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登记;最后,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相应条件的当事人。 进行了预告登记之后,申请人在该项不动产权利上相对于其他人就具有了优先的地位。但根据规定,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还不行使请求权,该登记就会自动失效。 预告登记完成之后,卖方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买方申请预告登记之后迟迟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或请求权消灭(如合同已解除)以后仍不撤销该项登记,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如果预告登记义务人有证据证明该预告登记继续有效已属不当,则法律应当允许其通过向法院申请或向登记机关申请的方式来达到注销该登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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