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权与权属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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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是什么?作者:南召法院 吴冬梅 张晓峰 发布时间: 2005-09-21 09:19:19 编辑同志 : 我家宅基地办有土地使用证,邻居盖房时越界到我家宅基地内,我到乡政府反映此事,乡政府说我和邻居家就土地使用权有纠纷, 让我写申请由乡政府来确定土地使用权, 我不明白我有证怎么还要来确权?赵 海赵海同志:你反映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问题。一、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包括: 侵犯土地所有权, 如超

2、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 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侵犯土地使用权, 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 行政机关非法处分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等; 侵犯他项权利, 如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进行任意处置等, 你与邻居家的纠纷就属于土地侵权纠纷,也就是说你的邻居已经侵犯了你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争议, 是指因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纠纷, 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或土地使用权纠纷。二、 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是有所不同的。 土地侵权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侵权纠纷中, 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 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对土

3、地侵权行为的处理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 侵权人应退还土地, 因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的, 侵权人在土地上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归属于被侵权人。 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侵权人负有拆除义务。 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 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 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也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 应当在查清事实、 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促使

4、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 受理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综上, 由于你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那么邻居越界盖房的行为显然是侵凶了你的土地使用权,因此, 你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你的合法权利。如果你的邻居对你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争议, 他可以申请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 在你们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结果出来之前,他不能在你的宅基地内盖房。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统称土地权利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 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 土地侵权

5、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明确的情况下, 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1、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起因不同前者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 后者则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侵权纠纷包括:(1) 侵犯土地所有权。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 (2) 侵犯土地使用权。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行政机关非法处分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等 ; (3) 侵犯他项权利。如违反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在石油、天然气、电力设施保

6、护区内种植危及设施安全的植物的,构成对他项权利的侵害。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 无人使用的空地、 荒地不按侵权处理。 因为无具体利益主体行使救济权, 国家可以用公权利来处理, 即可以直接用行政方法解决纠纷,而不用民事方式解决。2、土地侵权纠纷与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有所不同其一, 侵权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其二,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 30 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 其三, 在侵权纠纷中, 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 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3、两者的处理结果不同土地权属争议以确定土地的权利归属为处理结果 ; 而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

7、侵权行为的规定, 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退还土地、 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 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 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 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并存时的处理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并存, 是指提请处理的同一宗土地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争议,一方认为是确权纠纷,另一方认为是侵权纠纷。在实践中,这种现象较为常见。 现有的法律、 法规虽然还没有对此作出直接的处理规定, 但根据权利救济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法理, 如果请求方主张的权利受到质疑, 则首先要确定该权利的存在与否。 在土地纠纷案件中, 这就要求首先确权。 土地权利纠纷不同于一

8、般民事权利纠纷之处在于, 土地确权应先通过行政程序处理, 而侵权纠纷的处理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 在实践中, 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请求确权的一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请求解决侵权纠纷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先确定土地权属,才能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一、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内涵不同(一)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因对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构成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包括: 1、侵犯土地所有权。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构成对集体土地

9、所有权的侵害; 2、侵犯土地使用权。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行政机关非法处分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等; 3、侵犯他项权利。如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进行任意处置, 构成对他项权利的侵害等。(二)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前者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后者则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二、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土地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一、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 30

1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三、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关于侵权争议的处理结果,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 侵权人应退还土地,因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人在土地上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归属于被侵权人。 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侵权威人负有拆除义务。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10 )泌民初字第 152 号来源: 日期: 2011-03-14 河南 省 泌阳县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 )泌民初字第 152 号原告代长慧,女, 1981 年 10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郭集乡刘安村

12、委吴庄北组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长栓,男, 1952 年 2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代长慧诉被告代长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代长栓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长慧诉称, 1992 年土地调整时,由于我家经济困难交不出 200 元的罚款(按当时地方政府出台的临时政策规定,属于超计划生育的对象,交足罚款方可以分得承包土地) ,由于被告(原告的堂哥)代长栓替我家上缴了 200 元的罚款,属于我的那份

13、承包地由村民小组直接分到了被告一户名下。当时村村民组开会说啥时候被替缴的农户有能力将罚款还给替缴农户,替缴农户就把土地还给被替缴农户。但我现在要求把 200 元还给当时替我家交罚款的代长栓要回土地时,被告代长栓却以他购买的系村组的土地为由,拒不归还,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为此起诉。被告代长栓辩称,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诉讼主体不合格;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起诉理由虚假,事实不存在,被告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无权主张返还;此次诉讼非代长慧本人提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属刘安村委吴庄北组村民, 1992 年土地调整时,由于原告家经济困难交不出 200 元的罚

14、款(按当时政策,原告属于超计划生育的对象,交 200 元罚款才给原告分土地) ,被告代长栓替代长慧缴了 200 元的罚款,随后村组划分土地时就把代长慧应分到的承包地分到了代长栓一户的名下,被告在庭审中对其多分一人份承包地的事实不持异议。另查明, 1992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 郭集乡刘安村委吴庄北组按所在地乡政府规定意见, 计划生育超生户可以分到土地, 但必须交足相应罚款:超生一个胎次交 100 元,超生两个胎次交 200 元,超生三个胎次交 300 元;当时原被告所在村民小组根据土地的贫瘠程度把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进行分包,一级地每人分包 0.5 亩,二级地每人分包 0.55 亩,三级地每人分

15、包 0.5 亩,四级地每人分包 0.4亩,该组村民人均承包土地 1.95 亩。本院认为, 原告代长慧系刘安村委吴庄北组村民,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其基本的生存权利, 是其社会生活的基本保障, 而 1992年土地调整时,代长慧有权利承包一人份的土地,且所在村民组也认可原告的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并分给原告了相应的土地,仅仅因原告家因经济困难未能交足 200 元罚款而由被告替其缴纳,原被告之间系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据此确认原告丧失了据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认为将其土地划分到被告名下系一种暂时土地流转关系的述称,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代长栓在 1992 年土地第二轮发包中多分一人份土地

16、的事实, 被告认可。 结合原村民小组组长张朝海、 原村民小组会计黄文忠的证言, 刘安村委吴庄北组人均 1.9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在没有法定理由多分的情况下,其现多承包的一人份土地实际上就是代长慧应分到的那份土地,被告辩称系购买村民小组土地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代长慧没有耕种过本人应当承包的土地,但不能据此否认原告代长慧在郭集乡刘安村委吴庄北组已经实际上取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且原告所在村民小组确认和赋予了原告承包经营权,所以本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被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庭审中未出庭,本案原告不知情,系他人恶意提起的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问题,经本院合议庭人员当面询问原告,原告确认本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代长慧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被告辩称本人不是发包方,原告起诉自己属对象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 作为发包方的原被告所在村民小组没有剥夺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告系因替原告代长慧交了超生罚款, 村民小组才将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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