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百问百答非专业组风险题(案例)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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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四届百问百答非专业组风险题(案例)题库注意:比赛时候大部分案例题目都出自此题库,但可能有少部分不是。题后答案为参考答案,选手在答题时可以再进行自行补充。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 2000 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 l 3 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 2000 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

2、,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问: ( 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 (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 答: ( 1) 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 44 条规定: “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 1994 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 1 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 1 1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

3、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 8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问: ( 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为什么 ? (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为什么 ? 答:( 1)孙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本案中,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钱某与王某于 1987 年结婚,婚

4、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 1990 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 2 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 年 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问: ( 1 )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 (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 答: ( 1)根据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 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 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 民法通则 第 2

5、0 条规定: “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提到,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 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原告于老太与被告李某系婆媳关系。 2004 年 3 月 1 日,于老太的儿子,即李某的丈夫于谋2 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者与李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由肇事者赔偿老人赡养费、小孩抚养费、死者丧葬费共 9 万元。李某领取了这 9 万元赔偿紧,用其中的 5000 元办理了丧事,其余的据为己有。于老太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向其给付赔偿金中的属

6、于她的赡养费部分。人民法院宣判前于老太因病死亡。问: ( 1)本案的诉讼程序如何进性?( 5 分)( 2)本案因于老太死亡,诉讼程序是否继续?答: (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如果有继承人,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一方当事人死亡,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另外, 此案不属于当事人之间因存在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索赡养费纠纷案件,所以,不适用诉讼终结制度。( 2)本案的法院还未向被告送达,因此诉讼程序未结束。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

7、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 6 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 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 赵勇年仅 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问: ( 1 ) 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 ( 2) .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 答: ( 1)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都平

8、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 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 不能代表教委,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周甲之父周乙死后 , 留有遗产房屋三间。 周甲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时 , 其堂弟周丙不同意 ,认为周甲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 , 理由是周甲在外地工作时 , 自己曾对伯父尽过赡养义务 , 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 周甲不予理睬 , 周丙只好向法院起

9、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周丙确实对死者周乙尽过赡养义务 , 但周甲是周乙儿子 , 是法定继承人 , 所以房产归周甲所有。 周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 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 ,但对周丙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 ,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答: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应当改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二审法院对诉案件 , 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 应当依法改判。所以本案中二审法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浙江甲服装商店于 2005 年 10

10、月 20 日与广东乙服装厂签定了联销服务协议书 , 由乙服装厂在广东展销会期间代销服装。甲服装商店派人于同年 12 月送去各种规格服装 477 件 , 计货款50600 元。展销结束后 , 乙服装厂退还甲服装店部分未销售的服装 , 计货款 25000 元 , 尚欠货3 款 25600 元 , 至今未付。甲服装商店屡屡托收承付催讨债款 , 乙服装厂却以开户银行“存款不足” , 拖至现在未付。问:可以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最为迅速、便利地解决这一问题 ? 答:浙江甲服装商店可以依照督促程序向广东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 债务人即乙服装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 , 或者向该人民法院

11、提出书面异议。否则 , 债权人甲服装商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与赵某是邻居 ,李某委托张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 ,并付工钱、料钱 1000 元,但该墙砌完后不到三天便倒塌 ,并砸坏了赵某的财产 ,致使赵某受损失 500 元。 赵某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在诉讼中 ,李称该墙是委托张某砌的 ,不到三天就倒了 ,纯属工程质量问题 ,张某应负责任 ,应为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问:李某的要求对不对 ?张某应否参加诉讼 ? 答:李某的请求是不对的。因为倒塌的墙的所有者是李某 ,赵某被倒塌的墙砸坏了财物 ,要求赔偿损失 ,并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与该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

12、利害关系 ,属正当被告 ,不应更换2003 年 9 月 23 日, A 公司和 B 公司合并成 C 公司,专门经销电缆,由 A 公司原总经理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3 年 11 月, B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持盖有原 B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与 D 公司订立了一份电缆买卖合同。 D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电缆,但却迟迟未收到货款。问:现 D 公司向法院起诉应该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李某是被告,原因如下: ( 1)李某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 C 公司的授权,其行为与 C 无关。 ( 2) 李某持 B 公司的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 但 B 公司在与 A 公司合并时就终止了,因此李某的行为实

13、际上是一种以已经终止的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活动的行为。张某在使用汽化炉做饭时,汽化炉突然爆炸,将张某多处炸伤。张某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 8 万元。该汽化炉是张某在生产厂家甲厂内的销售门市部买的,于是张某以甲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赔偿因汽化炉不合格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8 万元。问:在诉讼中,哪些事实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答: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包括: ( 1)张某被甲厂生产的汽化炉炸伤的事实; ( 2)张某因炸伤遭受损失 8 万元的事实; ( 3)汽化炉的质量事实; ( 4)张某的损失与汽化炉质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事实。1998 年元旦,某县卫生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乡卫生所正在出售假

14、药。县卫生局于第二天对该乡卫生所进行了突出检查,发现该卫生所已出售假药得款 4150 元,还有 2 箱假药藏匿在地下室。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40 条规定: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 可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 5 倍以下的罚款。 ”县卫生局依照这一规定,于 1998 年 2 月 10 日对乡卫生所做出罚款 12000 元的处罚决定。4 问: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无错误?错在哪?答:有错,其主要错误在于行政处罚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违背了依法处罚原则。其具体表现在: 1)县卫生局虽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没有严格按照该法规定

15、的处罚种类, “ 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 ” , 从而有可能使假药再度流入市场, 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2)县卫生局在没有弄清该批假药所冒充正品价格多少的情况下,即对违法行为人罚款 12000 元的决定,将有可能违背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 590 元。

16、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 590 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 3 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 1500 元的罚款。问: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 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 1500 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 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 1500 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 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属不合理的行为。某城郊居民甲某在自家的院子里堆放了许多废旧汽油桶,其中许多桶内仍残留有未用完的汽油。邻居闻讯劝阻其不能放在院子里,以免发生危险,甲某不听,并将未用完的汽油就地泼洒在院中的土地上。完事后,甲某烟瘾发作,当甲某叼着香烟去院里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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