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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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文 件浙 财农税字2008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将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 问题,请及 时反馈给我厅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 源,加 强土地管理,保 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 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1 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9 号,以下简称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

2、征管工作的通知 (浙政 发 200838 号 ,以下简 称 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 涂等其他农 用地(本办法统 称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 建 设的,按照 条例、 细则和通知 的 规定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 作物的土地。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以及其他园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 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 围 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 堤林用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

3、包括农 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 应 附属 设 施用地。渔业 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 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 用地 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的 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 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进行认 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 纳 税人为农用地 转用 审批文件中标 明的建 设 用地人;农 用地转用 审批文件中未标

4、明建设 用地人的,纳 税人 为 用地申 请 人。未经 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上述所称建房,包括建 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单 位,包括国有企 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 业 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 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 定的适用税 额 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 税人实际占地面

5、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 占地面 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根据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 社会发展情况,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 准(包括占用耕地、园地和 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 盐田 、养殖水面以及渔业 水域滩涂等其他农 用地)如下:(一)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义乌 市,每平方米为 50元。(二)金华、衢州、丽水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富阳、 临安、余姚、慈溪、乐清、瑞安、嘉善、平湖、海宁、桐乡、绍兴、诸暨、上虞、 东 阳、温岭、玉环等县(市),每平方米

6、 为45元。(三)桐庐、淳安、建德、奉化、宁海、象山、永嘉、洞头、平阳、苍南、德清、长兴、安吉、海盐、嵊州、新昌、兰溪、永康、浦江、武义、龙 游、江山、常山、岱山、嵊泗、临海、天台、仙居、三门、龙泉、青田、缙 云、遂昌等县(市),每平方米为35元。(四)文成、泰 顺、磐安、开化、云和、庆元、松阳、景宁等县,每平方米为25元。涉及占用基本 农田的,其适用税额 在上述规定的税额标准基 础上再提高50%。基本 农田,是指依据 基本农田保 护 条例 划定的基本农 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免征范围(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 事指挥、作战 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7、 ;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 军 用洞 库 、仓库; 军 用通信、 侦 察、导航、观测 台站和测量、导 航、助航标志;军 用公路、铁路 专用线, 军用通讯、 输电线路,军用输 油、输 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 事用途的设施。(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学历性 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 性 场所和教职 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幼儿园,具体范围 限于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 场所。养老院,具体范围 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 老

8、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医院,具体范围 限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不含诊所)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 的场 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 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七条 铁路线 路、公路线 路、飞 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 征收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 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 规定两侧 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 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 道和属于农 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 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

9、的,按照当地适用税 额缴纳耕地占用税。飞机场 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 限于经批准建设 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 所。港口,具体范围 限于经 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 所。航道,具体范围 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第八条 农 村居民 经批准在户 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 准占用耕地建 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 原宅基地面 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 积的,对超过 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 包

10、括农 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 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 所在地乡(镇 )政府审核, 报经县级 政府批准后,征管机关给 予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的范围 和标准,按县级政府的规定执 行第九条 依照 条例 规 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纳 税人 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 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和当地适用税 额向征收机关申报补缴耕地占用税。第十条 纳税

11、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条例 的 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 退 还已 经缴纳 的耕地占用税。临时 占用耕地,是指 纳 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 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 2 年内 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 2 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 设直接为农业生 产 服务 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

12、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 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 储 存农 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 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 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 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 疫的 设施;专为农业生产 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 基 础设施;农业 生 产者从事农业生产 必需的食宿和管理 设 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 服务的生产设 施。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 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 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 门

13、通知 办 理占用农用地(即农转 用)手 续 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纳税人获 准占用耕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 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到耕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 受理纳税人 办 理纳税申报事项 ,及时核定纳 税期限,采取具体措施,做好税款征收入 库工作。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 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 强与同级国土资 源管理等部 门的协调 沟通,建立 农用地 转 用等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要严 格按照条例 和通知 的 规定,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认真做好凭耕地占用税

14、完税凭证 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等批准书 。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未批占用耕地的补征税款工作,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举报奖励措施。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条例、 细则 、通知有关 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 县 (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 ,制订耕地占用税具体征收管理 办 法。附: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附: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地区占用耕地(含园地)税额(元/平方米)占用其他农用地税额(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税额 (元 /平方米)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嘉兴市、金华市、湖州市、丽水市、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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