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公司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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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人格否认典型案例案例一:揭开公司面纱最早的司法判例-1897 年英国衡平法院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 (Salmon v. Salmon & Co. Ltd., 1897)皮革商萨洛蒙是从事皮靴制造和销售的个体商人,拥有一个皮靴店。1892年萨洛蒙先生在此基础上成立萨洛蒙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七名股东,即萨洛蒙本人、其妻子及五个小孩。该公司发行 20007 股股份,萨洛蒙本人认购20001 股,其余每人股,符合发起人至少七人的要求。公司依法成立。公司成立后第一次董事会批准了萨洛蒙将他的皮靴店卖给公司,售价 38782 英镑,其中 20000 英镑作为萨洛蒙认缴给公司的股金,计 2000

2、0 股,10000 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本人的债务,并以公司资产担保。余下 8782 英镑以现金支付本人。随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外借债务,未设置抵押。1893 年公司处境困难,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依法清算。公司全部资产仅为 6000 英镑,欠萨洛蒙本人 7000多英镑,若其本人优先受偿,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将无法受清偿。为此,公司的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公司债权人起诉萨洛蒙,诉称萨洛蒙有限公司只是萨洛蒙个人的化身和代理人,两者实质上完全为同一人,其本人债权不应向公司求偿。一审法院和巡回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认为公司是萨洛蒙本人的代理人,因此萨洛蒙应代公司承担责任。萨洛蒙不服判决,上诉至衡平法院。经审理,

3、衡平法院驳回原判决,认为公司组建的目的和动机是正常、合法的,手续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在法律上,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有权行使公司的权力,包括对外借债。虽然萨洛蒙是公司股份的绝大部分特有者,但公司债权人不是萨洛蒙个人的债权人,萨洛蒙作为公司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因此,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能付出的6000 多英镑,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思考问题】1. 如果本案发生在我国的公司法之下,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法律依据何在?2. 你认为一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关键因素有哪些?案例二:“喜洋洋”法人人格否认案2002 年 4 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

4、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 )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 25 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 1991 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 1993 年 11 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 ,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 25 万元及利息。 经

5、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 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 100 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 2002 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 年底, “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 100 万元。 “喜洋洋”在 2002 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 433400 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某

6、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 72 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厦门中院认为,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现“喜洋洋”徒具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

7、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上述种种行为,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如在本案中仅追究“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因此,对“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思考问题】1喜洋洋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何在?2. 喜洋洋公司没有真正独立的法人人格的表现为何?案例三: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镜有限公司案2006 年 2 月

8、,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长沙市佳健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5 月,北京公司向法院申请将长沙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朱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长沙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 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公司,并将从北京公司购买的货物的 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进行销售。长沙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 50%。

9、北京公司认为朱某以长沙公司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长沙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长沙公司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6 年 8 月中旬,考虑了举证难度、诉讼耗费等问题后,北京公司与朱某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思考问题】本案能否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朱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分析四: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 200 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

10、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2000 年 3 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 200 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 4 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 年 8 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 240 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 180 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 120 万元

11、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 1 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 240 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 120 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 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思考问题】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案例分析五:-某商贸总公司等多个债权人诉区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1995 年 8 月,金某

12、某、江某某、杨某某等 9 人,共同设立了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其他人各出资 50 万元。金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江某某任公司总经理,杨某某任副总经理。公司设立后,由于经营有方,公司的营业额和利润发展较快,到1997 年底,公司净资产达到 2000 万元。为了扩大经营规模,1998 年 2 月初,金某某、江某某找到某区企业生产办公室主任陈某某,要求区政府提供支持。陈某某在与金某某、江某某交谈后,感到该公司的发展潜力很大,表示愿意向区领导汇报,为该公司的发展提供一定支持。陈某某向区领导汇报后,区领导表示,区政府不对其直接投资,只能在政策上

13、给予一定的优惠。金某某、江某某知道这一情况后,对陈某某说,区政府不用出资,也可以有收益,办法是区企业生产办公室与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签订增资协议书,到工商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陈某某因不懂法律,觉得这是一件好事。同月底,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原 9 名股东与区企业生产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书,约定区企业生产办公室投资 9000 万元,作为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90%,金某某出资 500 万元,占公司全部福分的 5%,江某某出资 150 万元,其他股东出资额不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变。公司根据此协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到工商管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区企业生产办公室对某电脑技术

14、有限公司未作任何投资。但在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表的主管部门和出资人的栏目中,均有区企业生产办公室的印章和陈某某的签字。公司登记档案中有区企业生产办公室投资到位的证明和对区企业生产办公室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金某某、江某某利用经工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作为公司的资信力,先后向某商业银行借款 3000 万元,某投资发展银行借款 2000 万元,建行某支行借款 400 万元,向某房地产公司购置价值为 500 万元的办公楼一座(系分期付款,只付了 200 万元,办理了产权证),此外,还欠其他单位的款为 600 万元。2000 年 8 月,金某某、江某某下落不明。 同年 10 月,区企业生产

15、办公室被区政府撤销。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主要的资产是价值为 500 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及部分办公用具。债权人纷纷起诉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因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办公楼被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亦于 2001 年 9 月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某商贸总公司等其他债权人又纷纷起诉区政府,要求区政府承担清偿责任。区政府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法院判令区政府承担的债务达 6000 万元,另还有 8 家债权人在起诉区政府,债权额达 5000 万元。 【思考问题】 区人民政府为何要对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主体资格

16、,即公司的人 格,是经济活动中公司地位的法律体现。然而,随着公司制度的运用,公司日益受到经济、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和控制,公司作为法人的原有特征也发生了一些变异,而且这些外在控制关系的存在,有使公司的独立人格受到威胁或毁损的可能。特别是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后,使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公正性。例如,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过于注重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正;它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特别是它常常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和手段。而在对于这种滥用公司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控制公司者往往以公司为法人,应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责任有限、不应承担公司责任为挡箭牌,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此时,如果拘泥于该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势必使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反而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规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探究当事人行为的实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设立新的制度以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作出补充及修正,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或刺穿公司面纱原则。这一原则由美国法院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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