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中变更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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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05. 3 上 半月法律 与 生活LAW&LIFE 15这是一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四次下文, 中央政法委三次下文过问, 全国人大、 海南省人大监督的案件。 在各方面的关注下, 本案受害者历经 6 年上访申诉, 案件最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而法院的一审判决却使周一龙6 年的上访又回到了起点。刑事诈骗案浮出水面1997 年 8 月 26 日,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在一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 “智诚大厦” 的项目用地, 并将该土地拍卖, “智诚大厦” 所有人周一龙因此遭受巨大损失。经过多方查询, 周一龙才明白,原来自己于 1994 年 3 月 28 日花

2、 980 万人民币从吴清湘为法人代表的忠智公司手中购买的 “智诚大厦” 项目以及其土地使用权, 早在 1994 年 3 月 10 日吴清湘向海南华达集团的罗海平借款200 万元人民币 (已还 73 万) 时, 已经被作了抵押。 由于吴清湘向罗海平的借款差 127 万元一直未还, 而海南华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海平又欠海南凌祥公司 322 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因此应海南凌祥公司的申请, 法院查封了海南华达集团公司到期债务人忠智公司 “智诚大厦” 的项目用地, 并将该土地拍卖。自己花 980 万元人民币购买的“智诚大厦” 的项目用地被法院以 124万元的价格拍卖抵债, 周一龙有苦难言。1998 年

3、1 月 5 日, 周一龙以诈骗罪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 海口市公安局于同年同月 18 日正式立案, 并于次日将吴清湘拘留。 同年 4 月 16 日, 海口市公安局以此案为经济纠纷为由撤销案件, 并于 4 月 19 日将扣押的一辆小汽车退还给吴清湘。6 年上访得偿心愿在海口市公安局撤销案件的第二天, 周一龙的妻子得知此消息后精神失常, 于 4 月 27 日将周一龙的妹妹杀死后自己跳楼自杀, 周一龙的女儿也从此下落不明。 在事业遭受巨大挫折又家破人亡的情况下, 周一龙走上了上访路。周一龙深知, 上访维权之路, 关键要有法律根据, 否则盲目上访只是浪费光阴和财物, 最终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为此,

4、周一龙邀请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大学、 国家法官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的 8 位著名的法学专家, 就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专家论证。在审阅完有关证据材料后, 专家们一致认为 : “吴清湘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周一龙 900 余万元的嫌疑, 而且如果本案中的重要证据许可证经查证确系未经合法手续申报批准而取得, 不具有合法效力, 实属假许可证,则吴清湘不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还具备了刑法所列举的以伪造证明文件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 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专家们的论证意见, 更坚定了周一龙上访维权的决心。6 年以来, 周一龙几乎跑遍了海南省以及中央所有的相关机关。 周一龙有理

5、有据的上访, 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在上访的过程中, 此案得到了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 内司委两位领导的批示, 公安部四次下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四次下文挂牌督办, 中央政法委三次下文, 海南省原主要领导四次批示, 海南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专门议案、 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以 信访简报 全文发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和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在各方面的关注和监督下, 2002年 12 月 20 日, 海口市公安局经重新讨论, 将此案重新定性为刑事合同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 并经检察院批准于2003 年 1 月 20 日将吴清湘逮捕。2004 年 3 月 23 日, 海口市人民检察

6、院以吴清湘犯合同诈骗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访成果付之东流2004 年 6 月 23 日上午,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关注法院审理中变更了被害人诉审同一, 即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和检察院指控的对象应保持一致, 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周一龙 6 年的个人经历, 提出了在刑诉法中如何确立被害人诉讼地位异议制度, 和法院变更被害人的条件及程序的大课题。文 / 雪泉LAW&LIFE 16开庭审理的过程中, 针对被告人吴清湘诈骗周一龙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 宣读了被害人周一龙的报案书及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 证人罗海平等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 鉴定结论等。

7、2004 年 9 月 10 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认为 :“被告人吴清湘在转让忠智公司和智成大厦项目及土地时, 隐瞒了忠智公司已以该项目土地作抵押向华达公司借款 200 万元的事实。 在收取转让金后, 又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也仅归还 73 万元, 将其余 127 万元借款占为己有并将该债务转嫁给受让人大亨公司。“在智成大厦项目附属土地曾抵押给华达公司、 忠智公司被法院列为执行第三人、 土地被查封并拍卖后, 吴清湘以忠智公司的名义提出异议, 但为继续占有 127 万元借款和达到将债务转嫁给大亨公司的目的, 对法院未说明其在转让项目和公司时向周一龙隐瞒忠智公司

8、用土地抵押借款 200 万元的事实, 也未提供华达公司已同意忠智公司转让项目土地的函件给法院,对周一龙又仍继续隐瞒其用项目土地抵押借款的事实, 导致执行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 项目土地被拍卖, 从而继续非法占有 127 万元且至今未还。“综上, 被告人吴清湘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隐瞒并转嫁债务, 在人民法院执行抵押项目附属土地时,继续隐瞒事实, 导致项目土地被拍卖,最终将债务完全转嫁给他人, 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客观上将 127万元尚未归还的借款占为己有且至今未还, 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特征, 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且数额特别巨大, 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清湘构成合同诈

9、骗罪的定性准确, 但认定数额有误, 应予纠正。 对被告人吴清湘的辩护人提出周一龙的大亨公司尚欠吴清湘合同价款 340 万元, 吴清湘将 200 万元债务转嫁周的大亨公司,只需通知周即属合法转移的辩护意见,经查, 吴清湘、 周一龙关于智成大厦项目转让金支付情况的供述、 陈述前后不一, 且相互矛盾。 周称其向吴支付了 800 万元至 900 万元不等 ; 吴称只收到 540 万元或 640 万元等, 否认收到现金 ; 证人伍国海、 邢增敏 (大亨公司职员) 则称周支付了 870 万元 (含现金), 但两人与周一龙的陈述具体细节又有不一致。“由此可见, 周、 吴二人对智成大厦项目转让金的支付金额尚存

10、争议。另查明, 案发前, 吴清湘未向周一龙主张过 340 万元债权 ; 案发后, 吴也未主张以该 340 万元债权冲抵其 127 万元债务的权利并从未告知周一龙本人,且周、 吴二人关于此事的争议属于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本院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吴清湘的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吴清湘行使其民事权利。 综上, 对被告人吴清湘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拿着这份判决, 作为被害人的周一龙欲哭无泪!自己多年的上访, 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其目的就是希望最终公安司法机关能把自己被诈骗的 980 余万能以赃款的形式追回来。 然而本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 : 被告人吴清湘虽犯诈骗罪, 但诈骗的对象不是周一龙, 而是罗

11、海平 ; 而且对吴清湘诈骗周一龙 980 余万元的事实却一字未提, 反而认为吴清湘有向周一龙继续追索余款的权利。专家 : 变更被害人于法无据面对法院作出的如此判决, 周一龙疑惑了, 他再一次找到了专家。来自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法学会的 5 名著名的刑事法学专家在认真审阅了本案的起诉书、 判决书、 海口市公安局、 海南省建设厅和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相关文件及有关证据材料后, 一致认为, 海口市中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违反了诉审同一原则, 严重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根据诉审同一原则, 法院的审判受起诉范围的限制, 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对未经起诉的犯罪事实不得

12、审判。 本案中, 海口市检察院指控的是 : 被告人吴清湘诈骗周一龙 640 万元人民币 ; 而海口市中院审判和认定的却是被告人吴清湘诈骗罗海平 127 万元人民币。对此,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海口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已经超出了检察院的起诉范围, 径直变更了海口市检察院起诉吴清湘诈骗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被害人, 于理不符, 于法无据, 这就剥夺和损害了被害人周一龙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否定了省、 市两级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 严重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而且, 与会专家还认为, 海口市中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剥夺了被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等的相

13、关规定, 刑事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享有诸如自己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 然而, 本案中与会专家注意到 :本案被害人周一龙从 1998 年 1 月5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吴清湘诈骗其财物至今, 已经历时近 6 年, 到海口市、海南省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依法上访申诉多次,关注法院审理中变更了被害人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法院判决书认定本案检察院指控和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如下表 :被告人吴清湘吴清湘吴清湘欠罗海平 127 万元,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吴清湘欠罗海平 127 万,属于合同诈骗吴清湘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签订合同, 骗取周一龙 640 万元, 构成合

14、同诈骗罪吴清湘与周一龙之间的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 不存在合同诈骗诈骗数额640 万127 万被害人周一龙罗海平事实定性本栏编辑 / 孙 欣 / E- Tel: (010)6393966520 05. 3 上 半月法律 与 生活LAW&LIFE 17其目的就是为了将被告人吴清湘绳之以法, 并追回其合法财产。 据此, 象周一龙这样的被害人没有理由不会去参加法庭审判。但是, 据被害人周一龙向专家的口述, 周一龙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而且向海口市中院递交了授权委托书, 但是后来被海口市中院退回 ;而且开庭审判时海口市中院只让被害人周一龙的代理律师在旁听席上就座,而不准其在审判庭上就座, 剥夺其参

15、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海口市中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在首部部分没有列举被害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 ; 在判决的正文部分法院采信的证据中明确了 “被害人周一龙的陈述”和 “证人证言罗海平的证言” ; 在判决的结尾部分却认定本案的被害人为罗海平, 而不是周一龙。考虑到上述事实,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海口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否定了周一龙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剥夺了周一龙的法定诉讼权利, 严重影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291 条的规定, 与会专家建议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 将此案发回重审。诉审同一, 即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和检察院指控的对象应保持一致,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据此原则,

16、法院的审判受起诉范围的限制, 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对未经起诉的犯罪事实不得审判。 基于诉审同一原则, 理论界对法院能否变更罪名问题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但对能否变更被害人问题却无人论及, 本案的判决无疑给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新的问题。链接 : 国外相关法规考察日本、 德国和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笔者发现, 这三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均没有对法院变更被害人的情况作出规定, 不过法国刑事诉讼法对民事当事人地位的取得和异议作出了规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 87 条规定 :“民事当事人的地位可以在预审阶段的任何时候取得。 共和国检察官或者他方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 如果他们提出异议, 或者民事申告被拒绝受理, 预审法官在将案卷移送检察院后,应当制作附理由的裁定。 对此项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第 85 条规定 : “任何人认为受到某项重罪或轻罪的损害,要求赔偿, 均可向主管的预审法官提出申告, 取得民事当事人的地位。” 根据上述规定, 法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经赋予了被害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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