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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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XK-01-SL0201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本标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

2、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第 440 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80 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 年 12 月 2 日国务院,国发2005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版) 2005 年 12 月 5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0 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年 11 月 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

3、2006632 号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 年版) 2005 年 12 月 23 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743 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8 年 7 月 30 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837 号3 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a)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国家发改委(2005)第 40 号令:1)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复二重线材轧机;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0 吨(含)以下转炉、20 吨(含)以下电炉、复二重线材轧机、 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三辊式型线材轧机。2)限制类:2003 年 12 月 23 日之后不得新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

5、筋(有炼钢工艺);2004 年 7 月16 日之后不得新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含钢坯)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无炼钢CP-XK-01-SL02012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无炼钢工艺)。b)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 年版) (京发改20052743 号):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建钢铁生产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申请要求4.1 申请人资格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

6、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3 申请人应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具体产品见表 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a)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

7、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表4.1.1) ,不得提交办证申请。b) 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 4.1.1) ,不得提交办证申请。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1) 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表 4.1.1 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请期满换证的企业;2) 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3) 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

8、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4) 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5) 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c) 对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所列的核准类,申请人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4.1.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发证产品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产品牌号 备注 产业政策淘汰类 产业政策限制类HRB335、HRB335EHRB400、HRB400E 普通热轧钢 筋HRB500、HRB500E HRBF335、HRBF335

9、EHRBF400、HRBF400E细晶粒热轧 钢筋HRBF500、HRBF500EHPB235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 热轧光圆钢 筋 HPB300适用单独的炼钢企业复二重线材轧机;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0 吨(含)以下1、2003 年 12 月23 日之后不得新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 、钢筋CP-XK-01-SL02013余热处理钢筋 KL400HRB335、HRB335EHRB400、HRB400E普通热轧钢 筋HRB500、HRB500E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细晶粒热轧 钢筋HRBF500、HRBF50

10、0EHPB235热轧光圆钢筋 HPB300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 余热处理钢筋 KL400适用有炼钢、轧钢企业HRB335、HRB335EHRB400、HRB400E普通热轧钢 筋HRB500、HRB500E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细晶粒热轧 钢筋HRBF500、HRBF500EHPB235热轧光圆钢筋 HPB300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余热处理钢筋 KL400适用单独的轧钢企业转炉、20 吨(含)以下电炉、复二重线材轧机、 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三辊式型线材轧机。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

11、筋(有炼钢工艺);2、2004 年 7 月16 日之后不得新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含钢坯)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无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无炼钢工艺)4.2 申请人责任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837 号的规定要求;应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 http:/ 网上可浏览或下载。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 4.3 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c)

12、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http:/ 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 A4 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 4.1.1 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C

13、P-XK-01-SL02014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新办 (见表 4.3.1)申

14、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4.3.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 4.3.2.1) 。-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 ;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 ;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

15、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 ;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4.3.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 4.3.2.2)4.3.3 补领证书(见表 4.3.3)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4.3.4 期满换证(见表 4.3.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

16、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4.3.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 4.3.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表 4.3.1 新办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 份 原件(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CP-XK-01-SL02015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3 份 复印件(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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