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前的股改阶段你必须要做的三件事!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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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挂牌前的股改阶段你必须要做的三件事!实用!企业挂牌新三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挂牌前的股改阶段、挂牌阶段以及挂牌后的融资阶段。其中首要也是很重要的阶段便是股改阶段,在此阶段企业不仅要对内按照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完善治理、整合公司资源,而且要对外做好与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本文拟就股改阶段,净资产折股能够弥补出资不实;缴税;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资本三个问题略谈。(一)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出资不实1、出资不实有两种情形及有关规定出资不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不一致。在股改时,必须股东出资全部缴纳,实收

2、资本=注册资本;二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瑕疵。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通过净资产折股弥补出资不实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500万,后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2000万股。严格说通过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出资不实,普遍认为其不合理之处有三:第一、账面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即历史上的

3、出资必须规范,资本缴足;第二、净资产由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如果换个角度考虑的话,公司如果当初缴足注册资本,那么审计结果还会是2000万吗。第三、净资产中的注册资本少了500万,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500万的亏空会一直存在,因此理应补足。涉及资产折股的公司法规定有: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4、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二)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的税务问题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1.1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

5、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两份文件可以总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不是必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对此做了充分解释,只有资本溢价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资本公积产生的方式除了股票溢价还有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其他这些方

6、式则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可见法人股东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2、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2.1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

7、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

8、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重点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关于此部分规定已经失效,详细见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3、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3.1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3.2企业所得税详细请见上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股本此问题,具体可以涉及三方面的考虑1、剩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能否划转到资本公积;2、如果能划转,是否缴税;3、缴税阶段是在划转时还是划转后成为资本公积进行增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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