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61战国时代的“兵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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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战国时代的“兵死者”(首发)陆德富复旦大学http:/ “兵死者”最早的意义应该指死于兵刃之人,包括君臣弑杀,罪犯受戮和战场阵亡。这些非正常的死亡由于宗教和世俗的种种原因,被排除在族葬之外。目前没有可靠的古文献证据,能证明东汉经学家郑玄“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是先秦古制。实际上,上古社会对战败者的鄙视和惩罚远比秦汉以后为轻。郑玄之说,反映了两汉以后“投死殉节”观念的强化。战国楚简的“兵死者”含义已经发生变化,主要应该是指死于兵战之人,即阵亡士卒。“强死”和“兵死”意义相近,二者之间如果有所区别的话,前者大概是生前魂魄强健,象伯有这样的权势贵族。他们的鬼魂都能为祟为厉,但通过一定的宗教手段

2、可以对它们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关键词 兵死者 不入兆域 强死九店告武夷楚简中有一篇祭祷文:“敢告 之子武夷:尔居复山之基,不周之野。帝 谓尔无事,命 尔司兵死者。今日某将欲食,某敢以其妻妻汝聂币芳粮,以量犊某于武夷之所。君昔受某之聂币芳粮,思某来 归食故。 ”这是一篇祭祷武夷君的祷辞,大意是:“谨告 之子武夷:你居住在复山2之下,不周山之野。上帝看你无事可做,就命令你管理兵死者。今天(兵死者)某将要飨食,他谨让他的妻子向武夷君致献聂币芳粮以求得他能回家。希望你在享用了他的聂币芳粮之后,让他归家飨食。” 1从简文可以知道,武夷君掌管着兵死者。对其中“兵死者”一词的解释,大家有不同意见。李家浩先生认

3、为“兵死者”是死于战争中的人。 2李零先生没有对此处的“兵死者” 作出解释,但他对另一处的“兵死”先后作出了被战死的冤魂 3和兵刃杀死 4两种解释。我们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历史地加以考察。清人王念孙曾提出“兵死”是死于兵械的意思,他在读书杂志淮南子说林训“战兵死之鬼憎鬼神”条所加案语中说:“战字后人所加。古人所谓兵者多指五兵(按:五兵即是指弓,殳,矛,戈,戟,均是兵械之属。)而言。兵死谓死于兵也。曲礼曰死寇曰兵。释名曰战死曰兵,言死为兵所 伤也。 周官冢人曰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皆是也。后人谓战士为兵,故妄加战字耳。”应该承认,王氏“兵死谓死于兵也”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古人所说的“兵”,用作名词时多

4、指兵械。说文:“兵,械也。”甲骨文兵从 从斤,斤就是锛,既可以作兵器,又可以作农具和工具。 5说文“兵”字的古文作 ,从干,干即盾,也是兵械之属, 6可见说文的讲法是可信的。卜辞:“贞勿易黄兵”(合集9468),易读为赐,这是占问是不是不要赐给黄这个族(或人)以兵械。 7西周中期铜器 簋“ 俘戎兵”(殷周金文集成84322),“兵”包括盾、矛、弓、箙、矢、胄等,均是兵械之属。春秋晚期庚壶“归献于灵公所,商(赏)之台(以)兵(介)车马”(殷周金文集成159733),很明显,这里的兵均是兵械之意。孟子梁惠王上:“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荀子议兵:“古之兵,戈矛弓矢

5、而已矣。”礼记月令“命将帅选士厉兵”,这些兵都是指兵械。“兵”后来又引申为执兵械之人,即武卒兵士。 8周礼夏官“中秋教治兵”,新郪虎符铭文:“用兵五十人以上,3必会王符,乃敢行之。”战国策赵策四“必以长安君为质,兵乃出”。又引申为武力,左传隐公四年“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也”。先秦文献中用作名词的兵字绝大多数是前面两种意思。也许有人会举出孙子兵法“兵者,国之大事也”的例子,认为这里的兵就是指战争,但是我们把“兵”字解释成用兵也许更加合适。按照这样的字义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兵死者应该就是指死于兵械的人,当然,死于战争的人也是包括在这其中的。如此来看,李零先生的说法更为贴切。但是如果考虑到简文所处

6、的战国时代战乱频仍,死于兵者实际上多是死于战争的背景,我们也不能排除这里的“兵死者”已经专指死于战争中的人了, 9因此,李家浩等几位先生的说法也是可以成立的。夏得安曾假定九店简文中的兵死者都死于战场,看来也是有一定依据的。 10再考虑到简文中的“武夷”这个名字和武事存在的联系, 11这里的兵死者也许更可能指死于战争中的人。 从传世文献来看,至迟到东汉,兵死者已经专指死于战争。 12淮南子说林训“兵死之鬼憎鬼神”中的“兵死之鬼” 很可能就是指死于战争中的人。至于前引王念孙说,“战”是否为衍字,还有待证实。前面已经提到,战国之际兵燹连绵,死于兵者多是死于战争,人们往往用“兵死”来指称死于战争中的人

7、,秦汉之后,这种说法已经被广泛接受并且为人们所沿用。但是在西周春秋时代,情况却并非如此。这样一来,东汉的郑玄用时人对“兵死”的一般理解来注释周礼经文,就难免发生差错了。周礼冢人在记载西周春秋时代王、诸侯或卿大夫墓葬制度时说:“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凡有功者居前。”郑玄注:“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郑玄认为死于兵者是死于战争,这反映了东汉人的一般理解,但未必符合周礼意旨。实际上,郑玄对这句话的理解是错误的。然而,后世仍有不少学者信从其说。首先,他认为死于兵者是死于战争的说法并不确切。我们知道

8、,冢人记载的是西周春秋4时期王、诸侯或卿大夫的墓葬制度(周礼冢人描述国人的墓葬制度时尽管没有提到国人死于兵械者是否也应不入兆域,但是这样的丧葬习俗应该是存在的。)。卿大夫、国人死于战争是有可能的,但就王或诸侯这个阶层而言,这种可能性实在很小,因此这里所提到的“死于兵者”还应该是指死于兵械的人,包括春秋等文献中习见的被弑者。依照上古习俗,无论生前属于何种贵族身份,死于兵械者都不能进入宗族墓地(详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庄公死于兵弑,“齐人葬庄公于北郭”。杜预注:“兵死者不入兆域”。可见,杜预早就指出这里的“兵死者”是死于兵械之人,而非特指死于战争者。左传襄公三十年伯有死,“葬诸斗城”。伯有同样死

9、于兵械,故而也未能葬于兆域。他们都属于周礼冢人所称的“死于兵者”,而非死于战争,更谈不上战败。这说明,周礼的记载是可信的。如果注意到春秋时期各国的弑君事变经常发生,那么冢人所描述的包括诸侯在内的“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的墓葬礼俗,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这种等级陵替的社会背景。其次,即使承认冢人这里的“死于兵者”就是死于战争之人,我们也丝毫不能得出郑玄所称的战败者的说法。他为什么会这个判断呢?大概是他看到了后面的“凡有功者居前”一句,于是就把两句连在一起理解,从下文的“有功者”得出了“战败无勇”吧。但是这个理解又是没有根据的。很清楚,“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凡死于兵者不入

10、兆域”和“凡有功者居前”是并列关系。三者只是在墓葬制度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守的三个礼节,彼此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和“凡有功者居前”是一句,中间就不需要再用那个“凡”字。这和下文“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凡其丧祭,诏其号,治其礼。凡公有司之所共,职丧令之趣其事。”文例相同。吕思勉先生早已指出,郑玄之说实为“臆测之辞” 13;杨宽先生也指出,郑玄此说并不确切。 14最后,即使是战败者,是不是就如郑玄所说要接受惩罚呢?这里,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古人对战败者的态度。首先我们看到,古人重军功,将士们视

11、善战者为勇,以斩首为荣。“贤”、“臧、”“伐”等与战功有关的词都5训为善美,就是这样观念的最好说明。 15尽管古人充满着对获得战功的渴望和对胜利者的敬意,但对战败者甚至是投降者还比较宽容,和秦汉以后以严厉手段和态度来处置那些未能“投生殉节”的败者降者的情况很不相同。 16左传桓公十四年楚莫敖伐罗,莫敖兵败自缢,群帅囚于冶父以听刑。楚子曰:“孤之罪也”,皆免之。又,崤之战,秦军败绩,三帅被俘。秦穆公用凶礼郊迎三位兵败被俘的将领,非但没有加以怪罪,反而深以自责。他们并没有把战败看作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相反还举行种种礼仪来安慰生者,悼念亡灵。从史籍记载来看,战败无勇的说法只适用于那些在败仗中生还,充

12、满自责的人:礼记檀弓:“ 鲁庄公及宋人 战于乘丘。 县贲父御,卜国为右。马惊,败绩,公 队。佐车授绥。公曰: 末之卜也。 县贲父曰: 他日不败绩,而今败绩,是无勇也。 遂死之。”史记晋世家:晋伐齐, 齐灵公与战靡下, 齐师败走,晏婴曰:“君亦无勇,何不止战?”我们从这两段史料可以看出,战败而身未死,与战者深以为耻。崤之战中被俘的孟明视在事隔三年之后率军伐晋,其目的也是想洗刷前耻。但是,对死去的将士而言,这个原则却是不适用。他们已经为国家献出了生命,还能要求他们什么呢?左传哀公二十三年齐晋犁丘之役,齐师败绩,齐大夫颜庚死于此役。二十七年晋伐郑,齐国将救,陈成子在三日之内会见在犁丘之役中为国牺牲者

13、之子,并对颜庚之子颜晋说:“隰之役(案:即是犁丘之役),而父死焉。以国之多难,未女恤也。今君命女以是邑也,服车而朝,毋废前劳。”前劳指的就是其父颜庚的功劳。陈成子并没有因为战败而否认颜庚为国捐躯的功劳,并强调因为国家多难,没有能够抚恤他们的后代。这里,丝毫看不到因战败而死受到蔑视追罚的迹象。吴子励士:“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莫不著于心。”管子问:“问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有乎?问死事之寡,其饩廪何如?”睡虎地秦简秦律6杂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 所谓“死事”也就是“战死事”,所指当为因战而死之人。这都是说统治者要善待死者的家属,它们反映出古人对战死者的优容。礼记曲礼“死寇曰兵”下

14、面还有这样的一条注文:“当飨禄其后也。”这确实代表了人们对战死者的态度。将士们为国捐躯,不管战争胜负与否,他的后人都应得到善待,这也是对死者的抚慰吧。前面曾经提到,有不少学者信从郑玄“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的说法,顾炎武就是其中之一。他在日知录“不入兆域”条曾援引左哀二年赵简子所谓“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力证郑玄之说。但是正如吕思勉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这里所说的不入兆域的原因是有罪被刑,而不是战败。 17他又引用礼记檀弓“死而不吊者三:畏、厌、溺”以为畏死就是兵死,死而不吊,为其战败无勇也。 18孙希旦礼记集解则训“畏”为畏惧,“被迫胁而恐惧制裁者”

15、, 19和“厌”、“溺”都属于轻生不孝。可见畏不得训为兵死。顾炎武还引用庄子天下篇:“战而死者,其人之葬也,不以翣资”以证成己说,但是如果我们细读上下文就可以知道,这里本没有惩罚战败者的意思。“战而死者,其人之葬也,不以翣资;刖者之屦,无为爱之,皆无其本矣。” 翣资是棺椁上的装饰物。之所以不给翣资,是因为战死之人埋葬沙场无须棺木,当然也就用不着棺饰,这好比砍断了脚的人无须穿鞋,当然也就用不着鞋子。兵死者何以不入兆域?首先,左传预言某人“不得其死” 或“不得死”,那个人往往就会被杀。这说明古人很重视寿终正寝,认为这才是“得死”或 “得其死”。 20死于兵械是非正常死亡,较之寿终正寝者,他们未能“得死”,故此被视为不祥。这和北方少数民族的风俗正好相反,北方游牧民族尚武风貌突出,以战死为荣,后汉记卷九“其为兵,长于山谷,短于平地。男子兵死有名,且以为吉,病终谓之劣,又以为不祥。”这里的“兵死”很明显指的是战死。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俗贵兵死,敛尸以棺,有哭泣之哀,至葬则歌舞相送。”旧唐书吐蕃传:“重兵死,以累世战殁为甲门。”作者的这种结论应该是和中原的风俗进行比较之后得出的。这也说明,中原民族以寿终为重,并且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现在。如云南永宁地区纳西族,凶死的人实行土葬,两三年再补行火葬,不拾骨灰,7不能入葬公共墓地。 21其次,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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