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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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师范大学财务报销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与资金结算手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服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级会计核算单位,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校财务报销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财务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用于本部门开展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得报销用于个人娱乐消费和日常生活的费用。报销票据所填写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事项内容相符。二、原始性原则。财务报销所提供的发票必须是经济行为的原始记

2、录和真实反映。三、合法合规性原则。财务报销所提供的发票必须是国家财政、税务和学校规定的正式票据。票据取得的程序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利用过期作废发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四、分级分类管理、强化责任主体的原则。学校经费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单位经费实行单位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分别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五、实事求是、方便师生的原则。学校的财务报销工作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前提下,考虑社会发展现状和学校实际情况,有效简化审批程序,尽力解决财务报销工

3、作中的实际问题,方便师生员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经费报销一般规定第四条 财务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合规。学校师生员工因公发生经济业务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合规的财务报销票据,票据要素齐全,并按照财务报销的基本要求办理报销手续。一、合格财务报销票据的种类1.发票:税务部门印制、盖有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的票据;2.收据:财政部门印制、盖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3.校内结算票据:学校内部结算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加盖陕西师范大学财务专用章和填开单位印章,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专用章;4.其他合法票据

4、,包括火车票、飞机票等;5.凡是采购农副产品,野外考察或实习住在农民家里发生的住宿费,在野外临时发生的租车费等,尽可能的换取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票据。确因情况特殊需以白条报销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文字说明,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单价或标准、以及不能获取正式票据的原因,并签字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二、合规财务报销票据的基本要素1.付款方填写“陕西师范大学”;2.票据填写完整,包括填制日期、填开人姓名、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凡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由收款单位填开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票据内容不得擅自添加、涂改

5、,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4.票据要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三、以下票据属于不合格报销票据:1.凭证要素填开不全的票据;2.涂改后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3.超过规定报销时限尚未报销的票据;4.毁损严重主要要素无法辨认的票据; 5.伪造和国家明令作废的票据;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第五条 国际支付票据必须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国际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当事人)应索取国际支付凭证。报销时经办人应将票据主要内容译成中文,主要内容包括付款人(或单位)、收款人(或单位)、支付事项、支付金额及支付日期。支付凭证由经费负责人、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

6、处办理报销手续。汇率按报销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现钞买入价计算或支付凭证上注明的汇率计算。第六条 实行票据限期报销制度。取得票据后须在 90 天之内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得超过取得票据的次年 6 月 30 日。报销票据背面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不得代签。第七条 实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对于大额现金支付、转账支付业务实行各级负责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如下:内容审批人 金额现金支付(单张票据)转账支付财务科长 0.3 万元-1 万元 5 万元-10 万元财务处长 1 万元-2 万元 10 万元-50 万元主管财务校长 2 万元以上 50 万以上备注:1.在学校总户开支的职工工资、

7、岗位津贴、学生奖助学金等人员经费支出由主管财务校长授权财务处长审批;2.结转自筹基建支出 300 万元及其以下的由财务处长审批,300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3.凡用于差旅费、劳务费、奖金和农副产品采购等现金支付业务,不在以上支付审批范畴。第八条 实行丢失票据处罚制度。对于丢失税务发票和财政专用票据的,经办人必须到出票单位索取原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红印)。在复印件背面写明丢失原因并由本单位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其报销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经财务科长签字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 5%加扣罚款;5000 元10000

8、 元经财务处处长签字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 4%加扣罚款;10000 元以上的经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报销,并按报销金额的 3%加扣罚款。罚款实行分段计算,金额最多不超过 1000 元。对于丢失车船票的,要书面写出事实经过,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学生按硬座票价的 80%予以报销;职工按硬卧票价的 80%予以报销。对于丢失飞机票的,需提供行程单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证明,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按飞机票价的 80%予以报销。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第九条 教职工及学生国内出差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出差人员须填写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陕西师范大学外埠出差旅费

9、报销单”及“陕西师大外埠出差旅程日志”,注明出差人姓名、职称(职务)、事由、起止日期和乘坐交通工具等。第十一条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费标准适当放宽,具体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见下表:教职工出差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标准 交通工具职别 火车 轮船 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小汽车) 住宿费副部级及相应职级以上人员(含院士)软卧、动车、高铁一等舱一等舱 公务舱凭据报销600 元/人.天以内正高职、正处级及相应职级以上人员软卧、动车、高铁二等舱二等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500 元/人.天以内副高职、副处级及相应职级以上人员软卧、动车、高铁二等舱二等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450 元/人.

10、天以内其他人员硬卧、动车、高铁二等舱三等舱凭据报销300 元 /人.天以内第十二条 教职工和学生出差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职工和学生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的,外埠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出租车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并全额发给公杂费补贴。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学生出差可按教职工对待报销差旅费。 二、职工和学生使用事业费支付差旅费的,除副高职和副处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和软卧外,其他人员乘坐飞机或软卧、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据实报销。在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出差期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三、出差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费自理的,会议期间发给伙食补助费;没有明确的,视同会议负

11、担,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四、参加会议期间支付的会务费,凭会议主办方的通知予以报销。会议通知明确有考察项目的,且考察费发票由会议主办方提供并加盖会议主办方财务专用章可据实报销;若由其他单位开具的考察费票据(团费、旅游费)等,一律不予报销。五、出差人员能提供出差往来交通证明,但不能提供出差住宿发票的,住宿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全额发给。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应与差旅费同时报销,相关出差人员均扣发一天伙食补助费。七、自驾车赴外出差的教职工,一律不再发给公杂费补贴。其中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差费用的,须提供出差日志及过路过桥费凭证,按出差报销相关费用;使用学校下达的事业经费报销费用的,除提供出差日志及过

12、路过桥费凭证外,需由单位出具出差报告单,证明出差事由、出差人姓名、起止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报销相关费用。第四章 人员经费报销规定第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基金报销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金等采取银行卡形式集中发放。分别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编制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名册,注明学生姓名、银行卡号和资助金额,由制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转入个人银行卡。学生困难补助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由学生本人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及学生处核准补助金额,填写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现金领取手续。第十四条 临时工工资采取银行卡形式集中发放。由

13、各用工单位填写发放表,注明姓名、银行卡号、发放金额,开具报销单,制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盖后,同人事处发放的劳动工资管理卡,于当月 30 日前送交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第十五条 学术报告费、课时费等人员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银行卡和现金形式发放。报销时填制财务处统一印制的人员经费发放表,由经费负责人、制表人、领款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一、学术报告费标准(税后):校外专家:1.院士、知名教授:不超过 5000 元/人.单元;2.教授:不超过 3000 元/人.单元;3.副教授及其以下人员:不超过 1000 元/人.单元。校内专家:

14、不超过 1000 元/人.单元。二、课时费标准:1.教授:不超过 150 元/课时;2.副教授:不超过 100 元/课时;3.其他人员:不超过 80 元/课时。三、评审鉴定费标准:1.科研项目:(1)校外人员:不超过 2000 元/人.单元;(2)校内人员:不超过 1000 元/人.单元;2.非科研项目:(1)校外人员:不超过 1000 元/人.天(2)校内人员:不超过 500 元/人.天。四、科研咨询费标准:1会议咨询:校外专家不超过 1000 元/人.次;校内专家不超过 500 元/人.次;2通讯咨询:校外专家不超过 500 元/人.次。五、临时用工费标准:不超过 120 元/天。六、监考

15、费标准:不超过 120 元/场次。七、助研助管补贴发放。由学校下达经费支付的,发放标准参照学校助研助管津贴管理办法;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助研补贴的,其标准由导师自行制定。 助研补贴采取银行卡形式每半年发放一次,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发放表,注明学生姓名、学号、发放金额及银行卡号,由制表人、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汇总,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助管补贴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现金或个人银行卡。八、各类单项奖金发放。由学校支付的奖金应提供学校文件或校长批件,纳入工资系统统一发放;由科研项目支付的奖金应提供学校或科研管理部门的批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发放表,由领

16、款人、制表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九、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制表人应对人员经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从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图书资料购置报销规定第十六条 购置图书资料报销一般需提供正式发票、图书清单、合同、招标纪要、资产验收单等。一、使用教学、科研经费购买图书,单张发票金额在 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需由图书馆进行资产登记并提供图书资产验收单;单张发票金额在 3000 元以下的,在发票背面由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字方可报销。二、图书馆使用图书专用经费购买的图书,均需办理图书资产验收手续,提供图书资产验收单。三、图书馆订购期刊,报销时暂不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待年终装订成册后,需由图书馆进行资产登记并提供图书资产验收单。 四、在非书店购买图书(如超市、商场等),须出具购书清单,写明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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